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一个人立身处世的根本,是维系社会良性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中华民族传承了几千年的美德。现在整个社会都在关注诚信问题,正说明了当前社会的诚信缺失问题比较严重,亟待加强诚信建设。诚信问题既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过去,法律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可能远不如现在显著。过去的社会是熟人社会,我以前生活在农村,村里老老少少几辈人都生活在这里。大家彼此熟悉,不讲诚信的人难以在这样的“微型社会”中立足。道德和人们的关系纽带成为对行为的主要约束。而社会发展到今天,城镇化的步伐越来越快,过去人与人之间的“强关系”更多地被市场和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弱关系”所取代。在这种情况下,诚信建设就不能仅仅依靠道德的束缚,必须发挥法律的作用。
发挥法律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首先体现在立法方面。法律的产生源自道德,是以更具强制力的手段来捍卫道德,法律的内容往往是由道德范畴中最基本的概念嬗变而来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现阶段的各项法律法规都以诚信为出发点,但对于诚信的要求只是零零散散地出现在各项法律中,且过于笼统和抽象,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制体系,难以对诚信失范进行有效遏制。立法机关要从制度入手,建立起一套完备的诚信体系,提升诚信的法律地位。要完善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完善诚信监督管理机制,鼓励诚实守信的行为,给予各种优惠政策和便利;严惩失信行为,加大对其惩处的力度。
发挥法律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也体现在执法方面。媒体曾经曝光过执法部门存在“选择性执法”、“钓鱼式执法”等不规范的行为,本质上是对社会诚信的极大破坏。“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一个国家的执法部门丧失了诚信,法律的权威就会大打折扣,整个国家的诚信建设也就无从谈起。要充分发挥执法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从内部来说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进执法手段。第一是严把关,确保进入执法队伍的人员具备过硬的执法素质;第二要重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和手段;第三是严考核,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激励执法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外部来说,要强化对诚信执法的监督管理。一方面是加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执法的监督,纠正缺乏诚信的执法行为,积极预防和查处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另一方面则要发挥媒体和人民的监督作用,对执法活动形成全面监督,从而保证法律作为维护诚信建设的牢固力量。
法律是保障诚信的一道重要屏障,在诚信建设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诚信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任务,要想尽快扭转社会诚信缺失的问题,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只有不断提升法律自身的公信力,在全社会树立相信法律、敬畏法律的氛围,才能真正发挥法律对于维护诚信建设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