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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26日 星期三

    政务诚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 李 轩 《 光明日报 》( 2013年06月26日   07 版)
    李 轩

        政务诚信与社会诚信存在互动关系,如果这个互动关系不是良性的,而是恶性的话,比如公权力机关在某种程度上的不诚信行为,将会负面地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行为;如果公权力机关严格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事的话,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制社会各领域诚信缺失现象。但是,我们发现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一些公权力机关和公务人员却经常不讲诚信、言行失范,成为误导社会行为的反面典型。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政务诚信放在四个诚信建设的首位,认为政务诚信是诚信建设的根基,的确有其合理性。公权力机关不诚信,是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诚信更加严重、更加恶劣的行为。套用一句法律谚语,老百姓不诚信只是破坏了水流,而公权力机关不诚信则无疑是破坏了水源。所以诚信建设首先应该重点强调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的诚信问题。

        任何一个群体的诚信建设不外乎两个方面:一个是自律,依靠个人的道德修养,或者组织本身的自律去获得社会行为的有效规范;另一个是他律,包括道德教化,也包括法律治理和规范。但是无论是自律还是来自道德教化的他律,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在短时间内从根本上逆转诚信缺失现象是非常困难的。而法律规范恰恰在这个方面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关键看你是不是认真地执行法律。

        事实上,无论是宪法,还是民法或者是其他部门法,都把诚信理念作为一个基本的立法原则。行政法上也非常强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对公务机关和公务人员严格执法和诚信执法的基本要求。所以只有严格落实宪法,认真对待法律,严格执行法律,才有可能根本改变诚信缺失现象。

        对于如何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我有三点建议:

        第一是“官民并治,重在治官”。政务诚信建设良好不仅可以有效引导社会诚信的全面推进,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依法约束和制裁社会不诚信行为,从而提高社会整体诚信水平。

        第二是“法主德辅,以法立信”。诚信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如前所述,道德教化是长期的过程,只有依法规范各种行为尤其是公权力行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在短期内有效并显著改善政务诚信现状。

        第三是“下猛药、见疗效”,依法从严规制政务失信行为。面对公务机关和公务人员的诚信缺失,以及因诚信缺失所导致的各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尤其是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现象,应该强调严格执行法律,用法律规范约束任何不诚信的公务行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起到下猛药、见疗效的实际效果。

        总之,我们必须通过法律的严格实施来为诚信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唯其如此,诚信建设才能落到实处。具体到行政机关,就必须严格执法;具体到司法机关,就必须公正司法。对公务机关、公务人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规避监督、愚弄百姓等不讲诚信的行为必须追究法律责任,通过树立法律权威促进诚信的全面建设,这才是治本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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