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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4月25日 星期四

    政法播报

    专家研讨少年司法的帮教责任

    《 光明日报 》( 2013年04月25日   15 版)

        本报讯(记者李海秀)由团中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联合主办的“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的帮教责任”研讨会,日前在北京举行。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基层司法部门的实务工作者,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及多所高校的专家,结合各自工作职能与研究领域,围绕“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的帮教责任”的主题作了专题发言。与会人员围绕帮教责任基本理论、实务部门的探索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在许多问题上达成共识。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路琦认为,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是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力措施,是贯彻我国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而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益。“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为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鲁为表示,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坚持一手抓审判,一手抓帮教,寓帮教于审判,以审判促帮教,探索了“在帮教中司法”新路径。在帮教中司法,意味着人民法院对涉罪少年的“帮教责任”与“审判职责”并肩而重。

        他介绍说,近年来,少年司法改革创造出了很多成功经验,社会调查制度、心里干预制度、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暂缓起诉制度、限制逮捕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都已为立法或司法解释所吸纳,司法实践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新刑诉法实施,如何以既有制度为基础构建起帮教制度体系,让各个责任主体互融共通、资源共享,各项制度相互衔接形成合力,实现帮教责任具体落实和制度功能最大化,是近期需要重点研究和解决的问题。”鲁为说。

        “我们赞同对少年尽量多地适用非监禁刑,不过审判权虽然在法院,但实际掣肘却在于追诉阶段。”鲁为认为,要彻底限制逮捕,实现教育刑目的,最重要的是在拘留和逮捕前完成风险评估。立法和司法解释已引入社会调查制度和心理干预制度,同时也确定了取保候审保证人的强制性法律责任和保证金制度,这些都为风险评估提供了制度保障,关键在于落实。

        鲁为指出,实现帮教制度一体化,较为理想的模式是由司法机关共同组建起司法帮教职能部门,专门承担起各个单位的帮教责任,并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提供服务。而当务之急,是需要司法机关坐在一起就各种帮教制度的衔接机制达成一致。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从无到有,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少年司法工作成效显著,得到社会广泛肯定和良好评价,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现实需要相比,与当事人需要及其监护人希望相比,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实践和理论都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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