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众多的修改内容中,专家学者普遍赞成将“反悔权”写入消法,让“反悔权”更多地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销售商品的交易活动中。
近20年前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力维护了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随着网购、电视购物、电话购物、邮购走进千家万户,消费者对这些商品的判断,多来自图片和感觉,再加上商家在美化上很下功夫,使得此类购物存在较多的风险性、冲动性,以及从众性。
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冷静期”没有给予关注,消费者明知受到了欺诈,因为没有法律撑腰,话语权弱化,消费地位弱势,维权难度、取证难度大,也不得不“打掉牙往肚里咽”,现代消费出现较多“窝囊和窝心消费”。
另一方面,“不卖后悔药”的不成文规定,更易助长商家的不负责任。没有购买之前,是热情服务,春风满面,甚至刻意设置“概念陷阱”,“忽悠促销”,一旦生意成交,就翻脸不认人,增加了诸多消费矛盾和精神不愉悦。
如果“反悔权”最终得到法律确认,消费者“不能退货”的弱势地位得到了制度性改善,随时可以退货,不仅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尊严和精神权益,更会逼迫商家和生产企业,不得不在产品质量保障上努力作为,严谨自律,善始善终,摒弃伪劣,将完美服务、过硬的质量和消费者的权益放到重要位置,对于产品质量的提升,将是一个积极推进。
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弱势、被动的地位终于得到了提升和改变。消费程序虽然完成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却没有结束,只要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觉得有“上当感”、“不舒服消费”、“不满意消费”,仍可以趾高气扬退货,消费者再也不用像以前一样忍气吞声、仰人鼻息了,诸多“非理智消费”就能得到及时调整和纠正。
有人担心,“反悔权”可能会增加消费混乱。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绝大多数消费者的道德水平是值得信赖的,不会将“购物再退货”当做生活游戏,更不会因为贪图便宜,而在退货问题上折腾自己。
值得一提的是,“反悔权”也是一条国际惯例,比如美国、法国、日本都有“无理由退货”制度。瑞典绝大部分商店都有“开放购买”一说,即在一定期限内,顾客无需任何理由就可以退回所购商品,当然必须要有发票,并且商品没有损坏。作为商业活动规范比较早的国家之一,英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在网上或通过电话购买商品后享有“冷静期”,如在7天之内改变主意,可通知商家退货。消费者在交易后30天内,如未收到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也享有全额退款的权利。对于这一国际惯例,我们也应该积极借鉴。
当然,“反悔权”不是要抑制商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而是针对消费发展的权益不对等、权益弱势而作出的与时俱进的调整,有利于适应现代购物需要,消解冲突,创造和谐。商家、企业只要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有足够的自信,就不应该抵制“反悔权”,而应该让平等消费、透明消费、和谐消费,得到货真价实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