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3年04月25日 星期四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时

    为消费者撑开法律保护伞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消法修正案草案

    《 光明日报 》( 2013年04月25日   04 版)

        “草案回应了社会关切,强化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加大了违法成本,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充分肯定草案内容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如何完善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等,纷纷建言献策。

     

    消费者权益要保护,同时也要承担义务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消法的核心和基础。不过,在分组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出于公平原则,草案还应当在某些条款上对经营者予以适当的保护,让消费者承担一定的义务。

     

        “草案增加新规定,赋予了消费者选择网络、电视等新兴购物方式时有7天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但这里没有说退货费由谁来出。我认为应当由消费者来承担,如果全部由经营者来承担,成本会大大提高,也很容易产生纠纷,不利于建立和谐的消费环境。”刘政奎委员表示。

     

        冯淑萍委员表达了相同看法。她指出,在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应当对消费者的行为有所制约,要做到权利和义务对等。比如,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商品7日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也同时应当要求消费者有保持商品包装完整、不影响下次销售的义务,否则经营者将疲于应对各式各样的退货而无法维持正常经营。

     

        “草案增加的新规定没有明确不宜退货的情形。建议进一步细化关于退货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消费者恶意退货的,应当规定一些约束性条款。”吕薇委员说。

     

    两倍民事赔偿,力度还不够

     

        “草案第25条的规定加大了对有欺诈行为经营者的处罚力度,赔偿金额由两倍提高到3倍,这是本次修法的重要内容,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王乃坤委员认为。

     

        不过,该条第二款却引发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烈讨论。这一款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仅仅规定‘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完全不是惩处明知故犯者,而是明确地告诉违法者不用承担多大责任。对作恶者的仁慈其实是对受害者的残酷,修改法律应发出惩治不法者的强烈信号,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当前一些国家对中国人限购奶粉等行为应当让我们警醒,不能再让市场充斥不诚信了,要让人民增加安全感,经营者都应当是诚信者。”郑功成委员说。

     

        陈竺副委员长也认为,“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实在太少。“在有的国家,类似的民事赔偿是上不封顶的。比如在美国,造成健康损害的药品,就算不是故意的,赔偿金额也可以达到几亿美元。特别是针对我国目前食品药品领域的乱象,更需要用重典来惩罚,起到震慑作用。”

     

        至于究竟应该提高到几倍,他认为还需要仔细斟酌,多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条文要有可操作性,不能只是概念

     

        对于草案新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内容,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表示赞同,认为加得很及时很有必要。

     

        “尤其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条款,在垃圾短信泛滥的今天非常必要。但是消费者不同意却还是收到了这类信息,又该怎么办?草案现在对这个问题没有说法。”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陈超说。

     

        对此,谢小军委员建议增加惩罚性的条款,“如果不明确处罚措施,这个条款就只是一个概念,在实践中很难落实。”

     

        唐世礼委员举例说,有的消费者买房,房款还没交完、房子还没盖好,就不断接到装修公司的电话,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对这种行为,我认为就应当加重处罚的力度。”

     

        李盛霖委员则对完善总则部分提出了具体建议。总则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里‘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受保护比较明确,但对‘接受服务’受保护,在实际生活中很难掌握和操作。”他说。

     

        李盛霖委员表示,这些年,特别是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时销售和服务会同时进行,比如美容、医疗、中介服务等。但也有不少服务并不属于销售的服务。因此,建议对提供服务的内涵,在修正案中作进一步界定,这样更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本报北京4月24日电 本报记者 殷 泓 王逸吟) 

     

    光明日报
    中华读书报
    文摘报
    出版社
    考试
    博览群书
    书摘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