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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4月12日 星期五

    征信业管理条例系列报道之二

    让诚信者畅行天下

    ——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04月12日 03版)

        记者:首部征信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征信制度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下一步,如何以征信制度为基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郑功成:《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步骤,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

        如果各行各业都以守信为准则,人们的行为规范将会趋向守信。因此,应当进一步健全各种征信制度,将类似于金融信用信息库的建设在其他领域推广,比如在就业、升职、租赁、赊购、学术研究等社会生活领域也逐步建立征信制度;同时,对失信者建立相应的惩处机制,让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只有这样,才能对每一个人乃至各种组织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最终形成诚信者畅行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的氛围与环境。

        记者:《征信业管理条例》在个人和企业信用法治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您认为对诚信社会建设,我们在法制、监督等方面还存在哪些薄弱环节?

        郑功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价值取向多元化与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条件下,必须强化用法治的手段来治理诚信缺失。从现阶段实际情形出发,这方面客观上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包括规则不明、监督不力、对失信者太过宽容,导致了诚信底线屡屡被突破。因此,建设诚信社会,需要依靠法治,必须进一步通过完善法制来明确规则与底线,如商业领域的立法必须规定货真价实、童叟无欺;政务领域的立法必须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自律;社会领域立法必须匡扶正义、惩恶扬善等等。因此,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仍然是我国现阶段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必须强化针对诚信的法律监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乃至社会自治组织(如行业协会等)均应当肩负起惩治恶行、保护善行、维护诚信的责任。

        记者:如何以《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为契机,培育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信用文化?

        郑功成:可以预见,《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对推动信用观念普及,培育良好信用文化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培育信用文化,政府及一切掌控公共资源的组织与个人需要成为诚信榜样,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诚信教育纳入日常教育范畴,家庭要将诚信作为伦理道德的底线,针对人与组织行为的考核与评估应当将诚信作为核心指标。特别是各种媒体与出版业、电影电视等,应当多弘扬诚信行为,如果舆论场上都是不守信现象充斥,人们就会自觉不自觉地降低对诚信的要求,如果形成了普遍追求诚信的社会氛围,即使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守信也会让失信者承担巨大的无形压力。(本报记者 冯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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