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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4月12日 星期五

    征信制度为经济发展添翼

    ——访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04月12日 03版)

        记者:《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5日开始实施,新出台的征信条例将给我国征信业注入哪些新的元素?

        郭田勇:未来我国经济增长将更多转向扩大个人消费、促进民营资本发展等内生性领域,而《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无疑为两者发展提供了所需的基础条件。

        个人征信制度和相应法律环境缺失,一直是影响和制约消费信贷业务正常发展的瓶颈。比如目前发卡机构对贷记卡申请审批比较谨慎、申请核准率不高,主要原因就在于国内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立不完善,个人信用关系混乱、欺诈、赖账等失信行为普遍存在,持卡人信用状况难以确定,信用卡债务追索难度大,持卡人违约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因而发卡机构只好对发卡对象和信用额度及交易严加控制。在促进消费的各个环节中,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是其中最为关键性的一步,而如何对借款人诚信度形成约束,一方面要靠道德教育,另一方面则要靠客观社会制度的监督,监督、衡量社会成员诚信度的最好途径,就是社会信用记录。《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我国个人征信信息系统将逐渐趋于完善,消费信贷市场也有望因此而如虎添翼。

        记者:《条例》对个人征信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郭田勇: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在借鉴国际做法的基础上,刚刚开始实施的《条例》确定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予以删除。

        做好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在征信行业法规条文中亮点不少,如:个人每年可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指纹、血型等信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将遭到严惩等等。这些均意味着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中的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实行常态化管理,信息主体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市场主体可以依法采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进而有效防止信用信息泄露、不正当使用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记者:我们看到,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金融机构加大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对于守信的中小企业,未来是否还将有更多优惠的贷款政策?

        郭田勇:征信包括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企业征信其实很重要的是对中小企业。银行在给中小企业放贷款的时候,最大的问题就是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部分中小企业因为规模小,没有完善的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通过征信服务,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了解企业相关信息,提高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发展中小企业的信用价值,提高其获得融资的额度,简化贷款调查手续,扩大信贷业务规模,支持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发展。(本报记者 冯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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