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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2月08日 星期五

    真知灼见

    打击跨国商业贿赂

    《 光明日报 》( 2013年02月08日   12 版)

        商业贿赂成为跨国公司面临的共同挑战。中国正积极投入国际反腐败斗争,开展国与国之间的合作,查处跨国商业贿赂案件。

        越来越多商业贿赂涉及跨国公司,目前,有几十万家外国公司在中国经营办企,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也走出去到国外经商。

        据公开资料显示,在过去几年中,包括沃尔玛、朗讯、百事可乐、西门子、德普等知名跨国企业均在中国染指商业贿赂。

        美国证交会披露,2003年-2007年,某跨国公司曾向5家中国医院行贿2340万美元。同时,还通过贿赂中国部分官员,获得了价值10亿美元的地铁工程和华南地区两个总价值约为8.38亿美元的电力高压传输线项目。这些令人痛心疾首的腐败行为,大都在境外完成交易。其旨在绕过我国境内严密的监控及管辖,大肆在境外进行贿赂,获取在中国境内的相对利益。

        不少案件,特别是一些跨国性质的商业腐败案件,往往是美国、欧洲当地政府发现了,却仍不能引起我国相关部门的重视及对相关国内官员进行查处。这种隐蔽的贿赂交易值得重视。往往在境外已被立案的跨国商业贿赂案件,中国境内还未确定是否应立案侦查。

        跨国商业在境外贿赂能够屡屡得手,也因为我们缺少专门整治跨国商业贿赂的法律,《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并无就跨国商业贿赂作出特别的规定。现行刑法中商业贿赂的罪名体系不完善,经济处罚规定不完善,违法犯罪成本低。

        从内部来说,跨国企业都应该设立内部的商业贿赂管控机制严防此类行为发生,而从外部环境而言,政府应该营造一个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环境,减少寻租空间的产生,营造良好的公平市场环境对于防止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至为关键,一旦市场公平的氛围被破坏,很容易造成企业之间通过贿赂来保证其利益兑现,而不再依靠实力来说话了。

        建议在单行法律法规出台前及时防止跨国商业贿赂的进一步恶化。可以向英、美等国家借鉴,出台单行法律法规专项应对跨国商业贿赂,做到彻底杜绝此类窃国窃民的行为。可以通过刑事立法补充完善如下内容:对应跨国商业贿赂行为增设相应罪名;明确跨国商业贿赂客体范围,建议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平衡跨国商业行贿与受贿的刑事处罚和明确并提高罚金数额。(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 段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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