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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1月26日 星期六

    传媒与社会

    网络实名举报莫成“无果花”

    作者:王君超 《光明日报》( 2013年01月26日 09版)
    你举报他报复 吴之如/绘

        据报道,新年过后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已被处理的网络实名举报案件就有6例。其中既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也有“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在已经曝光的举报案例中,举报者有的激于义愤,有的出于社会责任感,还有的抛弃了个人名誉,不惜做“污点证人”……正是他们义无反顾的实名举报,才使得一众“硕鼠”成了“见光死”,在网络曝光之下丢盔卸甲、身败名裂。

        作为网络反腐的利器,实名举报既打“苍蝇”,也打“老虎”,确有非同一般的威力。这种威力一方面来自实名举报人所掌握的确凿证据和事实,从而使举报更为负责和可信,减少了对被举报者的“误伤”,方便受理部门予以快速核实、查证。另一方面,实名举报的威力也来自于纪检、监察部门“优先办理、及时回复”的郑重承诺。

        但是,在为此拍手称快的同时,笔者也对实名举报的前景不无担忧: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实名举报能走多远?如果不是情非得已、忍无可忍,又有多少人愿意在网络上公开身份进行举报?从实名举报到立案彻查的过程中,如何保证举报者的人身安全?

        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和义务予以报案或举报;《宪法》第41条则赋予了公民举报权和免于遭受打击报复的权利。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举报者和被举报者的利益冲突,加上举报者在明处,报复者在暗处,举报者的生命安全并不总是那么有保障。例如,去年11月,黑龙江双城电视台女主播王德春在微博实名举报该市某人大代表,几天后她的“电话被跟踪定位”、“人身安全已受到威胁”;1月4日,郑州“房妹”事件爆料人赵某称,他也曾接到死亡威胁电话。

        因此,如果不免除举报者的各种顾虑,就不可能期望更多的公民拿起宪法的武器,义无反顾地将实名举报进行到底。何况,被举报者还常常调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公关,试图大事化小地“私了”。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造成实名举报“流产”,使网络反腐“只开花,不结果”。

        要解决以上问题,关键是要尽快出台我国的《举报法》等相关法律,对举报人的人身、信息安全进行强有力的保护,同时对其举报贪腐行为后遇到的种种问题提供人性化的服务。在信息保护方面,我国已出台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意味着实名举报的个人信息保护已有“法”可依,但还需要进一步落到实处。

        同时,为了鼓励更多的网民加入实名反腐的“人民战争”,还可借鉴国外检举人分享罚金的制度,重奖公民实名举报的行为,以保证网络反腐“反”出实效,实名举报“曝”出要案,而不会成为昙花一现的“无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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