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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科学技术与人权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 柳华文 《 光明日报 》( 2012年12月15日   06 版)

        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影响人权实现的诸多因素中,科技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它可以是发挥建设性作用的生产力,可以是提供巨大便利的载体或者工具,同样也可能复制和增加危害和破坏力。

        一、人权主流化新趋势

        近年来联合国提出了人权主流化的口号,是指在立法和决策及其实施当中纳入人权保障视角的过程。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近年来,我国政府倡导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人权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保护人权的内容已经写进了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写进了党章和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和今年十八大报告当中。2009年4月和今年6月,我国政府发布两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专门从人权角度所做的国家规划。这都是我国人权主流化的重要体现,意味着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内在目标和价值。

        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应用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方面,与人权保障密切相关。

        二、科技发展与运用中的人权保障要求

        当今,社会连带已经到了相当惊人的程度,一个人想避开他人隐居,回避科技的影响已经相当困难。一个人走在街头,一举一动都可能被电子摄像头拍摄和记录。手机和互联网的制造商、服务商或未经合法授权机构或个人也可能就通过产品和服务窃取个人信息。

        科学技术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强大,相比之下,人类,特别是作为个体的人,越来越渺小。个体、群体乃至整个人类要想对抗科技产生的负面力量,很有可能会力不从心。异化、失去控制和节制的科技恶魔是不少灾难影片描绘的对象,它们所渲染的科技与人权之间的紧张的关系并非总是幻想。

        对科学技术的研发和运用进行人权评估和监督是必要的,符合我国政府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1979年,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把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法律制度确立下来。以后陆续制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均含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规定。2002年我国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这是一个实例。推广来说,对于更广泛人权的不利影响的预防,同样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人权视角的评估和检审绝不应该仅仅是政府的责任。外在监督的范围、能力和成效可能是有限或者滞后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自身、相关同业及其组织的自律、同业评估和监督同样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必须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科技工作者及其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特别是人权意识。

        三、开展人权教育是促进科学技术与人权良性互动的有效途径

        人权教育是提高人权意识的重要方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强调:“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和培训,在全社会传播人权理念,普及人权知识。”其内容涵盖公务员培训、大中小学教育、企事业单位文化建设、新闻媒体的作用等多个方面。关于科技与人权的教育应该纳入人权教育,使全社会形成保障科技保障人权、造福人类的自觉性、敏感度和责任心。

        总之,我们需要加强伦理道德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做好科技工作中的人权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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