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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中国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及其人权保障意义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正群 《 光明日报 》( 2012年12月15日   06 版)

        近年来,中国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主体,一是普通民众个人或群体的参与;二是专业人士与社会组织参与。前者通常起源于以个人身份首先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经常发展为随后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这本属于和“公众参与”相对应的个人维权行为。但经媒体报道后,常常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中的“公共事件”,从而使其“自然演变”为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重要形式之一。另外,有些本来就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申请”和“公益诉讼”性质。比如在笔者统计分析的已经大众传媒报道的2011年度41起普通民众或群体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事例中,大多数源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但其中至少有26起同时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其中涉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公共权益的有7起,涉及重要工程项目建设的有6起,与公共财政收支有关的有5起,与重大环境污染有关的有3起,其他诸如联通收费、残疾人权利保障、火车座票等与公益性事业有关的有5起。这些经由普通民众或群体所提出的“公益性申请”的“公众参与”属性更加鲜明,已经成为推进我国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发展的永续动力。

        专业人士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指高校学者、律师、资产管理人员、人大和政协代表等专业人员和社会公益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自觉参与。典型事例至少可以举出,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沈岿、陈端洪三位教授于2008年5月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申请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信息案;上海严义明律师申请国家发改委公开四万亿元“救市”资金的来源去向;申请财政部公开2008年中央财政决算和2009年财政预算信息案;沈阳市温洪祥律师申请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公开沈阳市政府各个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单位事业性经营收入等财务账目案等。

        公共参与在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具有如下独特价值。一是体现了信息公开法制建设自身的内在要求,并为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来源,也为政府规制信息行为提供了正当性支持。其发展趋势在参与主体方面,可以预见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主体将日益多样性和广泛化。在公众参与方式和途径方面,其参与方式必将更多样,参与途径也将不断拓宽。在社会影响和实效方面,可以预见公众参与的社会影响和实效将不断增强,并有力推进中国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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