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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7月15日 星期日

    “一国两制”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下)

    黄惠康 《 光明日报 》( 2012年07月15日   08 版)

        “一国两制”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的具体制度

     

        香港回归是一件史无前例的伟大工程。根据“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中央政府在特区缔结与适用条约、对外司法协助、参加国际组织与会议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维护特区贸易、金融、航运和仲裁中心地位,促进特区对外交往营造了良好的国际法律环境。其中,不乏开创性工作,突破了传统国际法的规定,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具体制度。

     

        “一国两制”推动形成特区缔结适用条约的独特模式。回归前后,香港在条约缔结和适用方面的实践多种多样,在缔约主体、缔约权限、适用范围和履约机制等方面对国际条约法作出了贡献,形成了国际法上自成体系的独特的“特区缔结适用条约”新模式。一是主体新。《基本法》赋予特区一定的缔约权,特区可以“中国香港”名义签订和履行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八个领域的协议。经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特区可对外谈判和签订互免签证协定、司法协助协定、移交逃犯协定、移交被判刑人协定、民航协定以及投资保护协定等。二是方式新。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并考虑到香港的实际需要,回归前后大胆探索条约缔结适用新方式,并得到国际社会认可。回归前,中英双方经过磋商,分别在国际层面采取了法律行动与外交行动,向多边条约保存机关发出照会等,妥善办理了214项条约继续适用问题。回归后,既有中央政府不加入但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情况,如《核能领域中关于第三方责任的公约》;又有以中央政府名义加入,但仅适用于香港的情况,如《修正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三是履约新。特区适用多边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权利义务由中央政府承担,以国家名义参加的多边条约履约事宜由中央政府办理,中央政府积极协助特区办理单独适用于特区的条约履约事宜。履约报告方面,建立了“特区自行撰写、中央统一提交”的工作模式,并由特区就其自治范围内的履约事务自行答复条约机构提问等。

     

        “一国两制”开创了单一制国家地方自治权的新高。回归后,根据《基本法》,特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货币发行权、财政税收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此外,在外交权属于中央的原则下,特区还拥有广泛的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包括单独缔约、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经济、贸易等领域对外交往等。这种高度自治权涵盖范围广泛,大大超过一般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和联邦制国家地方实体的权力,更远超香港回归以前的对外交往权力,在世界宪政史上是极其罕见的,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坚定实施“一国两制”的决心。必须看到,这种权力是有限制的,是来源于《基本法》的授权,具有派生和从属性。中央授予特区多少权力,特区就有多少权力,没有明确的,中央还可以授予,未授予的“剩余权力”在中央。

     

        “一国两制”促进了不同法系相互借鉴与融合。“一国两制”下,我国法律制度呈现出多样性的新特点。内地实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香港实行英美普通法制度,澳门实行欧洲大陆法制度。“一国两制”为三种不同法律制度交流提供了平台,三种法律制度互相交流互鉴,取长补短,不断融合。《基本法》吸收了香港原有普通法的一些要素,香港原有普通法则依照《宪法》和《基本法》进行“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成为特区法院判决的依据之一,并对特区普通法司法解释制度产生影响。

     

        “一国两制”为国际法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

     

        回归以来,港澳特区与内地全方位融合不断深化,联系日益密切。不同法律制度互动,衍生出国际公法、私法和经济法等领域诸多新问题,国际法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尚有很大潜力。如三地法律不同,民商事交往频繁,导致一国内部区际法律冲突,引发诸如不同司法管辖区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刑事司法协助、诉讼移管等问题。又如香港居民蔡某依据《中国与秘鲁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诉秘鲁共和国案件等。再如,目前特区法院正在审理的C诉入境处长案件中涉及的“国际习惯法在特区的适用”等。这些都是“一国两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只能在“一国两制”指导下加以协调解决,其解决方式必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回顾香港回归十五年的历程,“一国两制”方针源于中国解决自身统一问题的思考,但其意义远超一国范畴。“一国两制”闪耀着高度的智慧光芒,是坚定的立场与灵活的策略的有机统一,是国内影响与国际视野的有机结合,充分体现了邓小平同志的高瞻远瞩。从国际法上看,“一国两制”顺应了国际法演变趋势,有力推动和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是新中国对现代国际法作出的重要贡献之一,大大提高了中国在世界国际法界的地位和影响。

     

        当前,香港已经回归十五周年,正处在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维护特区长治久安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我们既要加强对“一国两制”的学习和研究,更要加强对“一国两制”的推广和宣传,特别是它对国际法的贡献。要以“一国两制”为指导,牢牢把握中央对港澳工作大政方针,探索新思路、采取新措施、解决新问题,将涉港澳条约法律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作者系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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