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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6月18日 星期一

    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特性

    丁启明 《 光明日报 》( 2012年06月18日   16 版)

        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在学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法律职业教育是瞄准、针对、适应法律职业工作而实施的通识知识、法学知识和法律技能的教育。通识知识是法学专业学生应掌握的与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紧密联系的那些学科知识或交叉学科知识,通常认为包括哲学知识、政治学知识、社会学知识、经济学知识、管理学知识、伦理道德知识等。法学知识应当包括法学理论知识、法律知识和法律方法知识。何美欢教授认为,法律技能既包括智能技能也包括实务技能。智能技能表现为运用符号的能力,主要指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逻辑思维能力。智能技能是高级复杂理性的思维活动,价值判断、真善美与假丑恶的辨识、利弊得失的权衡和取舍、问题意识、追问、反思、怀疑等都是它的活动方式,它借助语言符号思考,又借助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在一定程度上是语言的运用艺术,是一种无形的行为,它蕴含着人类的无穷智慧,传授和习得智能技能既困难又无止境。实务技能是法学专业学生完成法律职业工作应具备的技术、技巧、技艺和技能。是一种有形行为,传授和习得实务技能时间短见效快。智能技能一般通过实务技能的表达而被评价,实务技能一定意义上讲受智能技能所控制、所支配、所决定,没有良好有效的智能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就不会衍生形成良好的实务技能。人们通常诟病的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律人法律基本技能不足,其实质折射的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所提供的智能技能培养训练的不足、不充分和缺乏实效。

        任何职业的形成均有其显著标志,法律职业的形成同样如此。其一,法律职业已形成了法学学科的理论知识体系,这是形成某一特定学科的核心要素;其二,将法学理论知识付诸法律职业实践的基本技能,它是连接理论知识和实践过程的桥梁,是法律职业的外在表现形式;其三,法律职业的准入准出制度,准入是选拔,准出是强制退出。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在教育服务市场、法律职业人在法律职业市场,都应按照竞争法则,在优胜劣汰中求得生存。另一方面,还要实行严格的“劣迹出局”机制;其四,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形成了共同的职业追求和理想、职业意识、职业话语系统、职业文化、职业行为方式、职业操守、职业伦理道德等,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相互认同、交际联络的基础和纽带;其五,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在接受高等法学教育过程中应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为最高理想,在成为法律职业人后也应以各种不同方式彰显、践行、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为最高境界,这是法律人高尚、高贵的职业精神和品质。

        总体上看,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律职业人基本上能够适应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也有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准入准出机制问题。高等法学教育机构的分类指导分类评估制度和优胜劣汰机制仍然没有完善并有效运行。二是法学专业培养的人才层次问题。一个层次是培养国际化法律职业人才,应在全国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国际法外国法教学指导委员会,执行严格的准入制度,选择10所左右的“985”和“211”高校设立国际法学院,主要开设国际法、外国法和少部分的国内法课程,应采用原版教材和外文授课。另一个层次是国内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在仍坚持现有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不做大的调整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特色办学的发展路径。适当增加双语教学课程。加大力度培养法律专业硕士,重点进行智能技能和实务技能的培养及训练。三是本科培养阶段智能技能训练不足,主要受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教学内容、思维方式所决定,普通法系的判例法传统决定,其教学是从个案入手,通过分析、论证、推理、归纳、概括,抽象出一般的法律原理原则,这是从个别到一般、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认识过程,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和思维规律,因此,苏格拉底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是适合普通法系国家法学教学内容传授的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大陆法系国家法学的教学内容主要是阐释法律的基本原理原则,是从一般到一般,或者是从理论到理论的认识过程,虽然我们也在尝试案例教学,但我们是用案例解释说明法律原理原则,而不是从个案抽象出法律的原理原则。

        国家通过制定准入准出制度,准许符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国家把法律专业知识和与法律专业知识有关的专业技能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允许法律职业人专有,法律职业人以此为国家为社会提供服务,回报国家回报社会。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技能作为法律职业人专有的稀缺资源,进一步提高了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强化了法律职业的垄断性。因此,法律职业的垄断性能够保证法律职业人为国家为社会提供专业的优质的法律服务,直接受益的是他所服务的国家、社会,所服务的组织机构、人民大众。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占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技能这个稀缺资源而成为法律职业人时,他们就把这一职业视为一种身份、地位、名誉、荣誉、名望而倍加珍惜,也把法律这一职业视作一种责任和担当,伸张公平正义,捍卫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及法律的公信力。同时法律职业人还能够自觉地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总体形象,主动接受法律、纪律和法律伦理道德的约束,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越是职业化,越是能够加强职业共同体对其成员职业行为的严格控制,使其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和职业伦理道德。法律职业的垄断性和职业化能够激励法律人做出努力,积极工作,其所带来的间接作用是能够促使高校法学专业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

        (作者单位: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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