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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2月23日 星期四

    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部分政策法规

    《 光明日报 》( 2012年02月23日   16 版)

        ●2003年1月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该法是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也是中小企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经济36条),明确提出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等36条举措。

        ●2009年9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文件),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大财税支持、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有多项举措。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间投资新36条),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2011年6月18日,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新标准覆盖面广、划分细致,充分考虑了各个行业的特点,有利于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

        ●2011年9月22日,工信部发布《“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该规划为我国首个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国家级专项规划。规划提出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继续壮大中小企业板市场,积极发展创业板市场;制订实施细则,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市场;出台系列财税支持措施降低中小企业营运成本等。    

        ●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会同发改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陈  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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