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调解制度虽然建立较晚,前后历时不过10多年,但进步很快。国家将此作为一项事业,政府有专项财政支持,有效整合社会高层次资源,建立了一支自愿从事该事业的骨干队伍。新加坡调解中心虽不是司法机关,但在化解社会纠纷方面贡献显著。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角度看,新加坡融合社会资源发展调解事业的经验值得借鉴。
新加坡调解中心1997年由新加坡法律学会担保,国家拨款资助成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非营利事业单位,受国家律政部支持和监督,是新加坡最高法院联合执行商务调解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该中心主要受理个人申请和法院移交的民商纠纷案件,有120名调解员,全部是自愿服务。调解员的构成来自各界资深人士,如退休的法官、律师、国会议员、教授、医生、工程师等,一般是由各界行业协会推荐,中心组织定期培训,经考核评审合格发给证书后上岗。调解员根据工作出勤量发少量津贴,另外配置助理调解员。
10多年来,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个人申请案件逾千件,占收案73%;接法院移交的案子569件,成功调解377件。和解后悔约率在2%以下。该中心作为亚洲调解同盟成员已加入国际调解组织(IMI),参与制定全球调解能力标准。
该中心调解工作主要采取协调式调解。与法院的司法调解和仲裁机构的评估式调解不同,协调式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提起且费用双方等额交付,机构和主持人由双方自愿选定,调解机构和主持人对纠纷无裁决权,对过去的问题双方可以提出,但重点是由主持人引导下共同寻找和发现解决问题的路径和修补办法。调解是使双方在程序中共处一个对话平台,调解主持人以发问方式启发引导双方,让冲突的双方留下自决的空间,并由各自承担决定的后果,整个过程是非对抗性的。调解结果对外保密,调解员对双方调解过程和结果无对外作证义务。调解中心无执行权,签署纠纷具体解决和解文字协议后拒绝自行履行的,权利方可申请初审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