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院长贾志生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个故事:2008年,在花都区新华街上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外地汽车把妇女王某撞成伤残,经交警调解,对方同意赔偿20万元,先付10万,妇女也不鉴定了,另外10万元6个月后付清,她用10万元找私人医生看,没开发票,也没做残级鉴定。到6个月时,她拿着交警的调解书找肇事司机,要剩下的10万元,肇事司机反悔了,说,当初我答应给你20万元,是因为我看你伤重,加上交警做工作,现在看你不严重啊,我就不该赔你那么多钱,我希望依法赔偿,该赔多少是多少。
这样,焦点就出来了:她已超过治愈后一个月的鉴定时限;最大的问题是她以前的治疗费没开发票,无法证明实际损失。起诉后,法院一种意见认为按实际损失赔偿,但她拿不出证据;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当初双方经过交警部门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有合同效力,应按协议支持。最后,还是按后一种意见判了此案。后来对方上诉。
鉴于此,花都区法院院长贾志生说,2008年下半年,我们要给这类协议一个强制执行效力,于是在法院内部网展开了《关于建立司法确认制度的设想》大讨论,并到其他法院调研。2009年1月花都区法院开始设想确立司法确认制度,还有陕西、福建也在搞。司法确认在民事诉讼法中是没有的,其法律精神完全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创建和谐社会加强调解工作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相关规定。我们起草了这个文件,由区里牵头,公安局、劳动局、司法局几个部门和我们法院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区建立司法确认制度。
同时,我们提出向交警和劳动局两个纠纷最多的单位派出合议庭。交通事故经过交警调解,这个调解因为只有合同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还是要通过诉讼程序才能申请执行。而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而撤诉的案件以及经劳监部门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同样不能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就业务范围,我们制定了两个合议庭的专门工作规程,经过审委会讨论通过,联合文件发出后,多个有关单位参与了会签。
贾志生院长说,从2009年4月到2011年,我们法院的调解率提高了。2008年的40%都算高了,2009年是63%多,2010年65%,而且执行案件不但没增还减少了。有了司法确认,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就已解决了问题;而且履行率也提高了,经过司法确认并自动履行的案件,履行率为98%,这个工作已得到上级法院肯定。
今年3月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规定》,正式确立司法确认制度,这是对民诉法的重大突破。
本报记者 任生心 赵 达 吴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