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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7月19日 星期二

    商品价值的“本质性”追问

    王峰明 《 光明日报 》( 2011年07月19日   11 版)

        ●商品的价值在本质上是对象化的一般人类劳动,但是反过来,对象化的一般人类劳动却不一定就形成商品的价值。

        ●商品价值由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或占有关系决定,因而在本质上是一种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从而商品的价值又进一步决定和影响着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身家性命。

        “交换价值”是马克思经济思想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分岔点,后者由此出发走向表层的价格分析和价格建模,马克思则不断向深处进行“本质性”追问,进行抽丝剥茧般步步深入、层层递进的考察和分析,揭示和展现了商品价值的多层内涵和多级本质,从而创立了真正科学的价值理论。

        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的本质规定的思想,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不同方面和层次的内容。

        其一,价值是商品交换中“量”的“相等性”背后的“质”的“等同性”。我们知道,“交换价值”就是商品在交换过程中形成的量的关系和比例。在马克思看来,使不同商品具有“可比性”的这种“共同性”,或者说,商品的“量”的“相等性”背后的这种“质”的“等同性”,就是商品的价值。对此,马克思讲得非常明确:“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1页,人民出版社,2004年)

        其二,商品价值是对象化的一般人类劳动。劳动产品的自然存在和自然属性只能构成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不能同时构成商品的价值;同样,使劳动产品的自然存在和自然属性得到重塑和再造的各种具体的和有用的人类劳动,也只能是商品使用价值的源泉,而不能同时成为商品价值的源泉。而抛开劳动产品的自然存在和自然属性,并且抛开人类劳动的各种有用的和具体的形式,如果说在一切商品中还存在着某种“共同”的“质”的规定,那么,它就是也只能是以“对象”(而不是以“主体”)的形式存在的一般人类劳动,即人们在生产使用价值的过程中所耗费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化在里面。”“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同上,第51、52页)以此来看,无论是“稀缺性”,还是所谓的“效用”即“有用性”,都不能成为商品价值的本质规定。

        其三,商品价值是劳动的社会性或“社会劳动”实现的一种历史形式。商品的价值在本质上是对象化的一般人类劳动,但是反过来,对象化的一般人类劳动却不一定就形成商品的价值。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劳动者进行生产,完成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和能量变换,同样会消耗体力和脑力,但是,这种力的耗费却并不形成价值,其劳动产品也不会成为商品。如此看来,对商品价值本质的认识,停留在对象化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层面显然是不够的。马克思认为,“使用物品成为商品,只是因为它们是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的产品。这种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社会总劳动。因为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发生社会接触,所以,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独特的社会性质也只有在这种交换中才表现出来。”(同上,第90页)

        其四,商品价值是一种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商品经济为什么会包含着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人的劳动的社会性和社会联系为什么会具有间接性呢?首先来看社会分工的作用。马克思讲:“社会分工使商品占有者的劳动成为单方面的,又使他的需要成为多方面的。正因为这样,他的产品对他来说仅仅是交换价值。”(同上,第127页)这就是说,社会分工既表示劳动的彼此“分离”和“独立”,因为,不同劳动者的劳动在彼此分割和孤立的状态下进行,生产出的是不同的单方面的产品;同时,社会分工又表示劳动的相互“依赖”和“联系”,因为,劳动者的需要是多方面的,要满足这种多方面的需要,就必须同其他劳动者交换自己的产品,互通有无,建立广泛的社会联系。

        其五,商品价值是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身家性命。商品价值由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或占有关系决定,因而在本质上是一种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从而商品的价值又进一步决定和影响着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身家性命。这是因为,与作为“技术关系”的劳动分工不同,生产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关系”,商品价值则成为这种权力关系的承载和体现。马克思讲:“财富作为价值,是对他人劳动的单纯支配权”(同上书,第30卷,第479页)。“我的商品包含着一定量的必要劳动时间,它使我能够支配任何其他具有相等价值的商品,因而支配物化在其他使用价值中的等量的别人劳动。”(同上书,第26卷(Ⅰ),第5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这就是说,从劳动者方面来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其劳动产品能否转化为商品,产品中耗费的劳动能否转化为价值,决定着他能否在市场上获得他所需要的使用价值,决定着他的私人劳动能否转化为社会劳动,决定着他能否进入到社会的“劳动体系”中来,成为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劳动者的产品是不是商品,有没有价值,有多大的价值,决定着他能不能支配别人的劳动,能够支配多大的别人的劳动。

        上述讨论给我们什么启示呢?经济学的议题离开哲学思维是很难讨论的!商品的价值规定并非是“单面”的和“单层”的,它与商品的可比性、与对象化的一般人类劳动、与劳动的社会性和社会联系、与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与劳动者的社会地位等等构成多方面多层面的关系,因而包含了多方面多层面的内涵和规定,无论停留于哪一个方面或层面,都不足以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商品的价值规定。例如:如果囿于“活劳动”的耗费这一个方面和层面,就很容易把商品的价值看成是一个“生理学”的范畴,而看不到它所具有的“经济学”的意义;就很容易把人类劳动的无差别性仅仅理解为“生理消耗”意义上的同质性,而看不到它同时指向的平等的社会经济权利和地位。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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