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看到的是,土地析分中地产变成现代意义上的产业、成为可以买卖的对象以及被独占甚至垄断的财产,并且这个过程在各地都是通过“对别人财产的不尊重”而进行的。
●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这种交往形式在私有财产成为新出现的生产力的桎梏以前是不会消灭的,并且是直接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按照一般的理解,只有在《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及其手稿”等著述中,马克思才论述到诸如资本、产权和所有制等问题,因而考察他这一方面的思想只研究这些文献也就足够了。然而如果深入到文本内部认真解读,就会发现,即使是像《德意志意识形态》这样表征马克思哲学思想最重要的文本,也对上述问题做过程度不同的阐释和论证。在该书的《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的社会》一节中(这是《圣麦克斯》章《我的交往》中“社会”部分的第五节,前四节手稿遗失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所熟悉的《费尔巴哈》章中的相关论述就是从这里抽取出来的),马克思结合对青年黑格尔派的重要成员麦克斯·施蒂纳的批判,着重考察了如下几点。
一、地产的析分
施蒂纳认为,“资产阶级意义上的财产就是在我必须尊重你的财产这种意义上的神圣的财产。‘尊重财产!’因此政治家们希望每个人都拥有一小块地产,并且这种愿望多少引起了地产的大量析分。”(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第270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这就是说,土地析分的整个过程是由于“政治家们”的缘故,是他们要人们“尊重财产”,从而“引起了地产的大量析分”。与这种解释不同,马克思看到的是,土地析分中地产变成现代意义上的产业、成为可以买卖的对象以及被独占甚至垄断的财产,并且这个过程在各地都是通过“对别人财产的不尊重”而进行的。虽然说,在不同的地方,都有大量的土地析分现象,但是他认为,是一个国家的工业、商业、航运等的发展水平决定了这种变迁的过程和特点,因此在不同的国度其情形千差万别。施蒂纳倒果为因地按照先验的设想和原则对此提出一种解释,并且认为这种解释可以适用于一切历史时刻和所有国家,在马克思看来,这不过是一种宏观、抽象的说明和论证,“个别说来却一无用处”。
二、地役权的赎买
施蒂纳进一步论证说,一切土地使用权能够被赎买时,其拥有者就可以成为自己土地的自由的主人,“不管这块土地多么小,只要人有自有的、被尊重的财产就行!一个国家中这种所有者愈多,自由人和优秀的爱国者也就愈多。”(同上书,第271页)这里施蒂纳同样把地役权的赎买看作是一种必然的和普遍的现象,是“政治自由主义者”所要践行的理想,目的是造就新社会的“自由人和善良的市民”。对此,马克思指出,地役权的赎买是一种只是在德国才有的“可怜”现象,是德国各邦政府因为邻近各国的先进状况与自己的财政困难形成对比的强烈而被迫实行的独特措施,而且德国的这种地役权的赎买从未引起什么政治的或经济的后果,“它是不彻底的办法,因而根本没有起作用”。除此而外,在14、15世纪由于商业、工业开始发展起来以及地主需要用钱还发生过“有历史意义的地役权的赎买”。施蒂纳的上述说明表明,对于现实和历史而言,他“自然又是一无所知”了。
三、大地产对小地产的吞并
实际上,施蒂纳也看到人们“生活在无休止的苦恼中。因为在实践中人们对什么都不尊重,而天天都有小占有被大所有者收购、‘自由人’变成短工的事。”(同上)他把竞争看作是对在进行着经营活动中的财产的侵犯,特别注意到地产的集中行为。怎么解决这一问题呢?他说:“假使‘小所有者’想到,大财产也属于他们,那么他们就不会让自己如此毕恭毕敬地被排斥于这些大财产之外,而且也就不会被别人排斥了。”(同上)这说明,他没有看到小所有者变成短工后最重要的变化是其不再是所有者,也没有注意到在历史上存在的现象是有时大地产吞并小地产,有时小地产也吞并大地产。而在马克思看来,所有这些现象是不能根据“人们在实践中对什么都不尊重”这个理由解释清楚的。对此,马克思质问说:你所要谈的是哪些“小所有者”呢?是那些由于大地产被分割才变成“小所有者”的农民呢,还是那些由于地产集中而被迫破产的农民呢?在施蒂纳看来,这两种情况正如两个鸡蛋一般地相似,而马克思对此却做了严格区分:在前一种情况下,小所有者根本没有把自己从“大财产”里排斥出去,而是每个人都在别人无法排斥他和他的能力所及的范围之内力图占有财产。当然这种能力却不是施蒂纳所标榜的先验的“我”的能力,而是由实践的关系所决定的,例如决定于人们的发展以及迄今为止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状况,决定于地方性以及他们和邻区的或大或小的联系、所占取的地段之大小以及占有地段的人数,决定于工业条件、交往关系、运输工具、生产工具等等。他们之中有很多人自己就变成了大土地所有者,由此可见,他们并没有把自己从大地产中排斥出去。
四、私有财产、国家与法的关系
施蒂纳认为,“财产问题只决定于政权,既然只有国家是掌权者,不管这是市民的国家还是游民的国家或者只是人的国家,那么只有国家才是所有者。”(同上书,第275页)“国家使财产的占有与某些条件联系起来,正如它使一切——例如婚姻——与某些条件联系起来一样。”(同上书,第276—277页)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私有财产都是国家财产。他还把法律上对私有财产的政治承认看成是私有财产的基础。对此,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这种交往形式在私有财产成为新出现的生产力的桎梏以前是不会消灭的,并且是直接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他这样看待私有财产向国家财产的转变:因为在资产阶级统治下和在其他一切时代一样,财产是与一定的条件,首先是同以生产力相交往的发展程度为转移的经济条件有联系的,而这种经济条件必然会在政治上和法律上表现出来。实际上资产者也不允许国家干预他们的私人利益,他们赋予国家的权力的多少只限于为保证他们自身的安全和维持竞争所必需的范围之内。以竞争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由于其整个物质基础不容许公民间除了竞争以外还有任何其他的斗争,而且一旦人们要“互相扼住脖子”般地进行斗争,资产阶级社会和国家就不会以“精神”安抚来对待,而是用“刺刀”武装起来进行镇压。
从以上的梳理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德意志意识形态》通常被视为一部表述唯物史观的重要著述,但马克思并没有停留在抽象的观点阐释和逻辑论证的层面上,而是在特定的思考语境和理论纠葛中通过对具体的经济事实和现象的考察来进行分析;反过来说,理解这些经济事实和经济现象,对于马克思来说,离开哲学特别是唯物史观又是不行的。(作者单位: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