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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23日 星期三

    商品房销售要明码标价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23日 01版)

        本报北京3月22日电(记者 冯蕾)记者今天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简称《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等内容。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规定》专门对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问题作出要求,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此外,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落实《规定》,大力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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