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燕萍的独特力量正是在于她通过一个个看起来并不巨大,却非常感人的故事,为我们践行了“善”的精神、“仁”的境界、“爱”的情怀、“诚”的态度。
她的“善”的精神展现为一种对于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法律的公正当然是对于具体条文的尊重,也体现为对于人类公正的更高的“善”的追求。陈燕萍的工作和生活就融入了这种“善”的理念,这使得法律既具有具体的公正的展现,更具有一种对于人性和人心中的“善”的支撑和发掘。
她的“仁”的境界体现为一种对于“人”的真诚理解和深刻关爱。“仁”的核心就是关爱人、理解人,从人的具体处境中体察他内在的要求,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这是一种不忍之心,是一种良知的感召和呼唤。陈燕萍始终以仁心感动人心,在剧烈的社会变化和价值转变让人们产生不少困惑和焦虑的状态中,她所体现的是我们社会迫切需要的那种不变的价值,那种精神升华的力量。
她的“爱”的情怀体现在对“他人”真诚的感情,这种爱是对人民群众的真诚的感情,也是回馈社会和国家的高尚情怀。对陈燕萍来说,“爱”是一种追求的境界。“爱”所展现的是不可能为物质和成功的价值来衡量的巨大精神力量,让它传递到更广阔的世界。陈燕萍在她生活空间中的具体实践正是爱的最直接体现。
她的“诚”的态度体现为一种发自内心的真情诚意。这种诚意既是坦然无愧地面对自己,也坦然无愧地面对他人。“诚”是不虚伪、不做作,不说大话,只做实事,以自己的诚意换来他人的诚意,用自己的真心换来他人的真心。
“善”、“仁”、“爱”、“诚”是一个整体,“善”的精神是基础,“仁”的境界是追求,“爱”的情怀是体现,“诚”的态度是根本。“善”、“仁”、“爱”、“诚”,让陈燕萍精神具有了巨大的启示。中国传统典籍《大学》中引用了孔子的话:“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的这种“天下无讼”的理想、法律为人类社会和谐服务的理想正是陈燕萍精神的重要价值。
张颐武(北京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