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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2月31日 星期五

    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具体实践

    《 光明日报 》( 2010年12月31日   10 版)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陈燕萍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法,即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陈燕萍精神是陈燕萍工作法所蕴含的价值观念、司法理念、司法作风和司法行为的凝聚和升华。

        陈燕萍精神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具体实践。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也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要体现在人民法官实实在在的行动上。陈燕萍胸怀大爱,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仅在法庭内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还在法庭之外关注民生、关爱百姓,尽力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陈燕萍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了社会大众对司法的信任,切实履行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神圣职责。

        陈燕萍精神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她认真做好司法领域内的群众工作,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努力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她在与群众的沟通中,主动学习当地方言,了解风土人情,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让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

        陈燕萍精神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的具体实践。她自觉着眼大局,通过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解释法律规则、科学运用法律技术、灵活采取司法措施,使法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她通过对诉讼程序的合理干预,努力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她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及时解决基层群众的涉诉纠纷,并尽可能地为生活不便的当事人提供便利。

        陈燕萍精神是人民法官和谐司法的具体实践。她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调解工作,努力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她情法兼容,坚持以情办案,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努力在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实现“人和”,做到“情法辉映、曲直可鉴”。陈燕萍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深刻揭示了当代中国和谐司法的内在品格。

        公丕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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