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养生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游戏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0年11月28日 星期日

    刑法立法语言与法官

    赵小锁 《 光明日报 》( 2010年11月28日   07 版)

        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问题,体现了国家的社会秩序维持价值、民众安全安宁价值、被害人需要抚慰价值、犯罪人的人权保障价值。上述各项价值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因为不同主体的需求是不同的,甚至往往是相反的。因此,刑法规范实际上就是立法者对上述各项价值在产生冲突时的一种智慧安排,这也就是刑法文本。

        刑法文本中体现的对刑法价值的协调,皆是采用民众共识来表现的。因为制定刑法的是民众,民众共识是刑法文本的灵魂所在,是刑法能够在民众中得到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因此,任何一个国家在制定刑法时,在对上述各种价值冲突的协调过程中,无不体现了民众在这方面的共识。

        民众共识被立法者凝聚在刑法文本中是由语言表现出来的。各国语言可能会不同,但刑法皆是用本国民众熟悉的语言来进行表现的。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为了把民众共识体现在刑法文本中,为了能够让民众了解刑法并予以遵守,就必须采用民众创造的语言来表述刑法规范。因此,刑法的立法语言往往都是由民众熟悉的字、词、句组成的。此外,立法者为了使刑法能够得到普遍适用,其用语还应体现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

        刑法被制定出来后要依赖司法人员(包括法官)来予以实施,因此,立法者对刑法价值冲突予以协调的智慧安排,需要司法人员进行刑法适用才能得到贯彻和体现。而在所有司法人员中,起关键作用的是法官。因为终局性的裁决是由法官来完成的。因此,法官在刑法适用的过程中起着极为重的作用,是刑事司法正义能否得到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官在适用刑法的过程中首先要做的工作是认识刑法。法官只有对刑法有着全面、准确的了解和把握,才能为其将刑法正确地适用到具体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认识刑法对于从事法官职业的人来说是一项基本技艺,也是能否作为一名合格法官的重要方面。

        法官认识刑法的渠道只能通过刑法文本的语言来进行。如上所述,刑法文本皆是由语言表现出来的,刑法的立法语言凝聚着民众共识,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此,法官认识刑法也只能从刑法的立法语言特点中寻找出路。

        首先,法官要能够分析清楚刑法规范的语法结构。刑法规范都是由字、词、句构成,而把字、词、句有机组合在一起的是语法结构。这往往包含了立法者对某一规范适用到具体案件的要求。如果法官对于刑法规范的语法结构不了解或者曲解,那么刑事冤假错案情况就很难避免。其次,要对体现刑法规范的高度概括性、抽象性的词语进行准确把握。如上述所述,刑法的立法语言具有高度概括性、抽象性,且体现了民众共识的特点。这就要求法官必须熟悉民众的共识,否则就不可能准确把握高度概括性、抽象性的刑法语言。以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为例,其表述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何理解“诈骗”二字,是准确把握诈骗罪成立与否的关键。而法官能否准确把握民众关于“诈骗”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共识,对于正确把握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就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所做的裁判能否让民众信服,也就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从刑法的立法语言特点角度看,法官必须对刑法的立法语言有着深刻的把握,了解民众对这些词语含义和用法的共识,才能准确地认识刑法并为适用刑法打下基础。

        因此,这就要求法官有着较高的文字素养和对民众共识的准确把握。

        首先,法官必须正确把握刑法文本的语言所体现的语法结构、词语的含义,才能把刑法规范正确地适用到一个个案件中。而这需要法官有着广博的知识。因为刑法所涉及的社会生活面极其广泛: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经济关系、公共安全关系、国家安全关系等,法官在处理这些不同领域的刑事案件时,都会涉及该领域的语言问题。如果法官对这些领域的语言把握不准确,只是单纯地依赖司法鉴定,是无法很好地处理这些案件的。其次,法官还必须对民众的共识有着准确地把握。如上所述,立法者对刑法价值冲突予以的智慧安排皆体现了民众的共识,刑法的立法语言皆具有高度概括性、抽象性特点,因此法官对民众共识的准确把握,是其处理的案件能否得到民众广泛认可的唯一途径。而法官要想做到在对一个个案件的处理中体现民众共识,就必须对社会生活有着丰富的经验。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光明日报
    中华读书报
    文摘报
    出版社
    考试
    博览群书
    书摘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