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现场出现了罕见的一幕:所有参会的人员都为一部地方法规投了一票,使它成为全票通过的条例。
这部条例就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是新疆改革开放以来,第四个一审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新疆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出台后的第二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专就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省级地方单项立法的首例。
这部已经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条例》,凝聚了新疆文化界、法律界人士5年的艰辛努力与奋斗。
“兑现我们对国际作出的承诺”
新疆有必要为木卡姆保护单独立法吗?面对最初的质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政府主席努尔·白克力给出了这样的理由:首先,木卡姆是维吾尔传统文化遗产中最重要也最具代表性的部分,在全疆分布最广,濒危情况最严重;其次,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国家到新疆的历届领导都非常重视木卡姆的保护;第三,新疆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遗时,承诺要立法保护。
实际上,早在2005年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被联合国列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之际,时任中国文化部部长的孙家正就明确表示:中国已经为被列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制定了2005年至2014年的保护和传承计划。
从那时起,对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立法保护就进入了倒计时——
2007年底,新疆文化厅根据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申遗”时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承诺,参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和《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
2008年1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获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后,经文化厅申请,《条例(草案)》被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列入自治区“十一五”立法计划,以及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列为立法调研论证项目。
2008年9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法工委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文化厅、发改委、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的立法调研组,对新疆境内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流传相对集中的七个地(州)、市进行了立法调研。
2010年4月、7月,自治区人大领导和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及文化厅相关人员,再次分别到南北疆木卡姆艺术主要流传地进行了立法调研。政府法制办和文化厅通过向自治区党委、政府20余个部门单位、疆内各级文化部门和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发函,并采取召开业内专家、法学专家和民间木卡姆传承人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了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相应地作了十多次修改,使其日臻成熟。
2010年7月8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正是在所有热爱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人们的关心与爱护下,《条例》才能得以顺利通过,也才出现了前面那一幕情景,一个古老艺术的传承保护从此有法可依。
“《条例》实施表明保护进入了新纪元”
专家指出,26个条款的《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保护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管理规范的历史新纪元。
新疆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处长马迎胜说,《条例》将自治区50多年来对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保护原则和预期目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职责任务、木卡姆艺术特定保护方式、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与落实保障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特别是将新疆文化、教育、科研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在搜集、整理、传承、发展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方面长期实践、探索的重要成果,即对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实行民间传承、专业艺术团体传承、教育传承、文本传承、媒体传承等五种传承方式以法条的形式予以确立。这既是实现对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立法保护目标的必要措施,也是对搞好新疆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显著的示范效应。”马迎胜表示。
《条例》还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作了具体化、可操作的规定;对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合理利用与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作了相应规定。
“可以说这是一部反映新疆实际、具有时代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法规,对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影响。”马迎胜说。
“对保护对象、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
木卡姆是一个复杂的表演艺术体系。那么,《条例》所保护的具体对象究竟是什么呢?
对此,《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是流传于新疆维吾尔族聚居区的《十二木卡姆》、《吐鲁番木卡姆》、《哈密木卡姆》、《刀郎木卡姆》等各种木卡姆艺术的总称,是集歌、舞、乐于一体的大型综合艺术形式。
《条例》同时还明确,所谓保护,是指对木卡姆艺术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
《条例》第三条则对木卡姆艺术保护对象界定为:木卡姆文学、音乐、舞蹈艺术;木卡姆传统表演技艺;与木卡姆艺术相关的传统习俗、艺术样式以及乐器、服装、道具等制作技艺;具有代表性的木卡姆艺术原始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木卡姆艺术的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单位;与木卡姆艺术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同时,自治区和木卡姆艺术流传地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木卡姆艺术保护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此外,《条例》还具有很强的具体操作性。从第二十一条开始,《条例》规定了违法行为发生时如何处罚。比如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条例》还加大了对主管部门的监督处罚力度。《条例》明确规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木卡姆艺术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迎胜说:“《条例》的实施必将让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真正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时代,这对我们传承和保护木卡姆艺术一定会带来更加广阔和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