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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0月14日 星期四

    □ 柳 霞

    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美好未来

    柳 霞 《 光明日报 》( 2010年10月14日   09 版)

        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美好未来

        到过新疆的人一定知道维吾尔木卡姆。她被誉为“维吾尔音乐的脊梁”、“打开维吾尔族文化的金钥匙”。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布最广、涉及人群最多、影响最大的集歌、舞、乐于一体的大型综合艺术形式。

        2005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日前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疆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出台的一部单项法规。《条例》让木卡姆的管理和保护迈入了历史新纪元。

        曾经的木卡姆,一度濒临灭绝。由于体系庞大,词义深奥,曲牌绵长,维吾尔族木卡姆流传下来极为不易。而木卡姆师徒相传、口传心授的传承形式,也增加了其抵御岁月侵蚀与耗散的难度。据说,在新疆解放之初,全疆只有一位70多岁的艺人能完整地吟唱“十二木卡姆”。新中国成立后,木卡姆多次被挖掘保护,但由于自身的特殊性、观众流失、年轻人没兴趣、传承人衰老等种种原因,木卡姆的发展和传播仍然困境重重。

        和木卡姆一样,很多依靠心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状况不容乐观。有统计指出,单就我国戏曲而言,1949年统计时为360种,1982年统计为317种,而2004年再次统计时发现,大陆现存戏剧品种仅为260种左右。短短的60年间,损失了传统剧种134种,占戏剧品种总量的35%。

        虽然申遗成功了,名气有了,关注度有了,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可以期许的未来却依然模糊。中国社科院专家朝戈金用“四重四轻”概括其中的问题: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利用,轻深入研究;重经济效益,轻文化内涵;重一时举措,轻长期规划。目前,我国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尚未出台。而早在上世纪50年代,日本就颁布了《文化财产保护法》;60年代,韩国颁布了《文化财产保护法》;法国、突尼斯、巴西等国也在相关法律中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的长期缺位正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软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将50多年来我国对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的成功经验和好做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立法保护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木卡姆保护中的职责,与此同时也提高了全社会保护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公民意识。《条例》不仅对木卡姆艺术本体进行保护,还同样关注了木卡姆的社会生态环境,它的颁行无疑具有标本意义。木卡姆这颗“丝路明珠”,在法律的呵护下,将熠熠生辉。木卡姆的美好未来,展现在了世人的面前。

        诚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是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应有的责任,而首当其冲的便是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可谓应运而生。我们期待着这部法律的尽快通过和实施。同时,地方法规建设也应继续推进,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一个更加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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