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证据审查如何助力法官高质效审判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法官审判案件时遇到的最难审查、最容易出现错案的证据。技术性证据准确采纳了,有助于作出正确裁判。如果技术性证据采纳错误了,就很容易导致错案。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我多次研读罗纳德·J.艾伦等撰写的《证据法的分析进路:文本、问题和案例》,结合我国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愈发感受到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对法官审判的重要支撑价值。不同于普通证据,技术性证据往往依托特定专业领域的知识、方法与工具形成,对其审查判断无法仅依靠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完成,而域外证据法理论中对专家证人、专业意见审查的体系化梳理,也为我们完善本土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证据法的分析进路:文本、问题和案例》共12章,包括“人民诉詹姆斯案”“证明过程:审判构成方式,相关性、证明力和规则403危险性”“基础铺垫”“品性、倾向和具体行为规则”“其他相关性规则”“证人的弹劾与正誉”“传闻规则”“外行意见和专家证人”“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证明过程:证明责任、司法综述和评论及推定”“司法认知”“特免权”等。对于法院法官来说,学习研究该书,有助于依法审查刑事诉讼中技术性证据,有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
一、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技术咨询是法院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法官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答复的活动。简单的技术性证据问题是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需要通过技术咨询就可以解决的技术性证据问题。技术审核主要解决具体案件中的鉴定方法、程序、结论、因果关系等问题。2006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工作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把司法技术审核作为其主要职责。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规定了技术审核的主要内容、程序、审核意见书的效力等。以鉴定意见为例,法官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审查鉴定意见: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程序、方法、原理的合法性,检材的可靠性,鉴定意见的形式合法性,鉴定意见的明确性,鉴定意见的关联性等。
二、重新鉴定、专家论证报告。检察机关把案件移送审判机关以后,法官要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如果鉴定意见具备形式要件,比如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委托人、委托事项、鉴定采用方法、技术、分析说明部分、鉴定意见等都具备,受害人、嫌疑人对鉴定意见没有提出异议,法官通常会采用技术性证据。如果法官认为鉴定意见存在问题,或者受害人、嫌疑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一案多个鉴定意见、且多个鉴定意见不一致等情况,通过技术咨询、技术审核不能解决技术性问题,法官会委托法院技术人员进行审查。由于法院没有自行鉴定权,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分歧、案件无法定性等情况,法院会委托社会鉴定机构等进行重新鉴定,通过重新鉴定来确定技术性证据的采信。专家论证报告是由于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在法院审判阶段,对于有些技术性问题,没有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专门鉴定机构,但是,案件又必须审理,因此,要借助专家论证报告等。
三、法院审理时鉴定人出庭。在法院审判阶段,如果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并且该分歧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决定着刑罚的轻重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因此,法院让鉴定人出庭,让鉴定人对检材的保存、鉴定采用的原理、鉴定方法、鉴定依据、鉴定意见的形成等进行阐释,并接受交叉询问。对于一案多个鉴定意见且多个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的深入理解以及提高对鉴定意见的接受程度。
四、推进技术调查官、技术专家陪审员制度。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了技术调查官制度。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全国法院。随着案件技术含量的增多,在审判阶段,法院越来越借助技术调查官来审理案件。法官并非行行都精通,对于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损害、电子数据、计算机软件、芯片、食品药品以及前沿科技的应用等法官不熟悉、不精通的案件,法院可以借助技术调查官来准确审理案件。据统计,全国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时近七成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在于技术事实调查不清。技术调查官就是利用专业技术优势,锚定争议焦点,查清技术事实,为高效、公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技术调查官将对法官审查技术性证据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技术性证据与全案证据相结合进行审查。有些案件,技术性证据事关案件的定罪量刑及裁判结果,比如,命案的死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痕迹鉴定、DNA鉴定等。再如,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损害、电信诈骗等案件,技术性证据也是定罪量刑最主要的证据,必须审慎审查。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来说,法官要将技术性证据与全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审查才能作出正确的裁判。
(作者系河南省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河南省检察业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