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阿拉伯帝国对埃及的征服,埃及文明自此湮没,象形文字也成为了一种无法释读的语言,甚至成为神秘主义的象征。1882年法国学者商博良成功破译象形文字后,人们逐渐意识到这些如同图画般的语言记录的不是具有魔法的咒语,而是古代埃及人的日常生活。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埃及学专业正式建立,并在数十年间培养了一批具有象形文字识读能力的优秀学者。然而对比起西方埃及学两百年的历史,我国的埃及学专业仍处于起步阶段,而开展研究所依据的史料也多源自西方学者的文献译注。显然,为了提升我国埃及学研究的创新性,建立在国际埃及学领域的话语权,由中国学者主持编纂的文献集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作为国内首部对古代埃及象形文字文献进行系统整理、翻译并注释的专业著作,郭丹彤教授及其团队整理的《古代埃及象形文字文献译注》(上、中、下卷)于2015年出版发行后,成为了我国埃及学研究国际化并建立话语权的重要一步。对于这一译注中未能涉及的行政文献部分,郭丹彤教授及其团队继续搜集整理,成功获立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古代埃及新王国时期行政文献整理研究》,并于2021年出版了《古代埃及新王国时期经济文献译注》。2023年12月,由郭丹彤教授主编的《古代埃及新王国时期法律文献译注》由中西书局出版发行,则是继《经济文献译注》之后古代埃及行政文献整理研究的又一力作。
目前新王国时期埃及文献整理的主要成果是基钦编纂的《拉美西斯时代铭文集》以及塞特和海尔克编纂的《第十八王朝铭文册》,这两套书皆以时间为序,尽可能将所有相关时段的文献收录其中,但并未对文献种类进行科学划分,因此这类文献集并不利于学者在开展专题研究时快速查阅相关文献。因此,《法律文献译注》以新王国时期的法律类文献作为主要的搜集对象,共计收录相关文献129篇,并将这些一手文献划分为法律条文、刑事、民事、神谕、国际条约以及其他法律文献共6类,从而有助于读者更加清晰地了解古代埃及的司法体系。在文献选取、翻译注释以及版式体例等部分,本书体现出如下特点:
首先,在文献选取上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古代埃及的法律文献主要为自身文明演进过程中形成的非成文法典,并不具有诸如汉谟拉比法典和十二铜表法等古代成文法典的特征,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在选取王室敕令、自传体铭文以及各类审判纸草等含有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审判过程的官方法令文献的同时,《法律文献译注》还关注到了埃及的平民阶层,并选取了涉及买卖契约、财产继承和物权所属等与埃及民间经济活动息息相关的民法文献。除此之外,本书还选取了神谕审判和国际条约这两类极为特殊的文献,前者展现了宗教信仰在埃及司法审判中的重要地位,而后者则是在新王国时期埃及与东地中海世界各国互动交往趋向规范化、体系化这一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可以说,《法律文献译注》所选的各类文献能够有助于读者从多角度构建古代埃及丰富立体的司法体系。
其次,《法律文献译注》力求兼顾翻译准确和阅读流畅,从而使得读者能够更轻松地理解古代埃及的法律文献。一方面,在确保忠于原文的基础上,本书根据主题对部分文献的内容进行划分。以《赫拉姆海布敕令》为例,本书将这一敕令划分为前言、法律条文、行政条文和结语共四个部分,并将法律条文再次细分为“禁止掠夺向法老的酿酒厂和屠宰场提供物品的平民”等十类,而行政条文也同样被细分“改革敕令”“禁止执法不公”“组成大法庭”“国王的赏赐”和“司法审判”等五类,从而有利于读者理解第十八王朝末期埃及内政混乱、亟待改革的局面。另一方面,在涉及古代埃及司法体系中的部分专有名词时,本书在仔细考证、对比的情况下,尝试以中文常见的词汇代指,从而有助于读者进一步理解与对比。例如在《维吉尔莱克米尔(节选)》一文中,本书尝试将维吉尔居住的地方由“住所”这一普遍译法改为“官邸”,并将其他官员的住所译为“官衙”,以表明这一类住所在埃及行政体系中的特殊职能,并和其它内容中的普通住所相区分。
第三,作为古代埃及新王国时期行政文献整理研究的最新成果,本书延续了《经济文献译注》的部分体例,也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一方面,本书仍坚持将所有文献的象形文字原文转录为铭刻体并附有拉丁化转写,同时将文中涉及的专有名词逐一制成索引附录文末,以供读者学习和查阅;另一方面,本书的彩插部分不仅包含了部分文献的彩印图片,还绘制了标记有埃及诺姆以及周边地区的古代埃及地图,以期帮助读者理解本书中的文献所涉及的具体地理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