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中华读书报 2024年05月01日 星期三

    以人为中心

    ——亚里士多德与孔子“正义观”的共同价值取向

    《 中华读书报 》( 2024年05月01日   18 版)

        作者在2023年7月“亚里士多德与孔子哲学大会”上作主旨发言

        ■普罗科皮斯·帕夫洛普洛斯 文,张绪强 译

        如果我们阅读广为人知的、为多数学者所认可的孔子思想的正宗——《论语》,会得出一个结论:古希腊哲学家可与孔子对话的,无疑是柏拉图和苏格拉底。他们对于人类思想史上的“卓越”“优秀”“启蒙”等观念有相似的认识。至于亚里士多德,研究其庞大且卓越的哲学体系,我们也会发现一些与孔子思想的共通之处。我虽不是研究哲学的专家,但我可以从自己所研究的法学领域提出一些看法。从法律角度,或者从更为广义的“正义”范畴来讲,亚里士多德与孔子思想存在的共通之处为希腊和中国之间的文明互动提供了一个视角。

        一、亚里士多德的正义

        回顾亚里士多德对哲学和法律思想的认识——主要集中于《尼各马可伦理学》和《修辞学》,以及人是“天生社会性的动物”这一观点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根据斯塔吉利特斯(Σταγειριτη')的观点(古代马其顿的斯塔吉利特斯因是亚里士多德出生地,希腊人常以此代指亚里士多德,今天希腊人仍这样称呼),法律在社会组织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社会整体的凝聚力,法律必须被制定、解释和执行,而法律的制定、解释和执行必须在正义的条件下实现。因此,借助现代法律术语,我们可以认为: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律必须首先被理解为目的论性的,即根据颁布法律的目的对其进行解释,维护正义是法律的终极目标。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是哲学上的“两面派”(Ja⁃nus),它以两个方面的形式表现。

        亚里士多德首先认为正义即美德。亚里士多德在哲学上将正义普遍地构想成为一种品质,更确切地说是“美德”。然而,这种美德并不只停留于理论,而是现实中的表现。正义作为一种美德,是人类日常生活行为的主要方向标:公民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共存,形成社会凝聚力,人的行为要“具有美德”。而美德则是由个人的正义(我们称之为个人“规则”)决定的。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中,上面所说的正义的第一个方面是具有“美德至高点”的特征。也就是说,正义在更广泛意义上与道德、社会和政治等共同发挥作用。

        亚里士多德还认为正义应该遵循公平和比例的原则。他将正义视为一项原则,在正义原则之下,个体的法律规则遵循比例原则,从而实现正义与比例的结合。比例的最初源头可追溯到“和谐”的来源。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中比例的思考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其孪生姐妹——比例公平保持一致的。比例公平作为一个普遍的组织原则,为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应用提供了一般性的准则。它要求在实践中对本质上相似的情况进行平等对待,对本质上不同的情况则要进行不平等对待。这是因为,以比例公平为先导的比例正义概念从定义上就反对平等者的不平等待遇,反之,则反对不平等者的平等待遇。这两种情况在法律上都导致形式上的矛盾,涉及比例公平和比例正义的实质性问题。亚里士多德还强调“宽容”的一般特征,通过促进正确解释和应用法律规则,确保本质上相似的情况得到平等对待,以及对本质上不同的情况以不平等对待。

        根据内容和不同的应用形式,亚里士多德的比例正义可以分为三种不同形式的正义。第一种是分配正义。即在实践中既能保证在有关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分配财富,又能在必要时,在比例公平的条件下对这些成员进行区别对待。第二种是矫正正义。这种正义使得在实践中破坏比例公平时可以进行矫正。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是以哲学和制度的武器,即法律规则的解释和应用为手段,遵循数值而不是几何上的优先原则。如今,无论是在公法还是私法中,比例原则都是赔偿机构的组织和运作的基础。第三种是报复性正义。尽管名称上与刑法理论中的“应报正义”(retributive justice)原则看似相关,但实际上并无多少关系,相反却是一种正义,目的是按比例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对等的报复,以确保在日常交易的关系中充分实施比例平等,这是社会所要求的,最终也是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

        二、孔子有关法律与正义的学说

        孔子的哲学思考,无论多么神秘和模糊,也无论其来源如何,似乎都与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考相吻合,尤其是有关人在社会中的地位的讨论。孔子认为,人天性就是社会性的,人的意义就是要实现某种特定目标,这些目标只有在社会系统中,以及社会关系中才能被理解和实现。古代汉语中有三个词似乎可以概括这种目标的精髓和过程:“道”“恕”“忠”。通过这一哲学“提升”的途径,孔子揭示了法律和正义的思想。

        孔子认为,人应该服务于完美和谐的社会存在。人的社会本性只有通过对自己的充分认识才能领悟——用今天的科学术语来说就是“智人”(Homo sapiens)和“意识人”(Homo sentiens)的结合,在当时几乎是未知的——人天生就与他的同胞息息相关,在社会系统不间断的进程中,通过道德生活来实现并达到完美和谐的终极目标。

        由此孔子认为,完美和谐与道德生活的融合是通过道以及对道的思考和行动实现的,为了自身的荣耀,人必须坚持不懈地遵循这种方式,虽然这种荣耀只能在他所熟悉的社会系统内部才能被大家所理解。

        人类在道德生活方面向往完美和谐,并非自然具备,而是通过社会交往获得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交往的结果。孔子在他的哲学思考中基于一个基本前提:人并不是完全由其本性决定的,换句话说,他并不以机械和唯一的方式存在。当然,作为一个有生命的存在,人本身具有存在的价值,他在孕育和出生后的成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个过程中人的本性在发挥作用。人之所以能够跨越到知识和经验的高度,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智慧和知识的补充。

        按照孔子的观点,人最终要通过特定社会环境来养成习惯,完善个性。特别是通过人的行为来实现,这些行为并非是单方面的、随意的。相反,人的行为是通过他所属社会群体的其他成员来获得意义的。

        在这个意义上,人在双向作用下,行为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影响,特别是人的思想同时对自身和社会整体都具有意义,且行为目标是“完美和谐”时,他的思想才能获得预期的价值。这意味着对于孔子而言,人本质上既是“自我定义”的,又是“他人定义”的。自我定义和他人定义辩证交织在一起,只有这样,相关社会成员的道德生活才能达到完美和谐的终点。因此,只有这样,道才能实现其作为概念和过程的使命。

        由此可以得出孔子的哲学世界观的结论:人作为具有智慧和意识的存在的本质,是“中立”的——

        但必须注意的是,这里使用的术语是在现代高度发展的背景下,仍保留了基本的原始特征。换句话说,它不与诸如道德生活和完美和谐等品质一样本来就有必然联系,但是,在外界条件下,它可以打开通向道德通往完美状态的道路。因此,孔子认为,对于上述道德和完美状态的至关重要的善恶意识,只有通过更多的社会交往和必要的经验积累,以智慧和意识为跳板才能实现。如前所述,当人类在通过道的经验达到其存在发展的极限时,它通过经验和不可替代的知识载体,上升到教育的高度。正是这种教育,通过对完整人格和社会成员的行为的规范,为完美的社会形态提供条件。

        那么作为社会中的人是如何与法律和正义产生联系的呢?除了上面提到的道以外,对于完整理解孔子的“法律”概念来说,还涉及“礼”的概念。礼

        作为社会结构的基石,同时也是评判先进社会和其他具有“野蛮特征”的社会文化标准。

        孔子对法律和正义的理解与贤者(aristos)观念密不可分,贤者从他所在的社会中脱颖而出,主要是因为他构成了道德的模范。他之所以是模范,是因为他丝毫没有偏离社会中适用和普遍存在的道德准则。这些道德准则源自社会,因为在孔子看来,人的一般行为必须绝对服从社会制定的准则和规则。因此,这个贤者,社会其他成员的模范,也同样以模范的方式服从这些规则和准则,因为对他来说,任何方式、任何原因都不可能放弃终生所奉行的法律和正义的道。

        贤者对法律和正义准则的承诺,具有多重意义,其中两点最为重要。一,贤者的目标是不计困难和成本的情况下实现法律和正义,这似乎表现为一种自我目标。这就是为什么贤者即使事先知道由于特定情况和环境,法律和正义最终可能无法获胜,却仍致力于实现法律和正义。否则,贤者在法律和正义面前因恐惧而退缩,即使自身无过错,也是对不公正的妥协,这与孔子追求的“精益求精”背道而驰。二,以模范和榜样为代表,贤者为同胞提供一个非主流的榜样,并将其推崇到英雄主义的高度。这凸显了贤者的勇敢,因为在孔子看来,贤者本质上是勇敢的。因此,孔子关于法律和正义的哲学思想也围绕着“忠”字展开。忠意味着全心全意地献身,尤其对正义和公正的事业。孔子的正义观是在与亚里士多德正义观完全不同的框架下形成的,在一种“宽容”的共同理想下,获得同仁之间的相互支持,是通过贤者对同胞的榜样作用而实现的,通过“恕”的观念实现,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三、文明之间的真诚对话是捍卫人类正义的必然出路

        通过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和孔子的哲学思想之间无疑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即使在涉及法律和正义的领域,所采用的维度和规模仍需保持适当谨慎的学术态度,最重要的是要放在他们各自的完整哲学系统内进行讨论。即便这样,我们仍可以通过对亚里士多德和孔子法律和正义观的简短比较,得出一个结论:人类社会存在着一些基本的原则和价值观,如法律和正义,它们不仅与人自身的发展相关,更与它们各自所存在的社会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些原则和价值观都遵循着共同的法则,毫无例外地存在于每一个文明中——也就是说,文明是一种必然以人为中心的文明,如果没有人,就没有文明——当然,希腊文明和中华文明在其历史进程中也都是如此。我们更不要忘记,它们分别是各自文明系统的基石,其中希腊文明代表着西方和欧洲文明,而中华文明代表着东方文明。仅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就可以说,希腊和中国的哲学思想都汇入到世界文明的大河,它们有力地丰富了世界文明。

        在我们的时代,特别是当我们在比较亚里士多德与孔子的哲学时,得出这样的结论意义非凡。我们两个文明的主导原则和价值观,最终也将是整个世界文明的主要原则,如法律和正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一起,共同不懈地为捍卫社会正义而进行斗争。不同文明之间真诚地、实质性地、平等地对话,可以最大程度上助力捍卫人类正义的斗争。

        (作者为希腊共和国前总统、雅典科学院院士、雅典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译者为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