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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24年01月24日 星期三

    康德式义务论是否可行?

    王莹 《 中华读书报 》( 2024年01月24日   10 版)

        《康德道德原则的实践性及证明研究》,姚云著,兰州大学出版社2022年1月第一版,68.00元

        义务论由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创立,自诞生以来,就受到种种批判。一方面是因为义务原则要求人们在尽义务时必须在动机上是纯粹的,即,只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履行义务,其中不能掺杂任何自己的其他的感性欲望和自然偏好;另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在生活中常常会有善意的谎言。可见,在康德那里,道德原则是义务的根据。那么,什么是道德原则? 康德把道德原则表述为绝对命令并且确立了它的内容,具体如下:要只按照你愿意同时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动;要这样行动,即,任何时候都要把你自己和他人人身中的人性不仅仅只作为手段,同时还要作为目的;每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康德道德原则要求行为的准则必须是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这使其同样也受到较多批判。总体而言,康德义务原则和道德原则受到的批判如下:严苛的、形式的、空洞的;普遍主义的、法律主义的、单主体性的;等等。

        众所周知,现实生活中,我们不仅仅要履行法律义务,还要履行道德义务。法律义务的履行依靠的是法律制度的外在强制;道德义务的履行主要依靠行为者内在动机的自律,即依靠行为者的意志自我立法并自我守法。在康德看来,道德义务指人们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行动的必然性,当人们把法权义务内化于自己的行为动机时,它就成了道德义务。当代世界,以市场经济为主要的经济形式,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利己主义盛行,我们更需要义务论道德原则来规范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领域的种种行为,把这些行为限制在道德的范围内,从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比如,康德所提出的每个人对他人的完全义务——不准说谎,在市场经济中就具有重要的价值。市场经济中的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商业欺诈等行为都是不道德的表现,如果在商业活动中大家都不讲诚信,市场经济将会陷入混乱之中。撇开经济领域,就人本身而言,人身上同时兼具感性和理性。感性的一面要求人要关心自己的利益,而理性的一面又把人追求利益的方式限制在合乎道德的范围内,而且使人去关心他人的和普遍的利益。事实上,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社会角色,必须承担和这些角色相匹配的德性义务。比如,父母必须爱护和养育子女,子女应该孝敬父母,不同的从业人员也要爱岗敬业等。

        姚云博士的《康德道德原则的实践性及证明研究》,通过证明康德道德原则的实践性,证明了它的有效性,从而维护了康德式义务论,推进了义务论的发展。虽然国内外对康德哲学的研究相当成熟,而康德道德原则也是一个陈旧的论题,研究者众多,但是,这部著作独辟蹊径,抓住道德原则的实践性这一重要问题,在研究路径和观点方面都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这部著作以康德道德原则为研究对象,以其实践性问题为视角和中心线索,对康德道德哲学展开研究,建构出了康德道德原则的实践范式。它围绕“道德原则的实践性问题是怎样贯穿在康德道德哲学中的”这一核心问题,基于如下逻辑框架展开研究:为何以实践性为视角研究康德道德原则? 如何界定道德原则的实践性? 康德道德原则能否付诸于实践,它的实践性的内涵和实践性问题的实质是什么? 康德道德原则实践性的基础、根据、展现、目标和受到的质疑是什么? 如何回应这些质疑? 如何进一步证明康德道德原则具有实践性? 如何解决康德道德原则在实践中遇到的难题?这一著作并没有局限于康德道德哲学的相关文本,而是立足于康德的整个哲学体系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比如,在第七章第一节“从康德哲学内部解决实践性难题”这部分内容中,姚云把《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等结合起来,分析了康德是如何在其整个哲学体系中发现并解决道德原则的实践性难题的。

        《康德道德原则的实践性及证明研究》具有深厚的学理性和深刻的思想性,提出了一些有理论价值的新观点。

        康德道德哲学受批判的根源在于道德原则的实践性,康德及康德学派都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他们都曾尽力去解决这一问题。这部著作指出,席勒、黑格尔、叔本华、麦金太尔、威廉姆斯等人对康德道德哲学的诘难,主要针对的是道德原则和义务原则的有效性问题,义务是对道德原则履行的必然性,因此,这些都根源于道德原则是否可被履行的问题,即它的实践性问题。这一著作在第一章把道德原则实践性的内涵界定如下:其一,道德原则是形式化与自律性的统一,形式化表明它适用于每一个理性人,自律性表明它是理性人的意志自我制定的法则,体现了意志自由;其二,道德原则规定了我们应该如何行动的方式,因为道德原则作为实践概念和实践知识,要求我们只按照能够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动;其三,道德原则是理性事实,它能自为地建构自己的对象,能够进入人类的心灵,对心灵的准则产生积极的影响。所以,道德原则的实践性是指它在行为动机和善恶判断方面所产生的主客观效应。因此,道德原则实践性问题的实质指它的有效性。同样在此著作的第一章,姚云指出,康德道德哲学的首要任务是寻找一个至上的道德原则,而这个原则必须具有有效性,这样它才具有实在性。这一有效性体现在康德的“义务”“动机”和“善恶判断”三个基本范畴中。

        康德义务论建基于道德原则之上,道德原则如果不具有实践性,义务论将难以成立。既然义务是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行动的必然性,人们只有在动机上敬重道德法则并把它作为行为准则,才可能承担德性义务,而这一过程就是意志自律的过程,所以德性义务来源于自律。因此,自律除了是道德原则的最高理念外,也是人们履行德性义务的根本途径。所以,只有证明道德原则的实践性,才能维护义务论和自律论。这一著作在第七章指出,康德是在《判断力批判》中解决道德原则实践性的难题的。除此之外,该著作在第六章还认为,当代英美康德学派——罗尔斯及其弟子们对康德道德哲学的发展,实质上也是在证明康德道德原则的实践性。罗尔斯学派重新理解康德道德原则,把准则作为内容赋予它,把它应用在社会生活中,既直接回应了对它的各种批判,又从深层凸显了其实践性问题,提出了道德原则的实践方式和目的。约翰·罗尔斯把康德道德原则发展为公平的正义原则,实践理性在他这里变成了理性反思。克里斯蒂娜·M.科斯嘉德(Christine M.Korsgaard)提出了实践道德原则的目的。她认为,在互惠观念的基础上,人们只持有普遍的抽象目的,把普遍法则作为行为准则,创建出目的王国;人们在行为中依据康德的假言命令和绝对命令,把自己建构成为一个有效力的自律的行为主体。芭芭拉·赫尔曼(Barbara Herman)主张,由于道德法则检测的是行为准则,那么,行为者在建构准则的过程中,就会考虑到个人和环境的因素,审议它们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是必要的。这是绝对命令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奥诺拉· 奥尼尔(Onora Sylvia O'Neill)认为,绝对命令能为行为提供指导方针,是人们实践推理的依据,行为如果依据的是相关领域中所有人都接受并遵循的原则就是合理的。罗尔斯学派从道德建构主义角度发展了康德道德哲学,证明了康德道德原则的实践性,虽然存在不足,但维护了义务论和规范伦理学。

        总之,这部著作澄清了康德道德哲学受到批判的根源在于道德原则的实践性,确证了道德的自律本质和义务内容,有利于协调利益和义务的关系,树立义务意识,培养道德人格,确立道德信念,所以,既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又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作者为河北经贸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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