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升级,平台型企业已经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与经济创新的动力,孕育出大量形态各异的新型劳动形式,它们广泛存在于快递、外卖、出行、保洁、休闲娱乐等生活服务领域。2020年,我国包括快递小哥、外卖骑手、滴滴司机、家政人员和电商主播等在内的平台劳动者人数达到2亿,仅“滴滴出行”平台就创造了1360万个就业岗位。有专家预测,到2025年,4亿左右的中国劳动者将通过平台经济解决生计问题。
在平台经济中,这一规模如此庞大的劳动力群体的就业方式是怎样的? 与传统用工方式相比,平台用工方式具有哪些新的特点?劳动者的身份认同是否随着企业用工方式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平台劳动者又是如何艰难地兼顾这种“非标准”工作与遭到“挤压”的日常生活的?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佟新教授和她的研究团队成员在《数字劳动:自由与牢笼》一书中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全面且系统的研究。作为“讲好平台劳动者故事”的观察者、记录者和叙述者,佟新教授研究团队通过聚焦平台劳动者工作和生计的数字化转型过程,对这些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劳动伦理、劳动保障等诸多方面所面临的困境展开了深入剖析,进而揭示出上述数字化转型过程与其背后复杂社会结构之间的勾连关系。在此基础上,《数字劳动》一书批判性地反思了这一时代人们的精神与情感世界及其变迁过程。
一、平台经济中技术的双重属性与劳动者的赋权/负权
不可否认,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与技术赋权是动态交织的。平台为劳动者提供了多样化的就业选择和多元化的收入渠道,且他们的工作时间变得更自主,工作地点也更灵活。不仅如此,从更为宏观的视角来看,这种新型的经济形态在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推进产业升级,以及实现社会资源最优化配置等各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卢江和刘慧慧两位学者在分析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现状时所反复强调的那样,在中国,大量劳动力在平台上实现了充分就业,这不仅有助于打通国民经济循环的各个环节,而且也是实现我国生产资料持续优化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保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了“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的总要求,并将此作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要任务,写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四五”规划之中。
但另一方面,诚如学者冯建三教授所述,数字技术在带给我们巨大惊喜的同时,也带来一种“野蛮暴力”的现实。平台企业通过数字技术不仅实现了对平台劳动者劳动过程的数据化、系统化和非人格化管理,而且通过算法控制、游戏化激励机制、消费者评价机制等多样化的控制手段,对他们实施全面且严密的控制。这些劳动控制方式与传统劳动中对劳动力的直接控制和结构控制方式相比,更具隐蔽性。此外,尽管平台劳动者拥有了更为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以及更弹性化的工作组织,但灵活的就业方式也意味着他们很少与平台企业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导致他们的职业身份变得越发不稳定,在很多情况下,劳动权益也较难得到有效保障——这也是《数字劳动》一书反复提示我们需要警醒的。
对于平台劳动者而言,原本附着于“雇佣劳动”身份的劳动权益不断被稀释、规避和“悬空”,他们大多陷入“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无劳动保障”的“三无”窘境。佟新教授在讨论数字劳动的自由、异化与共享问题时,使用了“纯劳动”这个概念来对上述现象进行凝练与阐述。在她看来,平台提供的同城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微商等各类工作是“纯市场”上“纯劳动”的商品交易,它们不仅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排除在外,更是将劳动者从他们的社会关系中抽离出来,使他们成为“最原始的”“纯粹的”商品化的劳动力,于是越来越多的平台劳动者对自身的未来充满了强烈的不确定感。而随着平台经济的加速发展,这种不稳定平台劳动者的数量将不断增加。更为严重的是,我们发现,平台企业的垄断程度同劳动者的工作满意度、劳动条件的人道主义程度等是成反比的。
二、体面劳动:可持续发展目标与具体意涵
有学者认为,数字劳动者所面临的诸多现实困境是他们正在遭遇“体面劳动赤字”的集中表现。体面劳动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早在1999年,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体面劳动议程》(Decent Work Agenda)就对这个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体面劳动,是指在自由、平等、安全和具备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能够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报酬和充分的社会保障、保护他们基本权益,以及促进良好社会对话的劳动。因此,为了保证“体面劳动”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全世界必须从整体上平衡而统一地推进“创造就业”“保障工作中的权利”“扩大社会保护”“推进社会对话与矛盾化解”这四个核心目标的实现。2015年,联合国大会更是将“促进充分的生产性就业和人人获得体面工作”作为一项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写入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The2030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在我国,2021年8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提出,实现更多劳动者的体面劳动是提升我国就业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应尽之责。由此可见,体面劳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是不同社会制度下劳动者的普遍需求。
展开来说,体面劳动有三重具体意涵。首先,体面劳动以尊重劳动者的劳动为本质要求,强调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劳动对于人类来说是获得尊严和家庭福祉的源泉,同时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工作得到社会的认可与尊重;其次,体面劳动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根本目的,主要包括依法取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以及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最后,体面劳动以消除异化劳动为实现途径。消除异化劳动有助于劳动者实现自身的目的及价值,同时也是创造更多社会财富,以及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三、平台经济中体面劳动的全面实现
那么,在数字经济时代,体面劳动具有哪些新的特点? 我们又该如何实现“体面的数字劳动”呢?
与传统工作中的体面劳动相似,数字经济时代的体面劳动同样是一种体现人格尊严、强调权益保障和消除异化的劳动。但不同的是,平台经济中存在着大量“有劳动而无劳动关系”的用工状态。很多平台劳动者因难以与平台企业确认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成为不受法律保障的廉价劳动力,且在维护自身劳动权益方面也往往陷入无法举证的窘境,导致平台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的地位愈发弱势。因此,“体面的数字劳动”首先强调的是明确平台与平台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平台劳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作,特别是在工时、工伤、劳动保护、休息休假、解雇、集体协商、社会补偿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法律法规的制度支持,建立起对平台劳动者全面且有效的保护。
需要我们关注的是,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保护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19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就如何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以及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四方面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提出了可落实的具体措施。
笔者认为,《意见》为我们妥善处理好平台与平台劳动者之间的现实张力——在更好地满足平台经济发展需求的同时,切实维护平台劳动者的权益,实现平台经济中的体面劳动——提供了重要的行动指南。实现“体面的数字劳动”不仅是解决劳资矛盾的关键切入点,而且让广大的平台劳动者在劳动中感受到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尊严感,也直接决定着我国平台经济的未来发展。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学与研究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