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中华读书报 2022年06月08日 星期三

    从近岸到远洋的“蓝色圈地运动”

    《 中华读书报 》( 2022年06月08日   12 版)

        资深军事专家张炜全新力作《海洋变局500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堪称一部海洋视角的新全球史,全面深刻揭示了海权如何塑造世界历史的进程、左右国家的命运,如何影响全球政治、经济与军事的格局。

        从公元前4—5世纪开始,有书文记载的国家海权斗争大都是以武力杀戮、强权征服为主线,以争夺陆地为目的,关注点是通过制海而制陆。地理大发现的两个创始国葡萄牙和西班牙,曾在1493年以所谓“教皇子午线”为据瓜分了大西洋及其相应的陆地;1529年,又以新的条约形式重新划分了太平洋、印度洋及其相应的陆地,作为其各自殖民地的范围。在海权争夺中,国际法渐渐登上历史舞台,人们期望借助国际法建立共同的、公平的国际秩序,以维护国家利益。

        1609年,海上强国荷兰的一位著名法学家、“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推出了著名的“海洋自由论”,主张海洋在本质上是自由的,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控制的“公有物”。另一个海上新兴大国英国的法学家塞尔顿则截然相反地抛出了“海洋闭锁论”,宣称海洋“同土地一样可以成为私有的领地或财产”,对英国以外的海洋持“无主物”观点,用意不言自明。对海洋本身的权利索求,越来越多地进入国家视野。

        1702年,另一位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从防止敌人由海上入侵的角度推出了“海上主权论”。宾刻舒克将海洋区分为“从陆地到权力所及的地方”和公海两大部分,前者属于沿海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后者则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公有物。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主张:“陆地上的控制权,终止在武器力量终止之处。”以当时威力最大的大炮为标准,大炮能打多远,炮弹射程内的沿海海域即受该国主权管辖。1782年,意大利法学家加利安尼基于宾刻舒克的理论,鉴于当时大炮的平均射程,正式提议沿海国所属海域(领海)宽度以3海里为限。这一建议获得各国普遍赞同,因为它既维护了沿海各国陆上的安全利益和一定范围内海洋利用和控制的权利,同时又不妨碍各国在3海里以外的海洋自由活动。从此,世界海洋分割为领海和公海两个部分,各国以划定领海的形式获得利用和控制海洋的权利,领海也便具有了海洋国土的性质。

        大炮的射程很快就远远超出了3海里,但3海里领海权却持续了相当一段时间。l896年,荷兰提议6海里领海主权,不少国家赞同,但英国竭力反对。荷兰驻英国公使私下劝说英国外相:“你英国海岸线特别长,渔业规模很大,应该扩大领海范围。”英国外相答道:“这样一来我们就不能到你们近海去捕鱼了。要知道,无论我们的领海有多宽,我们还是要到你们近海那里去捕鱼的。”

        可见,3海里领海的划定,确立了相应的海上国际行为准则,但也隐藏着日趋生长并激化的矛盾。

        19世纪以后,产业革命带来了世界性的海洋科学技术的大发展,蒸汽动力普遍应用于轮船,为世界性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提供了基础。l872—1876年间,英国“挑战者号”大型海洋考察船历时3年半,航行近7万海里,对环球海洋进行了大规模的科学考察,进行了492次海洋深度调查,完成了362组沿水深方向各点海水温度的测量,采集了l33个海底土样,发现了4700多种海洋生物的新品种。其获得的资料经过20年的分析整理被编纂成一部50卷的海洋学巨著。“挑战者号”的成就轰动了世界,从此掀起了一个海洋科学探险热。19世纪末,美国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沿海钻探出石油。人们开始注目于海洋本身资源的发现和利用,越来越多的沿海国家开始认真地考虑自己国家面前的这片蓝色的“土地”,争相宣布了3海里的领海权。

        20世纪初,人类对海洋的探险活动分别到达了北极和南极的极点,人类的足迹踏遍了地球表面的所有海洋。这些海洋考察活动,是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的先声。与此同时,人类以海洋为通道、以重新瓜分世界为目的的大厮杀达到了顶峰,这就是两次世界大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舞台上出现了联合国这个处理国际事务的机构。从《雅尔塔协定》到《联合国宪章》,主权国家平等、严禁侵略别国领土等国际法条款的制定,表明世界各国的领土范围已基本形成定局,世界性的瓜分大陆的时代结束。

        旧时代的终结意味着新时代的到来。战后,由于世界性的市场逐步形成,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各国的经济联系日趋紧密,对海洋运输的依赖性进一步增强,海洋的通道作用仍在前所未有地被应用。另一方面,伴随着人类征服海洋的脚步,人类对海洋的认识产生了一个新的飞跃,表现在人们对海洋作用的关注从其作为商品流通的桥梁而转向其本身的资源价值及经济价值。这一飞跃成为新一轮“蓝色圈地运动”的先导。它的标志是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的《大陆架公告》。

        美国从1793年规定其领海宽度为3海里以来,一直与英国站在一起,企图将3海里领海定为国际法准则,力图将别国领海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以满足自己建立海洋霸权的需要。杜鲁门的《大陆架公告》宣布“处于公海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就其本意来说,并不在于延伸领海,而在于对连接美国本土的大约250海里海底自然资源的法定占有。不料这一对大陆架的圈定却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从拉美一些国家开始,相继蔓延到亚洲、欧洲的许多国家,纷纷对大陆架提出主权要求。截至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时,已有35个国家宣布了自己的大陆架。更有甚者,一些国家干脆宣布将自己领海范围扩大到200海里。可见,美国总统圈定大陆架的举动,在某种意义上违背了他的初衷,成为其全球霸权主义的制约因素。

        由于世界各国大陆架的宽度从不足l海里到800海里不等,因而各国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根据本国大陆架的特点,对大陆架的宽度、大陆架权利的内容和性质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大陆架宽的国家强调大陆架“是沿海国家陆地的延伸”,如获得承认,最多的可得到800海里宽的大陆架。而大陆架狭窄的国家有的则坚决反对以此界定海洋底土,提出“大陆架是全世界公有财产,任何国家都有开发利用的权利”等主张。l958年2月和1960年3月,联合国在日内瓦两次召开海洋法会议,经过各国无休止的“舌战”,通过了《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与《大陆架公约》,但对领海的宽度和渔区的范围问题仍未达成协议。20世纪60年代以后,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给人类插上认识海洋的翅膀。而世界人口的剧增、陆地资源的减少、生存环境的恶化,也迫使人们向这片占地球表面积70.8%的蓝色空间加速进军。1960年,法国总统戴高乐在国会专门阐述了海洋开发的重要性,1967年法国设置了国家海洋开发中心,翌年制订了法国第一个国家海洋开发的基本规划。l961年,美国总统发表了关于天然资源的特别咨文,将海洋开发列入了仅次于宇宙开发的国家计划;1966年,美国制定了《海洋资源与技术开发法》,70年代设置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健全了国家海洋开发促进体制。紧随美、法之后、苏联、英国、联邦德国、日本、意大利、印度以及拉美一些国家,都在60年代相继宣布了本国发展海洋经济的总体设想和规划。7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把1971—1980年定为世界海洋科学年以后,全世界掀起一股巨大的海洋热,人类进入了对海洋本身的实际利用和大规模开发阶段。

        海洋问题成为与现代国家利益攸关的问题,一个新的概念呼之而出,这就是国家的“海洋权益”。海洋权益,顾名思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海洋主权和权利,属于政治范畴;二是海洋利益,属于经济范畴。实质上,海洋问题已成为国家战略的重大问题之一,任何沿海国家的兴盛都不能离开对海洋政治、经济权益的统一筹划。1973年,联合国主持召开了旨在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50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了会议。此后,先后举行了11期共l5次会议,各国你争我论,斗争异常激烈,会议延宕10年之久,终于在1982年4月3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个公约突破了传统的领海和公海制度,明确规定领海宽度不能超过12海里;明确肯定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其领海以外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确定了划分方法,明确了沿海国可以依法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等一系列海洋制度,并将公海的概念定为“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约》还就不同性质的海域确立了沿海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这次以国际组织立法形式出现的“蓝色圈地运动”,将地球表面积36%的公海变成了沿海各国的专属经济区,世界公海的面积由此缩小了l.3亿平方千米。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产生的《公约》具有重要意义,被称为“海洋宪法”。它坚持和平、平等、合作等《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以国际法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公平确立了新的世界海洋秩序。一方面,它广泛吸取了传统海洋法的一些规则和原则;另一方面,它提出了许多海洋法的新概念、新制度,成为国际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体现了各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对促进海洋和平利用、海洋资源公平有效开发、海洋生物养护、海洋环境保护、海域疆界划定、海洋争端解决等提供了现代海洋法的基本依据。

        中国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积极参与和推动《公约》的制定和通过,尤其是支持通过12海里领海制度,打破了海洋大国对领海宽度3海里的限制;支持拉美等地区发展中国家带头提出的200海里海洋权的主张,使《公约》最终建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支持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主张。《公约》建立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和管理机构,成为发展中国家与海洋大国进行斗争的有力武器。1996年,中国正式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然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个各国各方面利益调和折中的产物,虽然在全世界普遍关注的许多海洋法问题上达成了“微妙的平衡”,但其中的公平还只能是相对的,一些规定并不完善。岛屿也由于新的海洋制度的诞生被重新认识。因为岛屿可以像陆地领土一样拥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如果按照这一条划定海域,一个岛屿便可获取l500平方千米海域。如此吸引力使沿海国更加重视、利用和争夺可能属于自己的海上岛屿。

        如此这般,20世纪70年代以来,沿海的大国小国争相划定管辖海域的做法蔚然成风,使全世界370处海域处于国家间的划界纠纷之中。现代国际社会海洋权益的争夺,成为大小国家发展现代海权的重要动因之一。

        这一轮浮出水面的海洋权益之争非常复杂,既有发展中国家间的利益之争,更有与美国为代表的传统海洋大国霸权思维的斗争。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期间,与会国家经过艰苦的谈判协商最后达成全面谅解和妥协。但是,在1982年《公约》通过之时,美国仍旧投了反对票,直接原因是反对《公约》确立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及资源开发管理机制,认为这一制度和机制不能确保美国在“区域”事项决策中发挥足够影响。

        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由于世界自然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尤其是能源等战略资源的需求大量增加,海洋的战略通道意义更加突出。它不但成为现代海洋权益斗争的重要内容,更反映了传统海权斗争的延续。

        (本文摘自《海洋变局5000年》,张炜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10月第一版,定价:108.00元)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