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秦汉史学者、84岁的吉林大学历史系教授黄中业先生曾先后出版《战国变法运动》《秦法之变》《战国盛世》《唐开元盛世》《秦始皇传》《汉高祖刘邦传》等多部代表作,其中部分作品被高校列为中国古代史战国秦汉时期的重点参考书目。其经典作品《秦始皇传》《秦法之变》在2021年由新星出版社重新出版。作者试图用理性与想象还原嬴政的一生,并客观地横看秦始皇的正反两面;条分缕析揭秘秦国强大的缘由,还原法制形成之初的原本样态。
秦始皇的主要功绩并非统一天下
秦始皇统一六国,这是人们有目共睹、无法否认的历史事实;而国家由分裂走向统一,不能不说是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大事。因此,人们在谈到秦始皇的历史功绩时,首先看到的是他的统一六国,这是很自然的。西汉时期诸多的儒者、政论家,在评价秦始皇时大多都承认他统一六国的历史功绩,也说明了这一点。然而,把眼光停留在这一点上,则未免太肤浅了。唐代柳宗元《封建论》一文的问世,把人们的认识引向了深入的层次。
《封建论》以评论分封诸侯与郡县天下的短长为题,认为秦始皇的主要历史功绩是废分封而郡县天下,提出了“秦之所以革之者,其为制”的著名论断。其后,王夫之称“郡县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是“势之所趋”。清代学者恽敬,又提出了“秦也者古今之界”。可见,继柳宗元之后,明清时代的一些进步学者已把秦始皇在制度方面的改革,作为评价他历史功绩的主要方面。
李贽所说的“千古一帝”,王夫之所说的“郡县之制垂两千年而弗能改”,恽敬所说的“古今之界”,都是说秦始皇所建立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开创了一个时代,两千年而弗能改,使秦帝国成为古今之界。正是由于这一历史功绩太大了,古往今来的帝王在这一点上都无法与秦始皇相比,因而李贽用“千古一帝”四字对秦始皇的历史地位做出了极为精当的崇高评价。
在秦始皇的诸多历史功绩中,抑或是统一六国的功绩也无法与郡县天下相比拟。试想,中国自出现国家以来,从夏王朝到大清帝国,国家由分裂走向统一,何止是一次! 而且这种统一,无不是统一于秦帝国式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君主专制国家。因此,同是历史功绩,创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这种制度在中国“垂两千年而弗能改”)和统一六国(秦以后中国曾多次由分裂走向统一)相比,哪一个是主要的历史功绩,可谓不言而自明。
从秦国的历史发展和战国后期形势来看,中国由分裂走向统一,并且由秦国来扮演统一六国的角色,已是大势所趋。秦始皇统一六国,是他前辈几代秦王的遗愿,因而他一半凭前辈留下的基业,一半凭他个人在“群才”辅佐之下的作为,不能记在他一人的账上。而统一六国之后要建立怎样一种制度,秦始皇的先辈并没有给他留下什么遗愿。秦帝国建立后,据《史记》所载,大臣们就重大国事在朝廷上展开激烈辩论的只有两次,这两次又都是分封与郡县之争。一次是统一六国的当年,丞相王绾提出要分封秦始皇的诸子为王,群臣都认为可行,独有廷尉李斯持有异议。最终,秦始皇采纳李斯的意见,“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第二次是在事隔八年之后,在咸阳宫为秦始皇祝寿的盛宴上,博士淳于越与仆射周青臣再次就分封与郡县进行激烈辩论,这次又是李斯(此时已升任丞相)出面发表了称颂郡县、驳斥分封的议论。结果,导致了《焚书令》的颁发与执行。可见,在秦帝国建立后,究竟是采用分封制国家政体,还是实行郡县制的国家政体,这在帝国上层统治集团内部分歧很大,斗争激烈。主张郡县天下的李斯是少数派,秦始皇在这一重大问题上坚定不移地采纳少数派李斯的主张,足见中央集权制的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确属是力排众议、前无古人的创举,是秦始皇对中国历史发展的主要功绩之所在。
联系汉高祖的分封诸侯王及其所引起的祸乱,唐太宗的赞赏萧瑀的“三代分封而久长”以及“始有封建之议”,可见在中国历史上的分封诸侯王与郡县天下的争议,一直延续了八百余年。在这一历史事实面前,回头看秦始皇当年为中国所创立的郡县天下的制度,又怎能不是他的主要历史功绩呢?
秦始皇的主要过失并非焚书坑儒
秦始皇晚年的过失颇多,然而,后世的人们在谈到秦始皇时,往往把他首先同“焚书坑儒”联系起来,然后才言及其他,焚书坑儒成了秦始皇的首要罪状。其实,这完全是儒家学派长期宣传的结果,事实并非如此。
据史书记载,秦始皇所批准实施的、由丞相李斯所起草的《焚书令》,所焚烧的只是“《诗》《书》百家语”以及私藏在民间的各国史书即所谓“诸侯史记”,而秦国的史书《秦纪》不在焚烧之列。这就是《史记· 六国年表》所说的“秦既得意,烧天下《诗》《书》,诸侯史记尤甚,为其有所刺讥也。《诗》《书》所以复见者,多藏人家;而史记独藏周室,以故灭。……独有《秦纪》,又不载日月,其文略不具,然战国之权变,亦有可颇采者”。
《焚书令》颁发施行后,收藏在咸阳的国家官藏图书并未焚烧。《史记·张丞相列传》曾记载张苍在秦王朝时曾任御史,“主柱下方史”,主管四方文书。《史记·萧相国世家》又载,刘邦率起义军攻入咸阳,“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
焚书令中明文规定:“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即“易为 卜筮之书,传者不绝”(《汉书·艺文志》),“星官之书全而不毁”(《续汉书·天文志》)。
秦焚书并没有焚烧先秦诸子的诸作,这就是《论衡·书解篇》所说的:“秦虽无道,不燔诸子。诸子尺书文篇,具在可观。”从先秦诸子的流传至今以及文献记载来看,秦始皇焚书时确实不曾焚烧先秦诸子的诸作。
文献记载表明,秦始皇焚书时,有些人违令私藏《诗》《书》等典籍,使违禁书籍得以保存下来。例如,秦博士伏生曾私藏《尚书》,即“秦时禁书,伏生壁藏之”(《汉书·儒林传》)。孔子的八代孙孔鲋,在焚书令下达后,他对陈余说:“吾将先藏之”(《孔丛子》)。《汉书·艺文志》颜师古引《孔子家语》:“孔腾,字襄,畏秦法峻急,藏《尚书》《孝经》《论语》于夫子旧堂壁中。”
上述记载表明,秦始皇焚书,主要是焚烧《诗》《书》,而六国史书尤甚,其原因在于“为其有刺讥也”,即当时有些人利用这些书来诽谤朝政。除了明令不烧的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外,秦帝国的国家藏书馆和秦博士的私人藏书并不焚烧。从文献记载看,因秦焚书而失传的典籍有两种,一是六国史书,二是《乐经》。即“至秦焚书,《乐经》亡”(《白虎通》)。秦焚书所造成的典籍失传,不过如此而已。《通志》卷七一谈到先秦典籍的丧失时说:“非秦人亡之也,学者自亡之耳。”
秦国的焚书,先已有之。商鞅在秦国变法,曾“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秦始皇、李斯的焚书,不过是效法他们的先辈而已,并非“始作俑者”。
秦始皇的坑儒,起因是卢生等人愚弄秦始皇,诽谤朝政。秦始皇痛恨儒生诽谤朝政,令他们相互揭发,受牵连者460余人皆被坑杀。
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并非要摧毁文化和仇视知识分子,他只是镇压那些利用《诗》《书》来诽谤朝政的儒生,而大量的先秦典籍仍被保存下来;秦王朝中的博士,亦多是儒生,也可以说明这一点。
秦帝国建立之初,天下的老百姓还是欢迎国家统一的。贾谊的《过秦论》也承认这一点:“秦并海内,兼诸侯,南面称帝,以养四海。天下之士,斐然乡风。……既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莫不虚心仰上。”可见,从知识分子到平民百姓,都对秦帝国持欢迎态度,抱有希望。《汉书·严安传》的“元元黎民得免于战国,逢明天子,人人自以为更生”,也说明了这一点。
是秦始皇所实行的苛政,给秦帝国的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使人民不堪忍受。其中,以繁重的徭役和严刑苛法,给人民带来的灾难最大,是秦始皇苛政的主要内容。至于焚书与坑儒,这对于千千万万的平民百姓来说,究竟给他带来了哪些直接的灾害?秦帝国的百姓所痛恨的,是给他们带来直接灾难的徭役和苛法,而不是什么焚书坑儒。把焚书坑儒作为秦始皇的首条罪状,并以此来制造秦始皇的“暴君”形象,这完全是千百年来儒家学者宣扬的结果;后世平民百姓头脑中的这种认识,完全是他们给“灌输”进去的。秦始皇焚烧儒家学派的经典,坑杀儒生,这怎能不激起儒者对秦始皇的愤怒与仇恨? 儒者称秦始皇为暴君,把焚书坑儒列为他的首条罪状,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秦始皇的主要历史过失,毕竟不在于焚书坑儒。
秦始皇晚年的政治,对于人民大众来说,可以称为“浩劫”,然而并不能因此而得出秦始皇是“暴君”的结论。联系古今的无数的伟大历史人物,这是不难理解的。试问,我们在评价历史人物时,不总是在区别他的功过或功罪、考察何者是问题的主要方面吗? 在评价封建帝王时,我们只能是看他的一生的作为对历史的发展的功绩或罪过,何者是问题的主要方面。像秦始皇这样一个对中国历史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的千古一帝,尽管他在晚年所实行的苛政曾给人民带来了灾难与浩劫,我们也不应用“暴君”二字来评价他的一生。
秦王朝毕竟是短命而亡了。一个新兴的王朝居然15年便短命而亡,如果不是出现了暴君,是无法使人理解的。事实上,秦帝国并非没有暴君。然而这个暴君并不是秦始皇,而是秦二世胡亥。
秦始皇与秦二世对秦帝国的暴政与灭亡应各负其责
人们在谈论秦帝国的暴政与短命而亡时,往往不区分始皇与二世各自应分别负有的罪责,有时甚至笼统的全都挂在秦始皇的账上,这与历史实际是不相符合的。
秦始皇是秦帝国苛政的“始作俑者”,这是不容怀疑的。他在统一六国后滥用民力,常年动用70万的刑徒与民夫修阿房宫、骊山陵墓,如果再加上筑长城、修驰道、戍五岭等所动用的百余万民夫与士卒,试想人民的 徭役 负担会 繁 重 到 何 种 程度,人民怎能承受得了? 再加之苛法严刑,使数以百万计的人民沦为刑徒,以至于“赭衣半道”,人民将蒙受多大的灾难!这一切,不能不引起社会矛盾的急剧激化;任其发展下去,秦帝国迟早会被人民推翻。
然而,秦帝国在秦始皇死后的三年零三个月内便宣告最终灭亡,究其原因,是暴君秦二世即位后将秦帝国的暴政推至极端,从而使秦始皇死后的第十二个月,便爆发了以陈胜、吴广为首的农民大起义。
《史记· 李斯列传》曾记载胡亥即位后,听信赵高杀害诸公子与朝廷大臣的谋划,“乃更为法律”,结果“法令诛罚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又作阿房之宫,治直道、驰道、赋敛愈重,戍徭无已。于是楚戍卒陈胜、吴广等乃作乱。”这一记载表明,秦二世即位后通过“更为法律”,把秦帝国的苛政推至极端,“赋敛愈重,戍徭无已”,结果引起了人民的起义造反。
秦始皇与胡亥,一个是晚年犯有过失但却对历史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的千古一帝;一个是昏庸无能,对历史毫无贡献,只知贪图享乐,暴虐百姓的暴君,二者是不能相比拟的。为了说明二者对秦帝国暴政及短命而亡各应负有的责任,就二者的某些所作所为进行一些对比,是有助于认识这一问题的。
秦始皇时期人民的徭役负担是繁重的,但却没有达到征发居于闾左的贫民一律戍边的程度。秦二世的“又作阿房之宫,治直道、驰道”,怎能不“赋敛愈重,戍徭无已”?
秦始皇时期人民深受苛法严刑的灾害,但却没有戍边士卒“失期,法皆斩”这样残酷的法律条文。在秦统一六国之前,朝廷征发徭役如迟到三天到五天,对主管官吏只是给予“谇”(训诫、斥责)的处分。
秦始皇一生重用贤才,朝廷中有一大批具有才能的文臣武将,一生中从未妄杀一名大臣。而胡亥却只是听信并重用阴谋家赵高一人,诛杀扶苏等诸公子及公主,大臣如蒙恬、蒙毅、冯去疾、冯劫及李斯,都被他与赵高一一杀害。
秦始皇并非对人民无有暴虐的行为,但他绝没有像胡亥那样暴虐成性,滥杀无辜。试看胡亥令“先帝后宫非有子者”“皆令从死”以及将修墓工匠全部封闭于墓道中致死的残暴行为,他甚至将兄弟姐妹一一杀死,还有亲手射杀误入上林苑的行人等,不一而足。
秦帝国只有一个暴虐成性、不给人民留有任何生路的昏主暴君,此人便是秦二世胡亥。
秦始皇对于秦帝国短命而亡所负有的历史过失,除了以法繁役重为主要内容的暴政之外,还有他未能早立扶苏为太子,致使他突然身死之后,胡亥、赵高及晚节不忠的李斯一伙掌握了国家大权。正是胡亥、赵高以及变节后的李斯这“三害”,使秦帝国的大厦顷刻之间便宣告瓦解、崩塌,成为一片废墟。对此,秦始皇是负有不可逃脱的历史责任的,但也要做具体的分析:
秦始皇生前未正式立扶苏为太子,绝非只是因为扶苏的“直谏”而不想使令他日后继承帝位,而是另有其他考虑。临终前的遗诏表明:他最终还是决定由扶苏继承帝位,只是为时已晚。
秦始皇生前喜爱少子胡亥,但却无有任何记载表明他曾想立胡亥为太子;最不应该的是他最后这次巡行时答应胡亥随从的请求,为胡亥与赵高、李斯的篡改遗诏,在客观上提供了方便。
秦始皇生前提拔赵高为中车府令、符玺令,使他掌握了重要的实权,没有察觉到赵高是一个阴谋家。像赵高这样一个世间少有的大阴谋家,他的变色本领极强,隐蔽极深,伪装很妙,秦始皇对他有失察觉是可以理解的。
秦始皇生前曾对丞相李斯的权势过盛是有所察觉和不满的,但却没有及时地解除他的重要权力,致使这位奉“富贵”为至上的李斯在关键时刻变节投靠胡亥、赵高,为胡亥与赵高的窃权和倒行逆施,推波助澜,为虎作伥。像李斯这样有功于秦帝国的大臣,秦始皇生前没有解除他的职务,也是可以理解的。
总之,秦始皇对秦帝国短命而所应负的历史责任,主要是他晚年所施行的苛政;至于在扶苏、胡亥、赵高、李斯问题上所应负有的历史责任,应做具体分析,不可因此而苛求于古人。
毛泽东同志于1964年6月24日接见外宾时,称“秦始皇是第一个把中国统一起来的人物”,“中国过去的封建君主还没有第二个超过他的”,对秦始皇的历史功绩给予了充分肯定的评价。同时,又指出“这个人大概缺点甚多,有三个指头”,对秦始皇的功与过做出了全面的分析。
(本文摘自《秦始皇传》,黄中业著,新星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定价:4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