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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21年10月27日 星期三

    野史的“众声喧哗”?

    ——以“民抄董宦”为例说明清野史

    《 中华读书报 》( 2021年10月27日   20 版)

        《明清野史丛书·第一辑》,文津出版社2021年2月,638.00元

        ■林硕

        在一些“大学问家”“大史学家”眼中,稗官野史是不入流的杂说,充其量不过是“野狐禅”,与经学、正史相比,难登大雅。然而,鲁迅先生对野史笔记格外偏爱,认为其价值丝毫不逊于官修史书。在《读经与读史》中,他谈到:“我以为伏案还未功深的朋友,现在正不必埋头来哼线装书。倘其咿唔日久,对于旧书有些上瘾了,那么,倒不如去读史,尤其是宋朝明朝史,而且尤须是野史;或者看杂说。”

        野史是相对正史而言,换言之,除去官方组织修订或认可的史书之外,其余私人编纂的史书皆被划入野史范畴。实际上,我国自唐代才开始由政府出面组织学者“开馆修书”,直接以官方的名义出版正史;相对而言,私人修史的起源则要早很多。大家熟悉的廿四史中的“前四史”,李大师、李延寿父子编纂的《南史》《北史》,以及欧阳修的《新五代史(五代史记)》最初都是先由私人修纂、付梓,后被政府纳入正史体系的“野史”。在上述几部史籍之外,还有一部正史比较特殊,即《资治通鉴》。此书本名《通志》。宋治平三年(1066),他将此书进呈御览,得到了英宗肯定,这才颁旨设立书局,安排刘恕、刘攽等人辅弼其事,故《资治通鉴》兼具了私修和官修的双重性质。

        从总体上看,自唐宋以降,私人所著野史、笔记逐渐让位给官方的正史。除《资治通鉴》外,只有前文提及的《新五代史》被纳入廿四史体系。私家史书由于编纂理念、主旨思想、著述方式与正统史书存在差异,一律被官方视为“稗官野史”,其传播范围本就有限。至清乾隆朝,高宗弘历藉编纂《四库全书》之机,将大量涉及明代史事,尤其是明清鼎革之际的私人著史冠以“野史”之名,予以禁毁。是故,长期以来,寻找、阅读明清野史存在一定难度。文津出版社出版的包括《明太祖平胡录》《永历实录》《崇祯长编》《蜀碧》《虎口余生记》在内的“明清野史丛书”,为学界专家和普通读者查询、了解那段历史,打开了一扇窗。以《明太祖平胡录(外七种)》为例,其中涵盖了《明太祖平胡录》《武宗外纪》《天水冰山录》《钤山堂书画记》《留青日札(节录)》《民抄董宦事实》《董心葵事记》《震泽纪闻》等史料。在这八篇之中,最具野史性质的首推《民抄董宦事实》。

        “董宦”指豪宦董其昌,字玄宰,号思白,松江府华亭县人(今属上海市),系明光宗朱常洛做太子之际的授课讲师,宦海沉浮数十载,不仅在晚明波谲云诡的政治斗争中屹立不倒,更在书法、绘画领域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创造性地提出了“南北二宗”之论,是彼时书画界泰山北斗一般的存在。然而,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来自华亭、上海、青浦以及远近数县的百姓,在部分士子的煽动下,纵火焚毁了董宅,亭台楼阁化为一片瓦砾,此即轰动一时的“民抄董宦”。事发后,夙擅文望、名满寰中的董其昌不得不辗转吴兴、镇江、苏州等地,自春徂秋漂泊半年,方才返回故里。四百年来,对于“民抄董宦”之事,始终莫衷一是。松江百姓为何如此义愤填膺? 纵火事件背后是否有人暗中怂恿呢?

        欲廓清这桩公案,需要从多个角度占有史料。遗憾的是:在清代张廷玉主编的官修《明史》中,对“民抄董宦”讳莫如深,仅仅记录了一则与之类似的“嗾人毁署”事件。在正史记载缺失的情况下,民间野史的价值也就显现出来了。在“明清野史丛书”收录的佚名所著《民抄董宦事实》中,不仅有《十五十六民抄董宦事实》的文本,更将“五学”生员的诉求,各级机构对案件的调停、审理公示,以及应天巡抚王应麟、南直隶学政王以宁对此事的态度等二十余篇文献悉数刊之于众,方便读者从不同的角度审视、判断事情的真相。

        上述材料主要分为几个类:其一,松江府学、华亭县学、上海县学、青浦县学、金山卫学等五学生员声讨董其昌、董祖常父子的《五学檄》,和阐述自身诉求、恳彰公道的《生员诉状》;其二,董其昌流离失所后,写给署理华亭县理刑推官吴之甲的自辨信《十七日董求吴玄水书》;其三,松江府驱散聚众人群的《府示》、华亭县就此事公布的《县示》、松江府府学的《府学申复理刑厅公文》和《府学申复学院公文》,以及《苏、常、镇三府会审断词》等等。其四,合郡乡绅士大夫站在中立立场,对此案件进行的陈述,如《合郡乡士大夫公书》《合郡孝廉公揭》。将民间野史会同官方保存在文献、档案一并出版,既可以让读者对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有所了解,亦不失公允。

        “民抄董宦”的远因,源于事发前年八月间(1615年,万历四十三年)的“董、陆使女之争”。彼时,董氏次子董祖常欲纳使女绿英为妾。绿英不从,隐匿于生员陆兆芳家中。陆兆芳,字声远,系府学庠生,亦是松江人士。董祖常闻讯,纠集子侄、家丁二百余人,于二更时分,明火执仗前往陆家内室抢人,造成合郡震惊;经缙绅出面调停,两下作罢。董祖常夜闯陆家后不久,有好事者以此为题,创作了拟话本为陆生鸣不平;因陆兆芳面黑,董其昌号“思白”,故用“黑”“白”二字暗喻这桩公案,取名《黑白传》,亦称《黑白小传》。至此,“白公子夜打陆家庄,黑秀才大闹龙门里”之事,迅速在松江各地以及周边府县传播开来。次年春,说书人钱二在闹市之中表演《黑白传》,被董祖常带人押回,连同在场听书者范昶亦被裹挟。范昶,字廷芝,亦为生员,与董氏份属姻亲。没想到董祖常全然不顾亲情,认定《黑白传》是出自其手。在董氏威吓之下,钱二亦供认《黑白传》系范庠生所作。迫于董氏淫威,范昶不得已在城隍庙下跪发誓,自己与《黑白子》之书无涉;以致“羞忿成疾,不旬日而身死”。

        范昶之母冯氏携儿媳龚氏、孙媳董氏及婢女数人,前往董宅“造门哭诉”,却被董家恶仆陈明等人“毁轿于河”“闭门毒打”。董祖常面南而坐,命人将诸妇女赶入坐化庵中,“泥涂满面”,肆意凌辱、谩骂,以致“上无蔽体之衣”,“下乏掩羞之布”。事发之后,合郡百姓大忿,刊刻“兽宦董其昌”与“枭孽董祖常”的揭纸沿街塞路,以致徽州、湖广、川陕、陕西等处客商亦共有冤揭黏、粘贴,就连娼妓、龟子、游船等项,亦有报纸相传。凡此种种,矛头直指董氏父子,“若要柴米强,先杀董其昌”之谣,遍传闾阎。然而,松江府的处理方式只是将带头逞凶的家奴陈明杖责二十五板了事,并未触及董祖常,以致群情难平。

        时值三月十五日香会之期,生员、乡民凡数万人聚集董宅,高呼“凡我同类,勿作旁观”,声讨董其昌,指斥其对于“劣子顽儿”,管教无方,在乡里结党营私“险如卢杞”,“淫奢如董卓”。面对从各地蜂拥而至的人群,董氏不但没有诚恳地负荆请罪,反而招募“打行”等百余人,连同其家丁登高向围观人群泼洒粪便,投致瓦砾,试图将之驱赶。此举无异于火上浇油,彻底激怒了百姓,先毁陈明居所,又将董宅的门道打破;会天将降雨,姑且退去。十六日,上海、青浦、金山等地闻讯者云集,推选两个身手敏捷的童子,纵身登屋,“以两卷油芦席点火,着其门面房”。起初火势稍缓,待风起之时,火趁风威,董宅中数百余间朱栏曲槛,园亭台榭,无不炽焰;而董祖常、董祖源之宅亦化为乌有。

        “民抄董宦”事发后,华亭县在十七日颁布《县示》,认为纵然“董宦素多招怨,致被尔等一夕焚抄,其罪两足偿矣”,“若再拥挤,府县捕官带领兵快一一锁拿,即以乱民论矣,毋贻后悔。特示”。然而,怒气未消的百姓并未散去,继而在十九日冲入董其昌在白龙潭畔的藏书之所,焚破之,并将其匾额“抱珠阁”抛入水中,齐声高呼:“董其昌直沉水底矣!”最终,苏州、常州、镇江三府联合会审此案,断词言道:“董宦之祸,始基于士,终凶于民”,对参与其事的十三名生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惩处;董其昌被认定不知情,其家奴陈明遭到处杖;为首参与焚抢董宅者被处斩。此即“民抄董宦”之始末;至于是非曲直,读者可以参考书中所收各方文献史料,自行评判。

        通过明清野史丛书所收《民抄董宦事实》可知:无论是官修正史,还是贯穿数千年不衰的私家野史,均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宜偏废。诚如鲁迅先生在《忽然想到·四》中所言:“(正史)只因为涂饰太厚,废话太多,所以很不容易察出底细来。正如通过密叶投射在莓苔上面的月光,只看见点点的碎影。但如看野史和杂记,可更容易了然了,因为他们究竟不必太摆史官的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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