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位置,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开创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新局面。对于环保领域的法治建设而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根本遵循和政治引领。党中央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永续发展,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实现路径。应该看到,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各级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各方面指标显著改善。然而,在我国用几十年走完西方国家数百年工业化道路进程中,不断累积的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已经集中爆发,不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更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拦路虎,在局部地区已经形成了严重的环境犯罪行为。因此,加强探究环境犯罪的主要分布特征,成为推动依法打击环境犯罪,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对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会大有裨益。可以说,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认真积极研究环境犯罪问题,是智库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而从经济、地理学(包括自然地理与经济地理)和法律多角度着眼,则是加强这一方面研究针对性的重要途径。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些都是环境犯罪所侵害的法益。
环境犯罪又称危害环境犯罪、公害犯罪、破坏环境保护罪。即在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具体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以及我国刑法第408条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等。这些共同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环境犯罪。总之,是自然人或法人违反国家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污染或破坏环境,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关于环境犯罪空间分布,即环境犯罪在地理环境中的分布状况。这种分布是就整体而言,不是某一单一罪名。旨在通过对环境犯罪空间分布上的整体认识,加强从空间上探究如何依法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从而提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实效性。
环境犯罪的空间分布,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相互组合、叠加,共同影响环境犯罪的空间分布特征。一是与自然地理、资源禀赋和开发状况有关。环境犯罪发生的地理分布首先与当地受保护的环境资源法益情况有很大关联。一般而言,某地的地理位置优越、资源禀赋较好,并且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状况好,那么发生环境犯罪的绝对数量相对其他资源贫瘠地区机会较多,空间分布也较为集中。如“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多表现为矿脉破坏性开采、森林地带盗伐林木、河流湖泊的非法捕捞等。二是与区域经济结构有关。“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自古是生存发展的途径,很多资源型城市就是依靠环境资源发展起来的,自然形成依托资源型经济结构。这样的区域也就集中了资源型的环境犯罪。如,唐山市自古煤炭、铁等资源禀赋极高,很早就形成了以钢铁、冶金、陶瓷等为主的经济结构,带来快速发展和巨大经济效益。但同时,这一地区非法采矿、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就会相伴而生,这与经济结构成正相关。三是与立法执法能力有关。这一相关性是负的。一个地区环境领域立法数量更多、质量更好,开展执法和执法监督更强、力度更大,那么,必然会有效减少环境犯罪的发生。一方面是在源头上提升犯罪成本,形成有力震慑;一方面是加大打击力度,强化违法犯罪的处罚。四是与NGO组织发挥的作用有关。我国的社会组织,特别是环保领域NGO不断发展壮大,在抑制环境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环保NGO组织发挥作用如何,成为环境犯罪分布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如2002年,环保民间组织“绿网”成功阻止北京顺义湿地开发高尔夫球场的商业计划,使得北京平原地区唯一一处湿地得以保护;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当天,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向福建南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可以说,大力扶持和正确引导环保NGO组织健康发展,对于有效减少环境犯罪发生和维护正当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五是与国际交往复杂性有关。从地理方面来看,与我国陆地和水域接壤的国家很多,在国际边界附近发生环境犯罪时,容易因国际交往的复杂性而影响处置。比如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国主动向俄罗斯提供援助以帮助其应对污染。从经济方面看,全球化国际贸易带来了环境犯罪的潜在风险,非法进口、走私废弃物等行为,使得海关成为发生和查处这类犯罪的重点区域。
应该看到,环境犯罪的界定、观测和机制等都是非常复杂的,空间分布变化的影响有很多。如,环境犯罪记录数据与真实犯罪情况的不相符。由于直接受害者是“无声”的生态环境,环境犯罪的发现通常依赖于环境监管与执法人员的主动报告,而部分地区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故意忽视甚至隐瞒当地环境犯罪问题屡见不鲜。再如,跨区域犯罪组织的介入程度日渐加强,使某些环境犯罪的隐蔽性和专业性更强。总之,环境犯罪空间分布具有动态性和复杂性。某些破坏环境的行为早期并不被认为犯罪,但在后期可能会被认为是犯罪。不同时期入罪价值门槛的变化,也会导致环境犯罪案件数量出现较大变化。因此,对于环境犯罪空间上的分布探究,需要在宏观、历史角度来进一步把握。
法律是红线、法治是底线。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能触碰、不得突破。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环境犯罪空间分布的主要特征和影响因素,决定了智库及相关研究者在研究环境犯罪问题时,必须注意从空间视角出发,这样才能将这一方面的研究深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