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百度上输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显示相关结果约433,000个。实际上,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这句引文在法律学者和学生们笔下和口中就非常流行,以致引用者常常省略了这个引语所由出的那本小书——《法律与宗教》——和它的作者哈罗德·J.伯尔曼。这对于译者梁治平来说,多少有些意外。
1987年着手翻译《法律与宗教》时,梁治平从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留校工作刚两年。除了教学和研究,他同时还为《读书》杂志撰写专栏文章,整日忙碌。“对我来说,这是非常偶然的事情,当时在一个什么地方看到这本书的复印本,翻了一翻,觉得挺有意思。因为我研究生的专业方向是外国法制史,研究生论文也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有关”。不过,真正激发梁治平兴趣的还不是伯尔曼的法律史研究,而是他在讨论法律与宗教关系时所表达的思想洞见。“它不是那种学究性的著作,而是思想性的,同时它又是跨学科的,跨越法学、史学、神学、人类学等领域,视野开阔,思想深刻,但语言平易,篇幅也不大,这些正合我的趣味。所以它让我有种兴奋感”。
“给法律与宗教一个过于狭隘的定义,而将它们截然对立起来,不仅大谬不然,而且注定要摧抑人们对于法律与宗教的信任。因为事实上,法律并不只是一套规则,它还是一套程序,一种活生生的社会过程。宗教也不仅是一套信条与仪式,它首先是对各种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信奉。活动于法律与宗教之间的,非他,而是血肉丰满,既有理性与意志,又有情感与信仰的活生生的人。法律与宗教,实是人类经验或说人性的两个方面”。在1991年北京三联书店版的中译本译序中,梁治平表达了对作者伯尔曼的认同和赞赏,认为他“抓住了隐伏在法律与宗教截然对立后面的东西,那就是建立在主体与客体、意识与存在的对立基础上的二元思维模式”。
作为一名中国学者,梁治平选择这本小书,无疑有其自身的学术关切和家国情怀:近代以来,我们一直关注的问题只是现代化,甚至引入西方各样基本的价值,也主要是出于这样一种功利的考虑。我们没有从整体上去把握我们的生存状况,忽略了社会精神的再生。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个判断即使不合于中国古时的情形,却至少是可以针对今日的”。前些年,《法律与宗教》被列入商务印书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出版。在梁治平看来,这也可以看作是对伯尔曼这本小书的重要性的认可,而这种重要性,更多是同作为读者的中国人的生命经验有关。换言之,了解这种重要性,其实就是要了解过去几十年中国人的经验、意识、认知和追求。
然而,已经被格言化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其译法的妥当性后来也曾被人质疑。“西方文明里,宗教和法律密不可分;在华人文化里,却并没有这种传统。华人文化里法律和政治紧密结合,法律和宗教却几乎是各行其是的两个体系。既没有宗教的传统,而希望‘法律必须被信仰’,即便不是缘木求鱼,也相去不远”。2014年,台湾学者熊秉元在《读书》杂志上发表文章,指出几种法学译著中的错误,其中,就有针对梁治平《法律与宗教》中译本中的这个名句。在熊秉元看来,伯尔曼原文中“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oritwillnotwork”“其实很平常普通”,“意思只是:人们要相信法律,否则法律发挥不了作用”。“中文译本把法律和信仰放在一起,却有可议之处”。对此,梁治平说,伯尔曼明确表示,法律不仅关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包含人的情感(emotions)、直觉(intu⁃itions)、献身(commitments)和信仰(faith)。于是就有了这句“Lawhastobebelievedin,oritwillnotwork”。“把法律和信仰放在一起的,难道不正是伯尔曼本人”?
“这里涉及双重误解”。梁治平说,“第一是对伯尔曼的理解,他书里说的‘believein’到底是一般意义上的‘相信’,还是宗教层面上的‘信’,熊秉元认为是前者,那是因为他没读懂伯尔曼,甚至他可能就没有认真读这本书。因为他的这种理解本身,正是伯尔曼在他的书里要批评和超越的东西。第二是对中国古代传统的理解。熊秉元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只跟政治有关,跟宗教没关系,这不过是一种流行的浅见。我后来在回应熊教授的文章里区分了法家的‘信’和儒家的‘信’。法家很讲‘信’,而且特别注重法律意义上的‘信’,这个‘信’跟熊教授说的‘相信’比较接近。儒家的‘信’不一样,它更强调个人内心信念和情感,这些也是宗教的元素。严复当年在说到西方‘法’这个概念的时候也指出,要把西方的‘法’这个字翻译成中文,只用中文‘法’这个字不行(他的原文是‘灋’,也就是中文‘法’的古字),因为它还包括中文的‘礼’和‘理’。你能说‘礼’和‘理’只跟政治有关,跟宗教无关吗”?谈及当年这桩译名之辩,梁治平显得云淡风轻。
1986年,梁治平加入甘阳任主编的“文化:中国与世界”丛书编委会,除了苏国勋、刘晓枫两位副主编外,该编委会成员还有周国平、陈嘉映、陈平原、徐友渔、陈来等。当时,“文化:中国与世界”丛书编委会共策划出版了四个书系,梁治平翻译的《法律与宗教》,后来被收入其中的“新知文库”系列。
“那几年在我的学术生涯中也比较特殊。研究生期间没有发表过任何东西,只是按照自己的兴趣自由阅读,毕业以后开始发表文章,也不是因为学校有这方面的要求,就是自己有东西要写、有表达的欲望。1985年留校,1988年去美国访问,这中间的三年做了很多事情,教书、写书、译书,还参加很多大学外的学术活动,那时还经常熬夜,结果健康状况很差”。回首三十多年前的过往,梁治平对上世纪80年代整个社会那种朝气蓬勃的状态仍旧难以忘怀。
《法律与宗教》中译本出版后,并没有像当时其他一些中译名著如《存在与虚无》那样轰动一时,但却日渐流行,经久不衰,尤其是那句脍炙人口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俨然成为那以后译著中流传最广、引用最多的一句话。对此,梁治平虽觉意外,但也没有特别在意。后来,商务印书馆计划将《法律与宗教》(2003年增订版)收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开专家论证会时,梁治平也被邀请参加。论证会上,他指出,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所收经典作家的标准看,伯尔曼也未必合适,但如果考虑到这本小书过去几十年间在中国的巨大影响力,把它收入进去也未尝不可。
谈到《法律与宗教》中译本后来走红的原因,梁治平认为,除了作者、译者、出版者和丛书编者各自影响力叠加的原因,译著内容、篇幅、译文品质、可读性等也是重要因素,当然更重要的,恐怕也是因为它契合了时代的某种更深层的东西。梁治平特别提到他读伯尔曼时感受到的思想震撼。翻译这本书期间,他同时在写《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这本书最后一章所讨论的中西文明交汇之际中国古代法甚而中国文明的命运,在他看来,正是伯尔曼在那本小书里讲的“死亡与再生”问题。一个文明陷于绝境,面临死亡,又如何凤凰涅槃,获得新生,都是最深刻的经验,涉及处理传统与现代、过去与未来、变革与保守、革新与认同等大问题。他当时写了两篇文章,一篇就叫“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作了《法律与宗教》中译本的“代序”。另一篇的题目是“传统文化的更新与再生”,原来打算作为“跋”放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这本书里的,后来单独发表在《读书》1989年第2期。两篇文章讨论的是同一个主题。
虽然有这样一种思想上的激荡,梁治平强调,这与对伯尔曼的翻译却是两回事。面对原著,他对自己只有一个要求,那就是尽可能地忠实于原作,最大限度地透过翻译把原作者的思想和观点真实地呈现出来。因为尊奉这样的原则,梁治平认为,“翻译是件艰难的事情,在《法律与宗教》之后,除了一些单篇文章的翻译和译著的审校,我再也没有翻译过整本的书”。有一次,有个熟人请他为自己新出版的译著写书评,他看过后发现有很多翻译上的问题,就没有应允,而是把这些问题指出来,请那位译者再版时改正。在他看来,翻译涉及不同语言文化之间的转换和沟通,殊为不易。合格的译者,必须很好地掌握并熟练运用翻译涉及的语言,同时具备理解原著的相关知识,并具有翻译所需的经验和技巧,除此之外,还必须认真,有责任感。同时具备这些条件的人并不多。“翻译不能有硬伤,这是最基本的。做到这一点就不容易,但更难的还在后面。译名的多义性,意思上的细微差别,表达上的微妙之处,这些在翻译过程中都很容易被丢失。有的译文单看好像也没问题,但是对照原文就会发现,原作一环扣一环的论证轨迹淡化了,论述中那些起承转合的关节点也不突出,结果读原作能感受到的感染力和说服力也大为降低。这种翻译很难用对或错来评价,但肯定不能算好的翻译,甚至连合格的翻译也不是”。另外,梁治平又说:“翻译的困难还在于,碰到难点或不懂的问题,你不能用某种方法绕过去。这跟写文章不一样,写文章遇到这类问题可以某种方式避开,但翻译不行,译者必须忠实于原作”。
当年,某上级管理部门更新专家数据库,在必须填写的表格中,所有研究人员都被要求写500字的“主要业务成就”。梁治平觉得这种要求很可笑,于是以游戏心态草成一篇500字的“新式八股”,其中写道:“以读书为乐,以学术为业,研究涉乎古今,比较及于中西,惟古文不精,西文欠通,学术碍难专精。虽然,每著一书,每撰一文,必苦心孤诣,力求发人所未发。立言不求传世,但求无愧己心,不负读者”。“古文不精,西文欠通”是他对自己的评价。这大概也是他后来不再轻易涉足翻译的一个原因。所幸,他为中文学界留下了译本精良的《法律与宗教》。如今,伯尔曼的这本小册子早已跻身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之列,为更多的读者所熟知和热爱。
(本报记者陈菁霞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