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网文平台在《西游记》首页标注“本作品由作家(明)吴承恩授权制作发行”“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签约”“VIP”等字样,另有读者在阅读《红楼梦》时收到“曹雪芹邀请购买付费章节”等邀约,此事一经曝光引发广泛关注。(6月8日《光明日报》)
出现这样的尴尬,其实在预料之中。毕竟,现在是数字化时代,很多人越来越亲睐线上阅读,即便听歌也越来越习惯获取数字化资源。而所谓“有需求就有市场”,进而出现一些网络平台把经典名著据为己有,这还是件新鲜事?只是,尽管这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也亟待予以破题。
首先,与著作权法立法初衷背道而驰。众所周知,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既要考虑创作者的私权,又要考虑知识的传播。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赋予权利人的垄断权是相对的,即为了保护社会公众获得知识和信息的权利,著作权人不能过度垄断自己的权利。还因为如此,著作权法设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保护期限等限制。比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权利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作品的独占权,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就会进入公有领域。
其次,将名著私有化缺乏合理性。因为,大部分网文平台,并未对经典名著进行翻译、注释、改编、整理。既然只是简单地对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网络聚合,并没有形成新的演绎作品,根本不存在新的版权,又何谈“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同时,即便是一些网文平台对名著作品版本进行修改,那也只能对抗其他网站或出版者,即其他出版者或网站不能随意使用其版式,而不能对抗读者。具体到收费问题,因为编辑、勘误、数字化,包括网站运营等存在一定的成本,原则上可以收取部分加工费用,但也不应包括原作者创作价值。
由此可见,这种网络化、数字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乱象,不仅不利于保护公众阅读和学习的权利,不利于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传承,还严重侵蚀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边界。在经历人类首张黑洞照片以及国旗、国徽等图片被标注“版权所有”的“版权黑洞”事件后,一些资源的过度商业化存在潜在的垄断风险,不能不引起相关职能部门高度警惕。
也只有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出版者、作者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在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前提下,顺应数字化时代的大势,寻找最佳方案,通过各方协作由权威部门、机构推出标准但不唯一的数字化版本,并逐步向公众开放,这才能避免“吴承恩复活”“曹雪芹转世”“《红楼梦》变《聊斋》”,让经典名著摆脱被“版权所有”简单变卖的命运,进而作为宝贵的精神食量更好地喂养读者。
贵州省兴义市 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