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而言,凡不能怀着激情去做的事情,都是没有意义的。”
马克斯·韦伯在《学术作为天职》中说的这句话,是郑戈终生服膺的座右铭,无论是从事学术研究,还是学术翻译。
1999年,博士毕业留校才一年的郑戈受商务印书馆邀约,接手霍姆斯《普通法》的翻译任务,得知这本书被列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的出版计划,这位年轻的北大教师非常兴奋:“因为这套书不仅在我心目中、而且在我们一代人心目中都有着近乎神圣的地位”。如今,20年过去了,由于各种各样的个人原因,这本书的翻译仍未完成。“但在不久的将来很快就会完成”。电话那头,郑戈紧接着补上了这句。
然而,郑戈和汉译名著的关系并未因此而终止。2001年,正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访学的他,收到商务副总编陈小文的电邮——商务再次向他发出邀约,翻译美国法学家朗·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对郑戈而言,但凡商务有约,他是从不拒绝的。大学期间,他阅读的第一本经典著作就是汉译系列中的《论法的精神》,此后,他对学术的兴趣、学术成长历程都与商务出版的译著、尤其是汉译系列密不可分。
相比于充满古希腊文、拉丁文和古代法律术语的《普通法》,《法律的道德性》的翻译相对比较容易。富勒是二战后西方新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其思想同时又受到美国实用主义哲学传统的影响,因此整本书是以比较“接地气”的语言写成的。但在翻译的过程中,郑戈还是遇到一些专有名词和术语不容易把握的地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moralityofaspiration和moralityofduty这一组在富勒思想中至关重要的概念——前者显然是指古希腊思想、尤其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的“美德”,或可译作“追求卓越的道德”,后者是指人类和平共处必须遵循的“底线道德”。斟酌之下,郑戈遵循了张宏生、王哲、谷春德等参与编写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王哲的《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以及沈宗灵的《现代西方法理学》中已有的译法,即“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这也成了他此后一直遵循的翻译原则:已有约定俗成之译名的,循之;没有现成译名的,按照字面语义翻译。这与许多译者(尤其是年轻译者)喜欢另造让人“不明觉厉”的新词的做法不同。“他们这么做是希望通过一个词就表达出原作者希望表达的特定含义,而在我看来,这是做不到的。就拿这一组概念来说,它们所用的词在英文中都是普通的、一般的。单看这两个词,你并不能领会富勒想要表达的特定含义”。郑戈说,富勒是在全书的论述过程中逐步阐明它们的含义的。
谈这些的时候,郑戈随口说起了最近看到的一本书《另外于是,或在超过其所是之处》(伊曼纽尔·列维纳斯著)。他特地查了一下,原著为法文,书名是Autrementqu'être ouau-delàdel'essence。试想如果自己来翻译,他会译成《存在之外或超越本质》。存在和本质都是既定的哲学术语,如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和萨特的《存在与虚无》。如果所有的“存在”都要改成“是”,按郑戈的说法,我们便会面对不知所云的《是与时间》《是与虚无》。
郑戈列入汉译系列第三本是莱昂·狄骥的《公法的变迁》,其最早的中译本由上世纪三十年代商务“万有文库”推出,译者为留法学者徐砥平。翻译此书的过程中,他找到当年的徐译本,发现不仅用语、文风不太容易为当代读者所接受,更主要的是,对照法文原著来看有大量错译和漏译。前一方面的例子有:Conseild'État被译作“平政院”,而现在则译为“最高行政法院”;tribunaldesconflits被括注为coursdeconflits,并被翻译为“抵触法院”,这完全无法表明该法院的性质,应当翻译成“管辖权裁定法院”或“权限裁定法院”。后一方面,郑戈举的例子是全书开篇第一段:Pourquoiétudierspéciale⁃mentlestransformations dudroitpublic?
Le droit, comme toutesles chosessociales, n'estil pas enunétat
perpétuel de transforma⁃tion? Touteétudescientifiquedudroit
n'atelle pas nécessairement pour objetl'évolution
desinstitutionsjuridiques?Etudierlestransformationsdudroitpublic,n'estce pasétudier
tout simple⁃mentledroitpublic?徐砥平译为:“为什么特别研究公法的变迁?法律是否与其他社会事务一样继续不断的变迁?凡以科学方法研究法律,是否必以各种法律制度的演进为研究的目标?研究公法的变迁,是否仅以研究公法为止?”这句话的意思很不明确,令人费解,原因就在于对原文的理解有误。郑戈的译法是:“为什么要专门研究公法的变迁?法律不正是像其他社会现象一样处在持续的变迁之中吗?整个法学研究不正是涉及到对法律制度演进的分析吗?对公法之变迁的研究,不就是公法研究本身吗?”原文全部是用反问,译文也应全用反问,方能凸显作者的意图。最后一句则属明显误译。
“我在翻译的过程中并未参考徐先生的译本,只是在准备汉译名著版的时候才找到这个译本通读了一遍。”实际上,此次重译,他不仅是在已有别的译本情况下的重译,还是在已经有自己翻译的两个版本存在的意义上的重译。1990年代末,郑戈协助罗豪才教授编辑“法国公法与公共行政名著译丛”,其中选了狄骥的好几本书。《公法的变迁》由郑戈翻译,与冷静教授(时为北大硕士研究生)翻译的《法律与国家》合为一书,1999年由辽海出版社和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此后,中国法制出版社将《公法的变迁》与《法律与国家》拆开,在2010年出版了两本书的单行本。2013年,商务又单独出版了《公法的变迁》,并将其纳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在准备商务版的过程中,他对此前的译稿做了大量的修改和订正。
“在徐砥平先生的年代,国内能够接触到法文原版的读者非常少,能够直接阅读原文的就更少了。因此,徐先生的贡献在于第一次通过翻译把这本书纳入中文学术传统。由于缺乏既定学术翻译传统的约束和原文读者的外部监督,这个译本只是译介大意,而不能说是逐字逐句的准确对译。”如今,能够接触和阅读原著的读者越来越多,公法研究的学者队伍也越来越庞大,对译者的要求当然也越来越高。
学养之外,郑戈还强调了商务在助力形成学术翻译规范方面的关键作用。比如,在统一译名方面,商务先后出版了《英语姓名译名手册》《法语姓名译名手册》《德语姓名译名手册》和《外国地名译名手册》等工具书,为译名的规范化、统一化做出了贡献。这样的手册,他手上就有一套,时时翻阅。
在学术评价体系日益不重视翻译作品的当下,从事学术翻译需要译者的信念和兴趣。对学术翻译,郑戈始终怀有韦伯所说的那种激情。学术翻译首先是一种精读,他会选择对自己学术研究有助益的经典著作翻译,最终将其纳入自己的研究计划之中。“人类最重要的学习方式,其实是模仿。要做出好的研究,就要模仿自己研究领域中最优秀的作品。能够进入汉译名著的作品,都是这样的优秀作品。”从这个意义上说,他将学术翻译视为自己学术生涯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长期从事学术翻译的过程中,他发现许多一流的思想家和学者,在其学术生涯中也都有过从事学术翻译的经历。比如,托马斯·霍布斯的学术生涯始于翻译修昔底德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终于翻译荷马的《伊利亚德》和《奥德赛》。在翻译荷马史诗期间,他已至耄耋之岁,并患有帕金森综合症,双手颤抖,不能执笔,由秘书记录其口述译文。古典学虽是其学养所系,但他对古希腊思想却多有批评,尤其是对亚里士多德,认为大学教育中的古典学滋生了挑战现世权威的批判气质。霍布斯之翻译荷马,乃是以翻译手段拓展《利维坦》的政治哲学,他修改和增删了荷马的文本,钝化了其中的滔滔雄辩,强化了其中的审慎小心,使荷马读起来更像是一位忠臣,而不是吟咏的诗人。比如,霍布斯修改了《伊利亚德》中对“王中之王”阿伽门农不敬的段落,为保持文本内容的一致性,还增添了若干赞颂阿伽门农品德和功业的句子。就连阿基里斯都变得颇为温良恭顺。因此,他的翻译作品也是研究他的政治哲学的重要素材。而且,到1660年代,霍布斯的作品受到严格审查,以至于他基本上无法出版任何原创作品。翻译《荷马史诗》成了他晚年学术生涯中唯一可做的事情。而这也给英文世界的读者留下了宝贵的遗产。
虽然不赞同霍布斯这种将自己的思想带入译作的“创造性翻译”,但郑戈非常欣赏他的这种将翻译和研究融为一体的态度,他在《利维坦》《论公民》和《比希莫斯》等经典著作信手拈来的许多例子,都来自他翻译的作品。“学术翻译必然是与研究结合在一起的,对自己翻译的作品缺乏深入的理解,仅仅做语言上的转换工作,是绝不可能做出好的翻译的。”
(本报记者陈菁霞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