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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9年05月15日 星期三

    学理与经验可以浃洽

    陈鹏 《 中华读书报 》( 2019年05月15日   13 版)

        近读张世明、王济东新著《企业并购法贯通论》后,感触甚多,受益匪浅。全书框架结构完整,逻辑严谨,主旨清晰,言简意赅。作者广泛搜集并运用中、英、德、日、法文文献,向人们展示出当今世界企业并购法律发展的前沿理论、各国实践和我国现状。市面上有关企业并购法的论著在所多见,但运用经济法基本原理并将其贯穿全文的却鲜得一睹,而《企业并购法贯通论》填补了这一空白,将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理贯通其中,分析其价值、利弊得失。这无疑给式微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注入了新的动力,也给非常务实的企业并购法律实操插上了思想灵动腾飞的翅膀。

     

        企业法律形态不同于企业经济形态,企业法律形态与经济的变动、社会阶层的博弈、文化的差异密切相关联。虽然法律能够型塑一些企业经济形态,人类也能通过理性思考创造一种新的企业法律形态并推进企业经济形态的不断变革,但企业法律形态及其理论总是带有地方风情的知识,均容易被框定在一定的思维范式之中,对国外企业法律形态理论及其实践奉若神明并将其移植到国内可能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形。因此,只有更全面地认识西方,才能对我国的认识更加深入透彻。企业法定主义原则是为企业法律形态提供合理的确定性,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铺平道路,然而,我国幅员广阔,各地方经济差异巨大,国家对企业法律形态的干预应有权力的边界,为企业法律形态留下适当的不确定性、一般性空间,保证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结构,以容纳实践中出现的新的企业经济形态。

     

        从企业并购与反并购的平衡协调理论与实践来看,企业并购与反并购活动各有其积极和消极一面,二者相互制约平衡。收购作为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工具,如果使用该工具适当,可以有效地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该书详细介绍了目标企业的反并购措施并对反并购措施之间的关联及合法性进行了探讨,为我国企业的并购与反并购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供给了域外成熟的经验。这是作者花费心力较多的揭示。就学理而言,企业反并购措施的设计及其合法性问题,与反并购措施发起的决策权归属息息相关,目前有董事会优位主义与股东优位主义两大阵营。20世纪60年代之前,股东优位主义是美国长期奉行的金科玉律,然而经济发展严重受困,为推动经济繁荣,“股东至上”逐渐向“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最大化”转变,而英国却是一直将反收购权归于股东大会。基础理论的变迁与坚守,造就了英美两国在反并购制度的理念与具体措施之间的不同。这为我国企业反并购制度的建构及完善带来了启示,即制定企业反并购措施之前必须明确是采取“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还是“社会责任学说”作为理论原点。然而,本书采取了兼容并蓄的态度,运用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念,认为在企业并购与反收购博弈中,仍要坚持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但同时也要兼顾利益相关者利益,董事只能基于社会责任运用其裁量权来阻遏收购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申言之,考虑并力求各种利益诉求的兼容本身便是一种平衡协调。

     

        本书通过比对欧美企业并购的理论与实践,总结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以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建构与完善铺平道路。我国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程序的建构符合行政程序法所追求的公正和效率两大价值目标,并在二者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以此为自身赢得合法性。行政简易程序是对一般程序的超越,是行政程序中的程序变体和例外。从作者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商务部在借鉴模仿欧盟模式的同时进行了审慎的变通调适,使之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相匹配。然而,由于蜷缩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之内进行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审查程序设计,未对现行制度进行修正与创新,使得简易程序虽名为“简易”,但其作为程序所应有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却不可或缺,仍需依据各项实质性审查标准与形式审查要素来进行审查,执法机构自己仍然无法卸下重荷,制度形同虚设、名实不符。对于我国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的建构不仅是要学习借鉴欧美成熟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更是要发掘产生该制度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土壤以及其所嵌入的整个企业并购法律制度,通过横向比对与对纵向的国内资源挖掘,找到适合该制度在国内生根发芽的基础,然后进行适合我国实际的制度设计,方能形神兼备,发挥其应有之功能。

     

        自古以来,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之求、功德之义,无论国人洋人、权贵庶民,众生莫不有之;惟每人认取之价值,或此或彼,因人因地因时而异。但基于人之本性所产生的社会,无论东方西方,必然有其共性。于是有老子古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古希腊哲人斯多葛也说:“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知,同属于自然之人类,本有其共同的理念与法则。以企业并购法而言,欧盟与美国的企业并购的理念与规范必有可被我国借鉴的共性,本书不仅旨在运用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念贯通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的企业并购法律制度,而且旨在贯通中西企业并购法律制度共殊二相,取长补短,兼容并包。在经济的全球化和文化的世界化愈演愈烈之际,企业并购风起云涌,“不明学理则经验无以会其通,不习经验则学理无从证其是。经验与学理正相两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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