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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8年04月18日 星期三

    法制史和社会史视野里的民国时期伪造之风

    宋晨希 《 中华读书报 》( 2018年04月18日   10 版)
    《民国时期伪造之风研究——以湖南为例》,徐德莉著,人民出版社2015年10月第一版,54.00元

        伪造不仅是个历史话题,也是个突出的社会现实问题。伪造与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生、发展相伴,反伪造、惩伪造亦与社会文明随行。历史、现实和未来是相通的,历史发展到21世纪,伪造的身影不曾远走,因此,了解昨天那些伪造者成功和失败的手段、原因和目的,有助我们反思历史和思考未来。重庆工商大学徐德莉教授的著作《民国时期伪造之风研究——以湖南为例》利用民国地方法院诉讼档案资料,通过对伪造货币、伪造文书、伪造度量衡和伪造有价证券等伪造行为案件的追索,从法制史和社会史的角度对民国伪造现象进行了全面又深入的分析,对进一步了解民国司法与民国社会具有重要历史价值。

        深刻理解“伪造”图景,必须还原历史场景。我们举个例子。1937年,日本成立“登户研究所”中的“陆军第九技术研究所”作为伪造中国法币的专门机构,配备极为高档的高级印刷机械和精湛印刷技术专家,为了提高假法币的“仿制”水平,在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占领香港,掠去在港法币印版运至日本后,印制大量“真正的”假法币,登户研究所印制的假法币包括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行的从5元、10元至100元约十多个品种。抗战期间,日本伪造中国货币行为十分猖狂。据不完全统计,日本军部专门研究与制造中国纸币的登户研究所就伪造了45亿元法币,相当于南京国民政府一年的货币发行量。(戴建兵:《日本投降前后对中国经济的最后榨取和债务转移》,《抗日战争研究》2001年第1期)

        值得一提的是,据其特定的历史时域,国民政府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实用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如以伪造货币案件判决中体现趋重与取轻相结合的特色。一是凡系助敌套取物资及军人行使伪造货币情事,从重处罚。1935年5月20日重庆市面近来发现中央、中国、交通三家银行的5元、10元伪钞甚多,大都由军人行使。蒋介石的参谋团政训处,要川当局禁用并追查来源。6月14日永川发现着军装者四人,持伪钞4千元在市面行使,追至荣昌挡获,将其中一人处死,另三人收禁。该案处罚相比其一般民间伪造货币案判决情形要严厉得多,而且此等情形并不少见,蒋介石曾致徐永昌电中:“闽省伪造钞币一事关系法币信用及地方金融至巨,拟请钧座俯念闽省情形特殊准予变通办理,嗣后破获伪币案件罪犯暂归军法办理”,尤其强调对该案应归军法处理、从重处罚。而该书中关于普通民众因贫而犯则大多取轻之判决。其案例不胜枚举。表明当时司法机关对于相关伪造货币案件之审理非常关注与慎重,该案之审断亦体现当时司法机关对既有依法行事的准则,同时又有某些灵活变通的处理。

        司法的本意是审判,它以一种中立的角色通过必要的程序和事先确立的规则解决个案纠纷,维系民众通过其他手段和渠道无法实现的公平、正义及社会预期,实现国家权力架构之间的平衡,最终维系社会的整体稳定。从伪造诸案具体审判具情十分明确地显现国民党内外各方的理念冲突、派系斗争、利益纠葛等现象,说明国民政府建构的政治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存在内生缺陷。

        民国司法的实践同样亦应置身于民国社会时代里,体现其社会文化、社会结构及社会变迁乃至社会秩序的变化对于法律适用与司法审断的关系。如在第三章伪造货币案例分析中,作者发现民国法院对伪造案件的审断有从宽的取向。其原因包括:社会动荡使广大百姓无以为生,这既是产生伪造案的深刻社会原因,也是影响伪造案审断的重要因素。第四章伪造文书审断从轻判决,也是因为老百姓求活的呼声胜过对任何战事和国事的关心。政府也无力顾及司法治理而造成的。同样,对伪造有价证券和度量衡也是采取从轻判决的原则,所有这些都呈现出对民国司法对伪造现象的宽容和松弛。除了对贫者的宽容外,对妇女的判决也以从轻为原则。又如第六章通过对前面各章叙述的案例的总结,得出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现象在民国比比皆是。结果是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造成严重恶果。这些观点都能加深读者对民国司法和民国社会的理解。

        傅斯年曾说:“一分史料一分货,十分史料十分货,没有史料不出货。”难能可贵的是,《民国时期伪造之风研究——以湖南为例》一书所利用的基本史料相当之“新”。民国诉讼档案是民国史研究的资料宝库。徐著收集了全国各地档案馆保存的民国伪造档案数千件,对其进行爬梳整理,由此再现了民国时期伪造现象的基本面貌和民国各级法院对伪造案件的审断情况。除了诉讼档案资料外,徐著对其他和伪造相关的史料——包括各地的其他和伪造有关的档案文件、政府公报、报刊文献、地方志、文史资料、回忆录、文集以及旧版图书也都尽力搜罗,内容涉及伪造货币,伪造公私文书,伪造度量衡和有价证券等。所有这些资料的搜集,爬梳整理和运用,使该书的论证有了厚实的史料基础,也体现了作者严谨扎实的学风。

        为了使自己的研究尽可能丰富,徐德莉教授往来于各大档案馆,如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上海市档案馆、天津市档案、邢台市档案馆、重庆市档案馆、湖南省档案馆等,对其中与民国时期伪造相关的档案逐一查阅、抄录、整理,如她统计出: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全宗号3、全宗4有案卷40余件;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有5个卷宗,伪造货币案件有将近80余件,从中详略记载不一,略读呈现景况显示,即有大宗系关中日货币战争的日方伪造法币的卷宗,亦有部分系关普通民众因贫而犯之伪造;天津市档案馆藏《河北天津地方法院档案》共有3个,总计589件;湖南省档案馆藏《湖南省高等法院检察处》《长沙地方法院档案》有5个卷宗,所计伪造案共计2786件,等等。足迹遍及于东北、华北、西南及中部地区等较为典型的省、市档案馆的徐德莉教授,有着令人敬佩的勤勉与踏实。正是有了对档案的充分占有与了解,她才可以最终确定以湖南为个案,以伪造文书、伪造货币、伪造有价证券及伪造度量衡为基本类目,对民国时期的湖南伪造案做一专门研究。

        基于档案史料,又不陷入浩如烟海的史料“陷阱”中,不为史料所淹没,这也是对史家材料甄别、处理能力的极大考验,徐德莉教授在这方面也有较好的表现。她在整理湖南省、市等档案馆数百个卷宗、数千个案件、近百万余字原始档案时,将伪造案的司法审断作为主要切入角度来统摄史料,着力于探询伪造与民国时期的司法体制、法治建设等治理活动之间的关联,对国民党当时的治理图景作了一定程度的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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