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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7年06月21日 星期三

    杜绝低劣图书进校园!请为学校图书馆立法

    唐克俊 《 中华读书报 》( 2017年06月21日   06 版)

        编者按:近年来,屡屡有媒体爆出粗制滥造甚至含有色情、暴力和封建迷信等内容的低俗图书进入中小学学校图书馆,其基本原因是由于招标、采购等环节的问题。图书是一种特殊商品,是一种精神产品,根本不能与其他商品一样进行同样形式的采购,低折扣往往意味着低成本,容易产生劣质图书。本文作者提出的将学校图书馆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或为杜绝低劣图书进校园的方法之一。

     

        学校图书馆指的是:中小学校、幼儿园、中专、技校的图书馆,或者说是除了高等院校图书馆以外的学校图书馆。学校图书馆是图书馆事业中层次最低、规模最小的小型图书馆,但是数量大,分散广。学校图书馆在教育领域长期以来处于边缘状态。绝大多数从业人员是在没有接受过图书馆专业培训的情况下,就独立开展图书馆专业工作的,没有发挥出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应该发挥出来的作用,其中没有得到教育行政部门强有力的行政领导和管理是关键。建议教育部对学校图书馆也纳入行政管理。

     

        为图书馆事业立法

     

        在今年(2017年)两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人大发言人傅莹说,今年的全国人大立法清单中有《公共图书馆法》,已经列入今年人大的立法审批程序,这说明我国的图书馆事业将进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那么为什么不立一部适用于整个图书馆事业的《图书馆法》,而是立一部《公共图书馆法》呢?

     

        图书馆事业从专业角度上讲属于文化事业,专业归口部门是文化部。然而文化部只能对公共图书馆实施有效管理。对其他类型图书馆,由于隶属的行政部门不同,实行专业归口管理需要在部委之间进行协调,存在难度。

     

        在开始决定为图书馆事业立法时,是计划立一部适用于各种类型图书馆的基本法律的。具体制定时发现在各部委之间进行协调难度极大,于是就决定先为公共图书馆立法。其他类型的图书馆则以《公共图书馆法》为蓝本,制定适合本类型图书馆的规章制度。

     

        为什么进行这样的设计呢?这是因为即将出台的《公共图书馆法》以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为基准,来制定关于公共图书馆事业各项事务的具体政策制度,无疑会成为各类型图书馆的示范。

     

        其他类型图书馆,可以以《公共图书馆法》为蓝本,制定适合本类型图书馆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就按照《公共图书馆法》制定的规则指导工作,而不必制定本类型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当然,具体怎么做由各类型图书馆自己决定。

     

        学校图书馆的基本情况

     

        长期以来,学校图书馆在教育领域里处于边缘状态,在各时期教育部发布的重要文件和重要资料中,几乎看不到关于学校图书馆的论述。

     

        比如,教育部出版的《中国教育统计年鉴》,从1990年到2000年的十一年间,没有关于学校图书馆的统计资料。2001年开始有,但是资料统计的很粗略,无法进行分析研究,至今仍然是这样。教育部1997年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计划》中,没有学校图书馆的振兴计划。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也没有关于学校图书馆的发展规划,只有学校藏书达标的要求。在《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中,更是将学校图书馆排斥在教育信息化建设之外。

     

        当前学校图书馆的基本情况是:馆舍窄小,藏书陈旧,图书馆从业人员普遍没有接受过图书馆专业学习,经费没有保障,没有与学校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建设没有标准,发展没有规划。

     

        这就是当前学校图书馆的基本写照。造成学校图书馆当前情况的原因是多重的、复杂的,不可能靠教育部领导发表一些指示,或者下几个红头文件就能够解决,应该像文化部对待公共图书馆那样,采取规划化管理的办法。

     

        图书馆工作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专业工作。

     

        学校教育教学专业工作的特点是:启蒙性基础性,有要求、有目标,有测试手段,有评价标准,强制性,要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依靠的是教师和教材,而不是图书馆藏书,是学校一线头等的工作。

     

        学校图书馆的专业工作特点是,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提供服务,是辅助性作用,是学校的二线;来学校图书馆的读者,主要是教师和学生,其阅读动机是个人的主动的行为,是兴趣爱好的行为,不是强制要求的行为;学校图书馆以提供适应读者需要的文献资料来开展专业工作;学校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采取的是推荐方式引导方式,对读者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如能产生效果的话,也许会在以后的将来,在具体某位读者的生活学习中显现出来。

     

        学校图书馆的基本作用是对学校教育教学的补充作用,有了图书馆的学校教育才是完整的教育。不过在以应试教育为主的大形势下,这种补充在作用上并不明显,也产生不出社会效益。

     

        为学校图书馆立法

     

        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有了关于本国图书馆事业基本法律的情况下,还专门为学校图书馆立法,例如日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学校图书馆是分散的小型的弱势群体,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国家立法管理,那就是一盘散沙。有了强有力的国家立法管理,才能有效地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和发展。

     

        还要说明的是,许多国家是在有了关于本国图书馆事业的基本法律的情况之下,还专门为学校图书馆立法,而在我国即将出台的是《公共图书馆法》,还不是关于本国图书馆事业的基本法律,就更有必要为学校图书馆专门立法了。

     

        我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了,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公众对文化教育的需求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全民阅读活动中,图书馆的作用更加凸显。201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发展公共文化事业的法律,今年(2017年)又计划讨论通过《公共图书馆法》。这些都说明社会公众对文化教育的强烈要求,发展到了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的程度。

     

        (本文作者为图书馆副研究馆员、北师大二附中图书馆前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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