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振满先生的乡族论
1、从傅衣凌先生到郑振满先生
1930年代到1940年代,傅衣凌先生在福建内地山区收集乡土资料,进行与“乡族”概念相关的研究。1946年他发表以“乡族集团”为题的论文。但是,这个词广为研究者所知是因为1961年傅衣凌先生《明清农村社会经济》所收的几篇论文中使用了这个词。同年,傅先生也发表了《论乡族势力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干渉―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的一个探索》(《厦门大学学报》1961年第3期),在日本,该论文于他的《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中首为人知。1982年,傅衣凌先生在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明代史小组的“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集中讲义中,论及“从血缘=族扩大到地缘=乡的结合,在中国后期封建社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日本学者称此为共同体,而我称它为乡族势力”,彼时我也有幸聆听。
傅衣凌先生构筑“乡族”概念的时候,郑振满先生正就读于厦门大学历史系,在傅先生指导下,完成了硕士论文《明清时期乡族地主经济》及博士论文《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并以此为基础持续进行研究至今。
郑先生乡族研究的特点之一是,其“乡族”概念以包括地域和宗族这两个层面的结合为对象,同时也论及乡族与国家关系。近年来,似乎看到郑振满先生正在综合自身多年的“乡族”论。
2、郑振满先生乡族研究结构
郑先生乡族论的理论架构,浓缩在《乡族与国家》的《一、傅衣凌的“乡族”理论与“多元结构”论》中。此文中,郑先生以其师从并受到极大影响的傅衣凌先生的理论为标题,谨慎追溯了傅衣凌先生终其一生探索乡族论的过程,介绍傅衣凌先生毕生治史的总结。藉此,郑先生根据自己研究所构筑的乡族论的理论架构全面地展开。
下面谨转引郑振满先生对傅衣凌先生见解的要点总结。
首先,“由于多元的经济基础与高度集权的国家权力之间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运动,中国传统社会的控制体系,分为“公”和“私”两个部分。一方面,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是组织严密、拥有众多官僚、胥役、家人和幕友的系统,国家的权力似乎是绝对和无限的。另一方面,实际对于基层社会直接进行控制的是乡族势力。国家政权对社会的控制,实际上也就是公和私两大系统互相冲突又互相利用的互动过程。”
其次,“公和私两大系统之间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乡绅阶层。高度集权的国家实际上无法完成其名义上承担的各种社会责任。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只能由一个双重身分的社会阶层来完成。基层社会也期待着有这样的阶层代表它与高高在上的国家政权打交道。这就是乡绅阶层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乡绅一方面被国家利用控制基层社会,另一方面作为乡族利益的代表或代言人与政府抗衡,并组织乡族的各项活动。”
再次,“与多元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控制体系相适应的是资产形态和资产法权观念的多元化。国有经济、乡族共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的长期共存,是中国传统社会资产所有形态的一大特色。乡族共有经济包括族田、学田、义田、义仓、社仓、义渡、义集、私税、私牙等形态,在传统社会的某些发展段阶、在某些地区,这种乡族共有经济曾经成为社会最重要的经济成分。乡族势力对乡族成员的财产也有一定的控制权,这点在族人的土地买卖中有尤为明显的表现。”
复次,“与社会控制多元化相对应的还有司法权的多元化。从汉代‘乡曲豪富无官位,而以威势断曲直’的现象,到明清乡族的族规、乡例等,这种乡族的司法权一直存在。而且在解决民事诉讼和预防、惩罚犯罪方面起着国家司法系统无法替代的作用。乡族势力不仅可以施行私刑,而且往外拥有部曲、私兵、家兵等武装力量。”
郑先生通过以上的分析,总结乡族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如下:“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族与国家,无论在社会的控制、政治体制、产权关系及司法体系等领域,都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如何在多元经济基础的矛盾运动中,揭示乡族和国家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可以说是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关键所在。”
3、郑振满先生关于明清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见解
郑先生乡族论的第二个特点是关注明清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変化,在《乡族与国家》的《三、明清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型》中,他通过文献资料厘清这个关系的变化以及“基层社会的自治化”。他进而引用自己的两篇论文《明后期福建地方行政的演变―兼论明中叶的财政改革》(《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2期)和《清代福建地方财政与政府职能的演变》(《清史研究》2002年第2期),叙述明代中叶至清代王朝国家的地方财政改革,促进乡族基层社会的自治化过程。
明中叶的财政改革,进一步促进了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明代前期,各级地方政府不受财政预算的约束,可以随意征发民力,因而具有较为广泛的行政职能。明中叶前后,(国家)为了减轻民间的赋役负担,各地陆续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实行制限,逐渐形成了分类管理的财政包干体制。隆庆至万历年间(16世纪后半至17世纪初头)全面推行的“一条鞭法”,就是这一改革趋势的总成果。在“一条鞭法”体制下,各级地方政府只能在既定的预算范围内安排财政支出,其行政机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一条鞭法”的指导思想在于“节流”,各级地方财政的规模大为压缩,只能维持经常性财政支出,缺乏应对突发性事件的机动财源。因此,万历以降,凡属水利、交通等重大工程或救灾、御敌等突发性事件,都必须通过募捐筹集经费,或是责成民间自行解决。更为严重的是,明王朝为了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危机,不断裁减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经费,使之难以发挥正常的行政职能。在此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日益依赖于乡族组织与乡绅阶层,从而导致社会控制权的下移。明代后期福建的各种地方公共事务,如水利、交通、治安、教育、救济及礼仪活动等,大多经历了从官办向民办的转变过成,其原因即在于此。
郑先生将乡族同乡绅阶层一起置于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国家政权”的关系中理解,特别就明初至晚清的政治过程与社会秩序的关系进行历史分析。
4、乡族与福建省地域
要理解郑振满先生乡族论的特征,特别需要注意《乡族与国家》开头的如下叙述:
在中国区域社会史研究中,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日益受到重视。以往的研究成果表明,中国歴代大一统的国家政权与意识形态,对地域社会的発展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但由于各地的社会经济形态与歴史文化传统不尽相同,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也不可一概而论。为了全面掲示中国传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时空特征,有必要开展深入的区域比较研究。本文主要依据业师傅衣凌教授的乡族理论与多元结构理论,阐述我对闽台传统乡族组织及明清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初步认识,以期有助于深化区域社会史比较研究。
郑先生注意到近年中国“区域社会史”(regionalsocialhistory)研究对国家与社会相互关系关注的提高,虽然承认“中国历代大一统的国家政权及其意识形态,对地域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但由于各地的社会经济形态与历史的文化传统不尽相同,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不可一概而论”,因此强调“有必要开展深入区域比较研究”。由此可以说该论文中郑先生对乡族的关心,是尝试从重新深入认识中国历史各个“区域”
的不均衡发展,亦即每个“区域”特色的立场出发的。
在此不深入有关郑先生所谓“闽台”关系的说明,而把重点放在“闽”,也就是福建。换言之,郑振满先生虽然对傅衣凌遗著《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中指出的乡族具有全国普遍性的看法铭记在心,但可以说他的关心更多侧重于乡族所具有的福建性。上面提到的郑振满先生的其他两篇近作,即《乡族自治传统》和《访谈录》的实质内容,都是基于对乡族具有福建性更强的关心。这三篇论文,都是以此关心为背景,其丰富的内容和明确的理论成为具有说服力的成果。
所留下问题之一是,从这个乡族的福建性、福建的地域性来看乡族,如何使其与乡族具有全中国的普遍性相关联。换句话说,在中国的其他区域,如江南,乡族具有怎样的存在形态呢?
关于福建和江南的比较问题
1、掌握以明末江南为中心的地域社会之各类型
郑振满先生,以傅衣凌先生关于福建积累的研究成果和达到的视野为前提,以自己在福建的文献搜集、分析和实地调查为基础,积极地设定课题,系统地进行考察,推进乡族研究。笔者从1960年代中期至今,大体上就江南三角洲的土地制度、民众的抵抗运动和叛乱、地域社会的统合等课题持续进行个案研究,对江南以外其他地域的研究很有限。关于福建的研究工作,以西北部宁化县为主。我本身虽然欠缺充分讨论郑振满先生乡族研究的条件,但从地域社会视角来说,乡族研究的观点和成果非常重要。因此我想就所提出的乡族具有福建性这一点,从自己以江南为主的研究经验,大胆加以探讨。
在1981年“地域社会视角”的学术研讨会中,我广泛根据日本的前人研究,加上那时候自己的研究,提出了将作为“人生存的基本‘场’(地方)”和“广义再生产的‘场’(地方)”的“地域社会”进行概念设定的必要性。同时为了理解这个概念及相关的方法,做若干补充说明。其中之一是,将明末江南地域社会的指导者、进行指导的主要依凭、地域“场”之实体以及其与指导者、指导的关联、战后日本明清史研究最早的提案人(地方)与指导者、指导方式的关系,归纳为(a)地主、(b)乡绅、(c)士大夫、(d)国家、(e)民众五个类型。
这个类型化与各位研究者的本来见解无关,是笔者应用“地域社会”观点分类而成的。地主、乡绅、士大夫,虽然资料方面有些相同,但至1960年代为止,日本很多研究关注地主;1970年代以后很多的研究,则多半是对乡绅的把握;而1954年宫崎市定对士大夫的讨论,至1980年时,未必被许多研究者所理解和关注。此外,对于把“大一统”的国家本身当作一个“地域社会”,同时把它看作指导者;以及相反地设定以民众为指导者的体制等各种观点,可能也会被认为是荒唐无稽的而成为批判的对象。
但是,这样的类型化都是因为笔者自身方法和实验的需求。亦即尝试这样的类型化,是想据此找到日本关于明末江南的各个研究认识“该社会之基础单位”(重田徳)的核心主体在哪里、厘清他们意见分岐所在。这是由于我认为通过这样办法,可以获得考察“地域社会视角”意义和有效性的线索。比如,以与地主类型(经济社会范畴)及乡绅类型(政治社会范畴)不同的士大夫类型(文化社会范畴)为例,苏州府的“市隐”(宫崎市定)、苏州府的“处士”(森正夫。最初关注处士存在的是小山正明)、江苏、浙江的东林派(沟口雄三)属于这一类型。
而上述乡绅类型及士大夫类型二者,可以说是根据意向性的差异设定的,因此也就可以划分成乡绅右派类型和乡绅左派类型。如稍后将涉及的那样,这种志向(践行意向)分化的程度在江南三角洲赋役制度改革中体现出来,由此可见,江南乡绅阶层的“层”是很有厚度的,其间的差异、矛盾也是显著的,这里不就存在与福建的差异了吗?
2、赋役制度改革、特别一条鞭法成立的原委与江南
据郑振满先生的研究,从隆庆至万历年间(16世纪后半至17世纪初),实行以财政支出的“节流”为指导思想的一条鞭法,地方政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公共事务的施行逐渐依赖乡族组织和乡绅阶层,因此导致社会控制权下移。一条鞭法是明中叶前后中央政府为了减轻民间的赋役负担,遂行赋役制度改革的最终结果。这是郑振满先生立足于以福建为对象的自己多篇论文所提出的看法。
然而,在江南,一条鞭法是均一每亩土地的税粮征收额,将每亩征收税粮的物品统一成银两和米谷,并且均一与此相关的徭役折银征收,而总称为“均粮”的改革。这项改革,违反了有意维持从前每亩税粮征收额体系的明朝中央方针。在江南三角洲的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湖州、嘉兴六府,经过15世纪前半期的准备段阶,自15世纪后半期开始着手,特别是16世纪的30年代至60年代,随着各府内部的抗争,也可以说就是由于地方―底层顽强不断地累积而导致付诸实施。
在地域状况、地域发言人的项目下,可以看到这样的状态:大户、豪右、宦室富家反对“均粮”改革,而另一方面小户強烈要求实行,乡里孝廉(举人)表示支持,围绕改革的地域内部对抗关系变得明显了。
在此也显示出地域乡绅阶层的“层”的厚度、乡绅阶层内部矛盾的大小,还有非乡绅阶层对乡绅阶层的抵抗强度,我认为在这里透露出江南与福建的差异。
3、福建和江南宗族活动的特征
土地改革期的这种统计资料,如何继承、反映了明、清及民国各时期的土地所有状态,是需要慎重对待的。不过,作为福建宗族共有地的“公地、公田”比率,跟和江南重叠的苏南、安徽、浙江相比,显得特別地高。在福建,此事与中农所有土地约为地主所有土地两倍以上的事实,都与本论文所见江南乡绅阶层与福建乡绅阶层之“层”的厚薄情况相符合,同时也反映出福建社会宗族组织的根深蒂固。还有,和郑先生同是厦门大学的王日根先生,1996年发表《明清福建与江南义田的比较研究》,“福建的义田”是“封建官府对社会基层的管理更加间接化和无为化,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基层的自治化趋向”。关于明中叶以降的基层社会自治化、乡族组织的行政组织化,提出与郑振满先生同样的看法。同时,在与江南比较上讨论福建的义田也很有意思。王先生重视下面这一情况:在宋代以后的中国为了防止贫富急剧分化,范仲庵在苏州提倡义田;在此影响下,福建也开始为了通过宗族扶养族人而设置义田。1990年以后他继续研究。针对他的见解,有必要另外给予详细的介绍和检讨,但是在此想介绍上述论文的三个要点:
首先,“福建和江南因地理位置不同,所以政治、社会环境不一样,福建的义田和江南的义田与发展方向有别”。“江南义田的设置者多半是官僚阶层”,“在福建,义田的设置者,包括官僚、义民、商人、诸生、节义之妇乃至僧道等。”其次,“明清时期福建家族组织的发展,已冲破单纯的血缘纽带,出现了超家族的类家族组织,显然是与当时社会的动荡与不安定相适应的,反映政府统治的薄弱化”。再次,论文总结,“明清福建义田与江南义田有传承关系,也有不少共同点,但其中的不同点也是不可忽视的”。
王先生指出的这些情况,显示明清时期的江南原本也与福建同样展开宗族活动,而且被认为更加显著。但另一方面,江南和福建在宗族和社会的关系方式、乡族地域的影响状态上不是没有差异的。
(本文是作者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主办的“清史研究百年学术史”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由于篇幅所限,发表时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