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吏”一语创自太史公。循吏循什么?循法还是循事?循吏还是法吏?
《史记·循吏列传》首列楚相孙叔敖,称道他的治绩,“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民各得其所便,皆乐其生”。
《史记·太史公自序》云:“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作《循吏列传》第五十九。”司马贞索隐据此云:“循吏,谓奉法循理之吏也。”但《循吏列传》又云:“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法令、刑罚,犹途径;导民、禁奸,犹目的。法令、刑罚可以达此目的,奉职循理亦可以达此目的。“文武”谓文法与兵,兵亦刑也。“官”谓职事,百官各有本职。
细绎司马迁之意,循吏虽然遵守法令,但更注重人治。即使在法令失去效用的时候,也能依靠人治,获得治理郡县的实效。“何必威严哉?”意即不一定要依赖法令刑罚。“奉职循理”,指的乃是循良为善,仁爱百姓。
黎淳《黎文僖公集》隐括其言曰:“司马迁作《史记》,谓循吏者,奉法循理,不尚威严,而民自化。”尤以“奉法循理”、“不尚威严”二事相对。
“亦可以为治”一句,朱曰藩《山带阁集》、方苞《方望溪先生全集》引作“亦足以为治”,稍稍排斥刑法矣。
读此可知,循吏“奉职”一语较之“奉法”为尤确。“奉职”者,所重在于职事;职事胜任,则毋问如何取径。而“奉法”者,读之使人疑为重在法律,严于刑名,而“法”者又仅为职事之外表,从而与太史公之意相左。故“奉法”一语,于文法虽可通,究不如“奉职”为善。
古人言“法”,或指官制,或指刑法。官制为百官任事之条令,载在《职官志》。刑法为五刑之用,加之于罪人之身,载在《刑法志》。前者宜于严明,乃至有酷吏之极;后者宜于宽缓,乃至以刑错为最善。文献中,官制之法、刑法之法记述往往不同,甚至语意相反。古人所言“奉法”,又作“奉职”,乃是官制之法,非刑法之法。
循吏,古又称恺悌循良之吏、仁厚循良之吏、西京循良之吏、汉唐循良之吏、郡国循良之吏,素为当政者重。宋沈遘《西溪文集》载制诰云:“内外奉职循理之吏,皆朕之所与进也。”宋曾巩《南丰先生元丰类稿》载制诰云:“昔先王之法,导民以德,齐之以礼……朕甚慕之。今能与吾共成此理者,其唯循良之吏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