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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4年09月03日 星期三

    ■读者来鸿

    也谈章士钊集外“佚文”

    朱铭 《 中华读书报 》( 2014年09月03日   09 版)

        《章士钊全集》(下称《全集》)失收情况严重是不争的事实,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葛涛先生指出涉及鲁迅的“四则佚文”,并不存在着文中所“担心”的“为尊者讳”情况。(见《博览群书》2009年第6期葛文)《全集》甚至将章士钊已公开出版的整本诗文集也漏收了许多种,何况零星诗文。照理《甲寅》之文不应该会有遗漏,没想到《吴敬恒-梁启超-陈独秀》(载《甲寅周刊》第30期)这篇与吴稚晖论战的重要文章,竟也未收,当时真觉得不可思议。而类似葛先生指出的“呈文”、“部令”等,只要去翻一下1924-1926年的《政府公报》,更是数量惊人,不下数百篇,《全集》均未收录。

        笔者曾与《全集》主编白吉庵先生就“佚文”有过书信请教。他们为了收集资料,跑了许多地方,包括上海图书馆。该馆藏有章士钊《入秦草》、《游泸草》二种线装诗集,庋藏古籍部。白先生说检索过上图近代文献,而上图近代文献所藏皆民国平装旧书,该馆民国年间(甚至是解放后)所刊线装书,都归类为古籍,终因不熟悉馆藏而失之交臂。还有其它种种原因,我觉得可以用“准备不足、仓促成书”八字来概括。

        读到贵报所刊吴小东先生大作《全集不全 佚文不佚》(8月6日《中华读书报》),从章集“佚文”说起,提出了《全集》如何处理“公文”“部令”的问题,在《全集》辑印盛行的今天,很有探讨的价值。他举了梁启超集的例子,赞同将意义不大的“签署之公文”,作为附录存目,供研究者参考。记得《范源廉集》也是这样处理的,我基本认同,特别是大量的任命书,文字千篇一律,意义不大,存目足矣。

        但回到章士钊大量未收的“呈文”、“部令”,觉得不能一概而论,其中不少公文虽不尽出自其手,但大都由其授意,显示其从政理念,应该有所选择,适量“入集”。下面从《政府公报》中随意选取几个例子,稍加说明。

        如1925年1月1日《临时执政大赦令》,大赦原出自章士钊之意,并引为从政得意之举,1927年他在《孤桐杂记》中说:“愚长秋曹,曾于民国十四年一月元日,请令大赦。据称全国为此令所及者,狱囚几达二十八万人。推原其故,由各狱具报,监无隙地,新囚难收,审判迟滞,轻罪系狱者,辄至瘐毙。而又囚粮常缺,囚或累日不得一饱。此常罚外,又加饿刑。愚惨惨动心,遂援项城民元前例,更举大赦一次,无他因也。事后颇有议者,谓大赦惟专制皇帝行之,非民国所宜。此论肤浅,不足置念。”王森然在《章士钊先生评传》中也特别提到此事,可见此令之重要。

        是年1月14日《呈报整顿修订法律馆馆务情形文》,中云:“士钊自就职以来,查悉馆中旧设人员名目繁多,微嫌冗滥,顾问既未有专责,调查亦多未实行。倘复率由旧章,未免虚糜巨款,甚非循名责实之道也。因此不避劳怨,以期彻底改良,将本顾问一律改为名誉职,调查各员均免去本职。以后关于修订一切事项,即由副总裁、总纂、纂修各员,分别担任,切实进行。並按照时势要求,先从民、商两法入手,如有起草审核事宜非现有馆员所能兼顾者,並临时聘请法律专门人才协同办理,总期款不虚掷,日起有功,以副实事求是之厚望。”文中可见章士钊整顿修订法律馆的决心和措施。

        7月18日《甲寅周刊》第1号刊梁敬錞《收回会审公廨平议》,前有章士钊按语:“沪案发生,收回上海会审公廨,至列为十三条件之一。政府曾派大员,驰往上海,认真交涉。司法部以此为历年悬案,档文盈尺。本部又属司法主管机关,责无旁贷,因呈派次长王文豹、参事上任事梁敬錞赴沪,襄同办理。”《全集》这则按语漏收。《政府公报》7月16日也刊有章署名的《司法部致张镕西、余戟门、汤芸邰、吴芷泉、梁和钧、汪鹿园、翁剑洲、应溥泉先生函》,邀诸先生出任收回会审公廨委员会委员,此函与梁文按语,可见章士钊对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态度。

        又9月2日所公布《临时执政令公布国立编译馆条例》、《临时执政令公布出版品国际交换局官制》,这两项均有章士钊署名,涉及西书编译、学术交流,均有史料价值,已见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除了上举数例,其它为人熟知的如八校合并、整顿学风、女师大风潮等等,都发生在章士钊任内,这期间的大量“执政令”、“部令”等,不管其事正确与否,都是文化教育史上重要事件,都有“入集”必要。总之,要处理好“全集不全”的问题,应该细加斟酌,定好取舍标准,编《全集》的目的就在于保存史料,总以宽泛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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