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教科书使用文字作品稿酬标准为每千字300元,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教科书汇编者应当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
教科书选用他人作品终结“免费时代”,用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的话来说,这是一次“迟到的正义”。这对于保护作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社会版权意识,促进社会尊重创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过,笔者仍有担忧:如何保证教科书有偿使用作品的办法得到切实执行?
事实上,教科书选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稿酬,并非新提法。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虽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汇编已经发表的他人作品,但前提之一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可以“先使用后付酬”。但实际上,他人作品被选入教科书,莫说主动联系作者支付稿费,连知情权都不能保障,不署作者名、不标明出处、随意篡改作品名称和内容等现象亦十分普遍,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番虽然有了具体稿酬标准,但教科书作品有偿使用,执行起来或许仍有难度。一方面,会有教科书汇编者找不到作者、作者也不知道作品被选用的情形,即便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收、代转稿费,也有可能找不到作者。另一方面,面对庞大的教材、教辅市场,作者本人哪有精力去查证作品被各种教科书选用?即使事后查证到了,高昂的维权成本也可能让他们望而却步。
所以,有了制度设计,还需要法律监督,行业监管需要加强。比如建立公示制度,责令教科书汇编者将作品选用名单提交给相关机构备案,并在大众传媒公示,一可保障作者知情权,二可提高稿费支付、转付效率与成功率,三可避免教科书汇编者自身可能面临的讨要稿费的法律风险。版权机构或组织每年至少应检查一次教科书汇编者支付稿酬的情况。有专家还建议,将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执行著作权法情况纳入年检范围,这也是不错的主意。在教科书汇编者找不到作者的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稿酬的工作,也要公开透明。
至于说稿酬标准是高了还是低了,笔者赞同很多网友的观点:虽不高但比不付强。要想调和教科书汇编方嫌高、作者方嫌低的矛盾,可以在日后根据实际调整,或实行分类付费——使用量、发行量很大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可以提高标准;使用量、发行量小的其他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比如大学教材,可以执行现今标准。
成都市武侯区 何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