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手头有友人送我的一份周作人购房“买契”影印件,系民国三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公元1942年)“北京特别市公署财政局”发给“新业主周作人呈报置买XXX房产,座落在内四八道湾十五号”的印契。其中写明买主姓名地址“周作人,内四八道湾十一号”,购买十五号产业种类“瓦房三间,灰房壹间,共四间半”,面积“壹分玖厘捌毫”,买价“壹千叁百柒拾壹元”,中人姓名“曹润祥等”,附三十年(1940)十月“北京特别市不动产买典草契纸”一份,内容与“买契”一致,都盖有“北京特别市财政局印”。购房本是平常事,旁人无须说三道四。但令人瞩目的是,在此前后周作人家置业破土修房诸事不少。
(详见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