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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1年03月30日 星期三

    诉讼

    帕慕克被判有罪

    《 中华读书报 》( 2011年03月30日   04 版)
    帕慕克在持枪警察的严密保护下出庭受审。
    2005年12月16日,伊斯坦布尔。

        本报记者康慨报道  在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全体委员会推翻了下级法院的无罪判决,并将个人的爱国感情解释为不容侵犯的宪法基本权利之后,伊斯坦布尔西什里区民事法院终于在3月25日对该国大作家、2006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奥尔罕·帕慕克做出有罪判决,裁定他必须为自己关于亚美尼亚人和库尔德人在土耳其遭到屠杀的言论,向六名原告每人赔付1000土耳其新里拉(约合人民币4217元),合共6000新里拉。

        鸭子哈伊里 vs 作家帕慕克

        由于此案为民事,帕慕克将不会为此坐牢。但鉴于法院认定,其言论伤害了六名原告的爱国感情,必将从此立下判例,今后在土耳其,任何人批评国家,都有可能受到任何他人以私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的控告。

        此案表露出的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始终受到土耳其知识分子和国际社会的强烈批评。包括四位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在内的八位世界级作家——加西亚·马尔克斯、若泽·萨拉马戈、君特·格拉斯、翁贝托·艾柯、卡洛斯·富恩特斯、胡安·戈伊蒂索洛、约翰·厄普代克和马里奥·巴尔加斯·略萨亦联署声明,声援帕慕克。

        判决公布后,土耳其知名记者和作家奥拉尔·恰勒什拉尔(Oral Calislar)对该国《今日时代报》指出,帕慕克当初在接受采访时已经做到了最大限度的克制,甚至从未说出过“土耳其人”这个敏感词。“那他们为什么还要起诉帕慕克呢?”恰勒什拉尔问,“如果随便哪个人都能起诉帕慕克的话,又会发生什么呢?难道他要给所有人赔钱吗?咱们正在把一位给土耳其拿回诺贝尔奖的作家往绝路上逼,真的很难接受这一事实。”

        一向主张土耳其与亚美尼亚两国人民和解的巴斯肯·奥兰(Baskin Oran)教授则在评论此案时,援引了民间故事里的鸭子哈伊里——在土耳其老百姓中,他广为人知。哈伊里有个外号“鸭子”,可他非常讨厌人家这样叫他。有天在咖啡店,坐在哈伊里不远处的某男看着窗外说:“我看今天是个阴天。”哈伊里就跳起来,对某男破口大骂,拳脚相加。朋友不解,问他为啥揍人家。哈伊里说:“天阴就会下雨,下雨就会积水,积水就会成塘,成了塘,鸭子就会来玩水。丫说我是鸭子!”

        奥兰教授认为,帕慕克就是某男,因为莫须有的罪名,无端受到了惩罚。

        土耳其经济与社会研究基金会(TESEV)主席詹·帕凯尔(Can Paker)指出,土耳其应以此案为耻。“人民有权自由表达其观点。”他说,“只要这种表达没有在某种程度上煽动起社会上的仇恨和暴力,就不能入罪。帕慕克不过是身为作家,表达自己的观点。在我看来,法院这个判决完完全全是个错判。”

        帕慕克的律师哈卢克·伊纳内策(Haluk Inanici)3月28日公开表示:“这一判决可能会对土耳其的言论自由构成巨大威胁。在(正常的)法律制度下,是不可能做出这样的判决的。”

        帕慕克已决定上诉。

        “有时我会愤怒,会说出让所有人不快的话。可我没经过算计。我就这个脾气。”去年春天,在伊斯坦布尔接受中华读书报电话专访的时候,帕慕克说,“有时我讲话,只是因为我心里有个隐秘的声音,那我就讲了。”

        他对读书报记者指出:“首先,我相信言论自由。我们得能够谈论这些话题,而不是让美国人或其他国家来谈。不幸的是,在这方面我们仍然有问题。这就是为什么别的国家在替我们土耳其人谈论。其次,我不想自己与土耳其人民有任何麻烦。我将来可能还会与土耳其政府、土耳其国家有麻烦,但我想让土耳其人民爱我。可不幸的是,他们做出那种宣传的时候,人民(对我)有时会很愤怒。我对此非常非常不安。”

        帕慕克案始末

        此案一波七折。事发于2005年2月,帕穆克在接受瑞士周刊《杂志》(Das Magazin)的采访时说:“三万库尔德人和一百万亚美尼亚人在土耳其被杀害,可除我之外,无人胆敢谈论此事。”

        土耳其舆论为之大哗。因该国历来坚决否认曾在1915-1923年间,对亚美尼亚人实施过系统性的杀戮。

        四个月后,土耳其颁布新刑法,其中的301条款设立“侮辱土耳其国格”罪,如罪名成立,被告最高可获刑三年。五位反恐官兵的烈属,遂在律师和极端民族主义分子凯末尔·克林西兹(现已因阴谋颠覆政府的Ergenekon集团案而下狱)带领下,援引该条款,集体将帕慕克告上法庭。12月16日,帕慕克在伊斯坦布尔出庭受审。因他出言在先,新刑法颁布在后,需司法部具函,但法官未见公文,随即中止审判。司法部则拒绝出具“以新法办旧罪”的追诉公函,此案遂以技术原因被撤销。

        众原告随即转往伊斯坦布尔西什里区第三初审民事法院告诉,向帕慕克索赔3.6万新里拉。2007年1月,该院判定原告不能代表全民,且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是“土耳其国民的一员”,而声称“个人权利受到侵犯”,并要求赔偿,因此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而上诉。2008年1月,最高上诉法院第四庭判定,在土耳其的法律体系内,原告符合索赔条件,即只要个人权利受到侵犯,法律皆可适用。最高上诉法院援引宪法第66条,“以公民身份与土耳其国家联结的所有人皆为土耳其人,”因而,正如个人拥有名誉权一样,对国家的归属感亦为个人价值的一部分。

        该裁定认为:“法律规定个人权利的范围包括身体、感情及社会价值、职业尊严、名誉、自由、精神权利、健康及公民权。由此出发,公民权当被视作一项必须受保护的权利,而由于(帕慕克的)言论针对全体国民,故个人有权对此起诉。”

        但初审法院再度坚持原判,驳回原告诉求,后者则继续上诉。案件被提交至最高上诉法院全体审议,2009年5月中旬二度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今年3月25日,帕慕克最终被判败诉。

        帕慕克有权在15日内就此判决提出上诉。

        就在一个月前,帕慕克对一家希腊报纸重复表达了亚美尼亚人曾遭屠杀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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