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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0年11月24日 星期三

    晚清州县审判的中国式解读

    韩 伟 《 中华读书报 》( 2010年11月24日   10 版)
    《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侧重四川南部县的实践》,里赞著,法律出版社2010年2月第一版,24.00元

        中国传统的地方审判,尤其是清代地方审判是否“依法而断”,学术界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有日本学者(如滋贺秀三等人)认为中国古代,特别是明清司法,并不严格地“依法审判”,而是综合司法、教化、治理的一种“教喻式调解”,司法官本身就是“全权父母官”,审判的目的就是要息事宁人,维持所辖地方的安宁。而以黄宗智为代表的美国历史学者则依据四川、台湾以及宝坻等地的清代档案资料,得出完全不同的另一种结论:清代司法有超过90%的比例都是严格依照当时的律例来进行的,当然,清代地方也有调解,但调解解决只是在法庭以外的社区和亲族中展开,只要是进入法庭(官衙),基本上都是“法官听讼断案,依法办事”。两派观点截然相反,以致长期聚讼不休。国内不少学者也加入到这一讨论当中,但直到本书之前,似乎很少有圆满的解说。

        本书的作者通过搜集整理大量的第一手档案资料,并结合当前流行的文化史研究方法,指出这一争论存在的背后是“理论预设”的差异,“即先有以西方或现代的理论形成的前见预设,再组织材料并据以得到所希望的结论”。历史研究,不能回到历史情境中去,设身处地地去分析,而“以先入为主的理论预设思考历史问题,容易遮蔽历史的真相,影响叙述方式的合理乃至史料运用的准确”,所以,在整体上也给人一种“倒放电影”的感觉,历史研究变成根据预设理论进行的“衣物”剪裁,结论难免会出现问题。比如日本学者的理论背景主要是马克斯·韦伯对于司法类型划分的理论,强调中国司法与西欧司法类型的不同,认为古代中国的司法属于“卡迪式”审判,这种审判“以司法官员的非专业化和司法裁断的实质化”为特征,因应这样的理论前提,辅之以相关的司法档案资料,自然就得出中国古代司法“不依法”的结论。而以黄宗智等人为代表的美国学者则根据近代司法的内涵与特征,将大量的以调解等方式结案的州县档案排除在外,从而得出在大多数情况下,清代的“司法”(也就是黄所认为的司法)是“依法而断”的,这是他们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所在。而问题的关键恰恰是:争论双方都是以西方的理论预设为前提,并没有真正地回归到中国古代的历史情境中去,没有真正以当时人的认识去思考清代的地方司法、或者政务,这就导致他们的观点虽然都具有各自的说服力,但不免隔靴搔痒之感,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而针对这一方面的缺陷,本书却有诸多的尝试,并作了全新的解读,从而也得出更令人信服的结论。

        作者认为,中国传统司法不能按照西方“三权分立”式的政治模式去考量,中国古代司法官本身都是地方行政的一部分,都隶属于总体的地方政务,地方官就是当地的父母官,他的责任就是为朝廷“守护”一方子民,推行教化,维持地方安宁;而绝不仅仅是司法所要求的裁断事实、判断证据、定纷止争。司法不过是地方官职能的一部分,也就是属于大的政务,它必然也是服从于政务的总体要求,而不可能有自身独特的价值诉求,例如正义、公平等等。所以,不顾及地方政务这一“森林”,只是看到司法、审判这一“木”,必然导致最后的分析和结论都有所偏差,不符合当时地方政务的实际。

        本书的另一大贡献之处在于对“审、准、断、理”等细小概念的分析和澄清,这不仅有助于其他研究者更好地去解读清代司法档案,也有助于宏观问题(如审断)的解释。作者根据掌握的地方司法档案对州县审断中的准、理、断等几个常见概念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认为,理是对案件起诉的接收,仅仅是形式上的收取状纸;而准才是正式的受理;断则是对案件的最终审断。据此,得出了“理不一定准,审不一定断”的结论,令人信服。根据这样的标准,作者就所掌握的54件内容比较完整的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对比分析,详细研究了各件的判词部分,发现仅有三件依率而断,约占总数的5%,从而,不难证明,至少在清代晚期(光绪年间),至少在四川南部县,严格的依律审断还是很鲜见的。虽然,该书依据的仅仅是一地一时的材料,但由于当时四川作为清王朝的重点统治地区,可以推论这样的审断方式还是很具有代表性的。

        当然,仍然需要指出的是,作者探讨的仅仅是四川南部县的地方司法审断,推论最多也可以延及其他地方州县的审断,省级的督抚、按察司审断,乃至中央司法部门的审断如何,就无法继续推论了,事实上,更高级别的司法审断并非如此(不依法),它们对于律法的遵循更多些,有时甚至远超过今天的想象。尽管如此,作为一项地方史、文化史的研究,该书的价值仍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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