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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0年11月24日 星期三

    不要放任“擦边球”掩盖下的侵权

    李景端 《 中华读书报 》( 2010年11月24日   05 版)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从10月起,在全国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行动”,其中也包括各类出版物。对此部署,首先深感欣慰,图书市场势将又一次得到净化。其次也不无忧虑,因为这类行动已搞过多次,虽有成效,但痼疾难治,造假售劣仍屡禁不止。所以殷切期盼这次行动,既要大刀阔斧,横扫明处;也要深入细致,不留死角。我特别想吁请:注意以“擦边球”形式掩护下的实质侵权。

        球类比赛中有时球实已出界,因貌似擦边,以致被误判为好球。“擦边球”这种较难界定的特性,常被一些人用来掩盖违规侵权的行为。拙文《出版“擦边球”种种》一文,曾列举过出版界打“擦边球”的一些表现,联系近日媒体曝光的一些事例,想着重分析一下“跟风出版”这一规避侵权的“擦边球”。

        报载,海内外著名学者南怀瑾先生在吴江创办了一座“太湖大学堂”,系统举办中国传统文化讲座,并授权复旦大学出版社、东方出版社出版他的讲授著述。由于融入了南老个人独到的解读,内容深入浅出,生动幽默,所以他的书非常畅销。这一来,立即招来好多家出版社的“跟风出版”,目前市场上标名“南怀瑾著述”的各种版本多达二三十种。其中一些共用的手法,就是打“擦边球”。

        如有的用“南怀瑾说”、“南怀瑾认为”的形式,以“引用”之名,行剽窃之实;有的把南怀瑾的见解,变换说法,打扮成自己的观点;有的擅用南怀瑾的肖像及其图片,强拿没商量;更有表面打着南怀瑾的旗号,实则极尽断章取义、摘我所需之能事,篡改甚至杜撰南怀瑾的言论。由于对南怀瑾著述的“跟风出版”太滥太厉害了,不仅逼着原作者无奈向法院起诉,还引发部分媒体于近日组织了一场“从假冒南怀瑾先生之名的各种图书泛滥看中国文化市场”的座谈会。在讨论这种“跟风出版”的手法、性质、后果和对策中,大家深感现在的著作权法,对“跟风出版”缺乏明确界定,以至被人钻了“法律空白”的空子。其实南怀瑾著述“被跟风”,仅仅是近年不胜枚举的“跟风出版”中较为突出的一例罢了。

        君不见,出了一本《中国不高兴》,就引来这《不高兴》那《不高兴》。你有《水煮三国》,我就有“水淘”、“烧烤”多种烹调三国。盗墓书一吃香,我跟着就来“挖墓惊魂”、“守陵秘闻”。还有什么“奶酪系列”、“穷爸爸系列”、“胜过好老师系列”,等等。正跟还不够,还要再来个反跟,于是《反盗墓》、《说不》、《反细节决定成败》等故唱反调的书纷纷出笼。许多人对此分明反感,但均因“跟风出版”打的是“擦边球”,较难抓住它触法的把柄,以至往往见怪不怪,徒唤奈何。“跟风出版”阴魂不散的一个重要原因,源于人们对其性质在认识上的误判,以为它构不成侵权,其实某些跟风的背后就是侵权。对此,我想到了几点:

        其一,体现在物品和行为中的创意,凝聚了知识的创造,同样是一种知识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就像南怀瑾的系列讲座,体现了他个人独特的解读。这种解读,不论是否以文字传播来展现,都属于具有专利性的一种创意。试想,如果哪届奥运会开幕式,有人也搬用“李宁飞跃点燃火炬”的模式,势必会被指责对张艺谋创意的剽窃。可见,并非只有照抄他人的文字才算剽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未包括书名、封面和版式,这有待今后修法时再予完善。我认为,起一个好书名,设计一个好封面,都是巨大的脑力付出,当然是一种创意,理应视为原创而得到保护。当前虽然著作权法无此规定,但我国还有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是商品的符号,书名、封面则是图书的符号,两者有相通之处。既然禁止使用与他人的商标近似或易混淆的商标,那么,利用书名跟风,以近似、易淆的手法,套用他人的见解、观点和主张,复制人家的创意,这至少也属于不正当竞争,也该查处吧!

        其二,有人会说,图书抄袭、剽窃有物为证,而追究创意剽窃,太空幻,很难查。这也不见得。任何一种知识创意,都会不同程度地在某些物质载体或行为过程中体现出来。判断是否构成剽窃,审查一下能否形成创意链,是不难取证的。再说,现在也强调重视互联网这种虚拟领域中的版权保护,那么,对于出版界因跟风打“擦边球”的创意侵权,是否也该管一管呢?

        其三,国家立法有个过程,著作权法已修订一次,以后还会再修订。社会上有些事情,不能因为立法滞后就不去管。为规范图书市场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也应该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必要的干预和引导。我们高兴地看到,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国办关于打击造假侵权专项行动中,除查处那些例行的项目外,提出要打击“套牌生产和销售授权产品”,查处整顿“存在侵权隐患的图书”,还要求建立起这样做的长效机制。我深为这样做叫好。依我看,“跟风出版”南怀瑾的书,就属于“套南怀瑾的牌生产授权产品”,“跟风出版”,可以列入“套牌生产”。至于故意规避触法的“擦边球”,掩盖了侵权实质,当属“侵权隐患”无疑。所有这些,自然都应纳入北京市这次专项行动的查处范围。北京市能这样做,相信其他地方也同样能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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