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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0年10月22日 星期五

    拯救成语 取缔篡改胜过罚款

    安徽省巢湖市 张永琪 《 中华读书报 》( 2010年10月22日   12 版)

        江西省拟出新规,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新规规定:广告词中不得滥用同音字、谐音字篡改成语,违规者最高将罚款万元。日前新规已正式公布征求民意。(10月8日《信息日报》)

        成语是祖国语言宝库中的精华,不容随意篡改乱用。广告词中滥用同音字、谐音字篡改成语,既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又污染了语言环境,对青少年学生更容易产生误导。地方出台法规进行整治,这具有积极意义。

        不过,整治广告词篡改成语,需要对准七寸,若只有款罚则治标不治本。按照新规规定,“广告用语用字一旦违反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以罚代法,显然未能击中要害。因为,拒不改正才被罚款,而非被依法取缔,罚款可以了事,篡改行为就会不止。

        拯救成语,拆庙胜过罚和尚。依照《语言文字法》,拯救成语靠法不靠罚,取缔篡改才是七寸,只有罚款杜绝不了篡改行为。为此,建议作以下修改。

        其一,凡广告词涉及成语等词语,需经过审批之后才可公开发布。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相关部门应责令其改正,不让篡改成语的广告词出现在公众视野。

        其二,对广告词篡改成语拒不改正的,不仅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还要组织执法人员彻底予以取缔、销毁。取缔、销毁成本由拒不改正者承担,此外还要承担生态修复成本,直至申请强制执行。

        其三,整治广告词篡改成语的罚款,应全部用于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不得由罚款部门自行支配使用。否则容易诱导相关部门以罚代管,甚至欲擒故纵,为了罚款而不去根治篡改成语的行为。广告词篡改成语形成恶性循环,只会成为相关部门牟利生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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