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峰景区徒步时坠亡普通意外险不赔
王女士是上海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员工。2023年1月,该公司统一为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障内容包含意外伤害保险与一年期定期寿险。其中,责任免除部分特别载明,潜水、跳伞、探险等高风险运动免于赔偿,并对“探险”进行了加黑、加粗和释义。该医疗器械公司确认收到了投保险种条款,并在免责声明处加盖公章。
同年9月,王女士与4名“驴友”相约,前往西藏珠峰东坡嘎玛沟景区徒步。该景区人迹罕至,为了避免游客迷路走失或发生意外,当地旅游部门明确要求,进入景区必须登记备案、雇佣向导并结队出行。可王女士一行人既未登记备案也未雇佣向导,便自行进入景区。徒步途中,王女士意外高坠身亡。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的丈夫、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向承保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希望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和寿险保险金,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双方沟通无果,王女士的家属便将保险公司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王女士是因为从事了高风险运动才发生的死亡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免责的事项,因此其拒绝理赔意外伤害保险金,仅同意赔付定期寿险保险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保险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根据保险条款的释义,探险是指明知存在生命危险,仍故意置身其中的行为。该释义未超出社会公众基于常识常理对探险的理解,应属合法有效。王女士一行人擅自进入涉事景区,在无备案、无向导的情况下进行高海拔重装徒步,已经超出了普通休闲旅游的范畴,结合嘎玛沟景区的官方提示、实地环境以及王女士一行人的出行方式,应当认为其相关行为符合保险条款所约定的探险行为。因此,保险公司拒赔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主张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另外,王女士的家属就寿险保险金部分的主张,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故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女士家属寿险保险金1万元,驳回了其关于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9.16 王英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