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自行车随意停放被碰倒 损失谁承担
张某是资深户外骑行发烧友,购买了一辆售价12万余元的自行车。某日,张某户外骑行结束后直接骑车前往理发店理发,到达后考虑到车子没有脚撑、价格又十分昂贵,为了方便看护,他将自行车靠在理发店和隔壁美甲店之间的玻璃墙边停放。不料赵某从隔壁美甲店推门外出时,玻璃门碰到张某的自行车后轮,自行车倒地,导致车子的左侧手把、左侧脚踏及后轮与车架连接处受损。
张某表示,车子的碳纤维结构受损后无法修复,主张赵某应赔偿自行车受损金额3万余元及折旧费1万元。赵某认为天黑看不清外面情况,自己没有预料到门口有自行车,开门幅度也在正常范围内,不应承担责任。
现场勘验发现,该自行车长度大于两门之间的墙体长度;且两店门前道路狭窄,车辆停放亦影响行人通行,而在距离理发店商铺不足20米的人行道旁有划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现场勘查及调取出警视频,可以认定以下事实:赵某自美甲店开门外出,致使玻璃门与张某自行车后轮接触,致自行车倒地受损。故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对于损失的发生是否有过错。
首先,法律法规并未对“开门”行为作出强制性要求。在公共场合开关门是一项生活化的日常行为,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均未对自然人出入公共场所时开门的幅度、力度、速度等行为作出强制性要求。其次,赵某开门的动作并未超过安全限度。结合公安机关出警视频、现场勘验结果及现场环境布局等可以确认,赵某开门角度、力度均处于正常范畴,并未超出大众日常行为的合理限度,张某停放车辆的位置已充分影响美发店门的正常开关,导致赵某正常开门撞倒其车辆。最后,赵某已尽到注意义务。
综上,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具有合理性,且已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失的发生无过错,故不承担相应责任。张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北京青年报》8.4 郭子群 王者兴)